四川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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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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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一、绵阳市民营办、经开区管委会化解绵阳市科利农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置换遗留问题案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目前,绵阳市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千方百计找项目、资金,但往往很难拿到土地指标,项目难以落地,土地问题仍然是制约民企发展的一大难题。

在此案中,绵阳市科利农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因土地出让使用权问题上访近20年,错过了一个企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而成功化解该起民营企业因土地出让使用权问题进行信访的老案,既为该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也为化解此类民营企业信访问题作出了探索。

基本案情:

1998年,绵阳市科利农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在经开区塘汛镇中心村一社购买5.82亩出让土地一宗,修建一楼一底教学楼,拟用于开展农能沼气教育培训基地,并修建了围墙、道路、管道以及绿化等设备设施。

1999年,因经开区城南公安分局建设发展需要,由区管委会和塘汛镇政府出面与公司协商,希望公司将该片土地租赁给塘汛派出所使用,于2002年6月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将该宗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折价为9.7亩土地,置换到塘汛镇三元村三社,双方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

后来,因经开区建设发展需要,又对三元村三社土地统一进行了规划调整,将该宗被置换的土地进行了规划调整并拍卖,修建了居民住宅楼。

由于土地置换问题一直未解决,而公司原有的土地一直被城南公安分局作为办公楼使用,致使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长期进京上访,到省、市上访,要求依法取得土地或退还当初购买原地块的资金。

调处结果:

绵阳市民营办、经开区管委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市民营办相关负责人、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成立由区管委会副主任包案,区社管办牵头,区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投促局、税务局、投控公司和塘汛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案攻坚小组,将此案纳入信访矛盾攻坚战重点事项台账进行强力攻坚。

先后召开各类专题研究协调会议8次,组织个别谈话10余次,为该案成功解决提供了坚强保证。

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区社管办主动与市信访局和市司法局衔接,采取人民调解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积极配合市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专职律师进行案例剖析,到国土、城建等相关部门走访咨询政策,与陈某和经开投控公司等当事双方反复沟通协商,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一是经开区管委会特别授权委托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权处理城南公安分局占用绵阳市科利农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2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二是由经开投控公司出资1239万余元,购买城南公安分局综合办公楼占用科利农能公司的5.82亩出让土地使用权,以161万余元的评估价值收购科利农能公司原有地块上的建筑物、围墙、绿化等设备设施,从2001年起,城南公安分局占用该公司土地至今19年租金共计57万元,由经开投控公司代管委会予以支付;三是科利农能公司已摘牌购买塘汛镇涪沿社区二组与原土地相邻的6.5648亩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原土地同性质、同价,出让总价为1398万余元,由科利农能公司依法自行办理,政府相关单位部门按新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对待,涉地所发生的税费,各自依法承担。

经过大量细致扎实的工作,终于成功化解历时20年的老难遗留问题,信访人十分满意,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双方顺利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目标。

二、宜宾市政银企三方合力共解融资难题案

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由政府部门牵头,成功搭建政、银、企沟通交流平台,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各债权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状况进行准确研判,有效为民营企业隐形增信。

二是坚持由政府部门主导协调,有助于充分整合调动各种资源,平衡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诉求,寻求更多解决途径。

三是坚持政府部门与银保监部门共同参与、协同联动,有助于各债权银行金融机构尽快形成一致行动,有利于督导银行金融机构遵守相关制度、落实相关决议等。

四是坚持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问题清单和帮扶工作台账,总体谋划、分步实施,联动协同,持续用力,盯住不放、一抓到底,既治标又治本,切实提升了工作实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宜宾市家电与通讯器材批发零售领域知名民营企业,吸纳了大量市民群众就业,经济和社会贡献大,多次获得省市表彰奖励。

由于该公司前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银行贷款额度高、利息支出大、实体商业萎缩等客观原因,导致出现现金流不足,银行贷款存在违约风险等问题。

调处结果:

为帮助该公司尽快走出困境,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建立与银行业债委会协调机制,会同宜宾市金融工作局、银保监分局全程参与并协调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主要通过召集公司及公司相关银行业债权人召开债委会会议、一对一对接研究、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协调。

最终,各方就该公司及该公司相关银行业债权人提出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目前,经过多次协调,在宜宾市政、银、企三方共同努力下,该公司今年11月份到期的7笔共计约1.35亿元贷款已顺利完成无还本续贷,到期承兑1000万元已做承兑转贷款,其他问题(如降低贷款利率、调整还款计划、增加经营贷款等)也正有序推进中,从而成功帮助企业走出了当前困境。

在此基础上,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还明确专人,建立问题清单和帮扶工作台账,进一步持续用力,确保该企业各项问题全面解决,早日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成都马上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

典型意义:

一是本案具有法律适用新颖性。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该案系新法实施后,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就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当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条款又再次被修订,提高处罚幅度,增加侵权主体范围,更体现出国家层面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

当前,我国不断加强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一旦被非法获取,将会给正常发展的企业造成极大损失,企业发展需要有良好的营商环境,而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二是本案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因本案权利人系省局联系的重点企业,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均跨市州辖区,省局作为重大案件研究后指定由德阳局管辖。

本案案情极为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办案单位采取了外围调查、司法鉴定、公证、询问调查、现场检查等各种取证措施,才得以及时收集当事人违法的证据,为证明其违法行为成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中特别是引入了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

对于权利人的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办案单位结合案件证据已能够认定,但基于本案的特殊性,为做好复议诉讼准备工作,扎实做好案件调查取证每一个环节,权利人及时委托具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的机构对其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了权利人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司法鉴定报告。

三是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

在以往传统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人往往通过比较直接的方式将权利人商业秘密窃取或者通过权利人高管泄露后直接使用。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加入了互联网因素。

当事人开发了马上到生活配送系统,该系统的推广需要以客户资源为基础条件,本案认定的难点也在于当事人并非直接将权利人水站的客户信息导入其系统进行使用,即使当事人将权利人的水站客户直接导入其系统也无法产生相应效果。

基于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当事人的生活配送系统要实现其经济价值,就首先必须让客户有使用期系统的需求,而胡某承包的权利人水站客户正符合其价值需求,但是有了客户没有人使用,也无法达到当事人的经营目的,为此,当事人安排送水工在送水时,让客户扫描二维码并关注其马上到微信公众号,在客户填写相关信息后,当事人的后台系统也就直接获取了客户信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本应承担的开发客户和销售商品的经营成本,具有不正当性。

这样一来,当事人不仅获取了权利人原水站的客户信息,而且提高了其平台的知晓度(即用户数量)和马上到生活配送系统的价值,也不正当的形成当事人的竞争优势。

四是本案的成功查处有力维护了我省重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权利人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系省、市重点民营企业,其蓝剑、冰川时代等品牌桶装水在川内市场占有率较高,桶装水客户信息、资源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对其桶装水销量造成极大影响。

通过该案查办,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桶装水客户资源,缓解企业销量严重下滑的问题,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基本案情:

当事人成都马上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经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

廖某、胡某系权利人四川蓝剑饮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前员工。

2012年2月26日权利人分别与廖某、胡某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2014年9月26日、2014年11月20日胡某分别与权利人签订承包期限为3年的水站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约定“乙方(胡某)承包经营期间,客户资料、经营网络等所有权仍归甲方(权利人),乙方仅享有经营管理使用权”。

2015年2月25日胡某从权利人处离职。

2015年9月1日,当事人的四名股东签订了《发起股东合作协议》,协议第二项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3.协议签订,四名股东投入启动资金,约定如下:

按股权比例,甲方(廖某)现金出资25万,乙方(胡某)现金出资15万,合计40万元,用于收购乙方洪河和蓝谷地的两个水站(包括经营主体的全部产权和全部用户,总价40万元),约定收购结转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同时约定廖某任当事人的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胡某任当事人的运营副总,负责业务发展和日常运营管理,初期月薪6000元。

2016年2月14日廖某从权利人处离职。

当事人为了推广“马上到生活配送”系统(2017年9月6日更名为吉客道生活配送),把收购的胡某承包水站作为直营店进行经营管理,直接向直营店送水工发放工资,以胡某承包的蓝谷地(代码K01)和半边街水站(代码R10)客户为前期推广对象,引导客户通过微信线上订购商品。

原水站客户通过拨打96528或水站电话的方式订购桶装水,当事人要求送水工向客户送水时,向客户出示标注有“桶装水连锁”字样的二维码名片,让客户通过微信扫描名片上的二维码,关注“马上到生活配送”公众号,填写客户的姓名、电话、收货地址等信息后,在该公众号平台订购桶装水等商品,同时当事人的后台系统就直接获取了订水客户的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不断增加其平台的客户资源,并使用胡某承包的水站客户信息从事商品销售。

调处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第二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因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于2019年10月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在一审诉讼过程中。

四、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案

典型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知识技术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则是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野马汽车公司是我省民营名优企业,福特中国公司是国际著名车企福特汽车公司在我国的全资子公司,在福特中国公司使用“野马”进行宣传和推广时,野马汽车公司迅速反应,及时诉讼,积极取证举证,依法维权,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并获得了赔偿。

这起案件的重要启示在于: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既要避免侵犯他人权益,确保自身合法合规经营,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也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据理力争;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治理企业,依法保护企业,是民营企业站起来、强起来、走出去的必经之路。

基本案情: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汽车公司)是281388号“野马及图”、1143167号“野马及图”、6988613号“野马汽车”以及13960153号“野马”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经野马汽车公司的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中国公司)为外国法人福特汽车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汽车公司)与福特中国公司是代理销售关系。

福特中国公司实施了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图片上、XX推广关键词上、网页搜索链接关键词上以及2014年12期《汽车杂志》广告宣传文章使用“野马”的行为。

先锋汽车公司亦将“野马”用于介绍及宣传其经销的福特品牌旗下特定商品。

野马汽车公司认为福特中国公司、先锋汽车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特中国公司对“野马”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非文学作品的叙述性描述,福特中国公司和先锋汽车公司使用“野马”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福特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野马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福特汽车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100万元;先锋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野马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先锋企业集团”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五、西充县凤凰燃气有限公司等八家民营企业涉嫌非法经营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法适用法律。

西充县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将8家企业的行为评价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法律适用不当。

一是虽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但燃气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无证经营燃气也不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是根据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才予立案追诉,本案部分企业经营数额未达到50万元,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涉案8家企业的燃气经营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本案涉及的8家民营企业均属小微企业,多数均依法成立并长期经营。

办案检察机关切实贯彻中央及高检院办理涉企案件的相关精神,严格执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的相关规定,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办案过程中,西充县检察院邀请县工商联、办案单位共同召开了案件公开审查会。

经讨论,各方均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燃气许可证的审批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收购等方式妥善解决。

三是延伸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化解治理问题。

西充县检察院积极做好案件审查的同时,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主动促进该案暴露出的问题化解。

一是保证群众用气需求,要求涉案企业积极采取措施,不得中断居民供气,保障了15000余户居民正常供气服务。

二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及时启动办理涉企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机制,尽量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所有涉案人员均未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均未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未受到影响。

三是牵头解决治理难题。

针对8家企业多年未能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而经营燃气,检察机关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合法经营的同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推动许可审批问题的解决。

目前,各企业已就经营区域达成一致,将相关资料提交到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积累多年的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8年,西充县凤凰燃气有限公司、西充县兴隆燃气有限公司、西充县群益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宏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西盐分公司、南充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西充县厚德燃气站、凤凰燃气公司常宏分公司等八家天然气公司成立后,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消防检查、特种设备经营、安全检查等合格证书,但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向西充县义兴镇、高院镇、同德乡、金源乡等18个乡镇无证或超范围向15000余户居民提供天然气供应服务,涉案经营额从10余万元至100余万元不等。

2018年4月,西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

2018年7月,西充县公安局对南充瑞博天然气有限公司立案侦查,同年10月对其他7家公司分别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非法经营罪移送西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8月9日,西充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建议撤回案件意见函》。

西充县公安局撤回起诉后,于8月21日对西充县凤凰燃气有限公司常宏分公司、西充县兴隆燃气有限公司、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西盐分公司作撤案处理。

裁判结果:

西充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和群众,查看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设备、安全设备,全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

经调查,8家涉案企业有固定生产场地,安全措施、后续经营服务到位。

8家企业除未取得西充县范围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他证件均基本齐全。

针对核查情况,西充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

经补查证实,涉案企业均基本具备相关生产经营条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均在审批中,其中两家属超范围经营,一家属于许可证过期。

未获审批的原因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城镇规划发生变化,相关企业经营范围未能达成协议。

同时证实,相关企业经营天然气均属单位行为,部分单位经营数额未达到50万元。

办案过程中,西充县检察院邀请县工商联、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召开案件公开审查会,要求涉案企业积极采取措施,保障15000余户居民正常供气服务,协调企业就燃气经营范围进行磋商,并建议县住建局应根据企业情况尽快完成审批工作。

目前,各企业已就经营区域达成一致,将相关资料提交县住建局审批。

西充县检察院于2019年8月9日向县公安局发出《建议撤回案件意见函》,建议对非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企业作撤案处理,对非法经营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在许可证通过审批后作撤案处理。

西充县公安局将移送的相关案件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8月21日,县公安局对西充县凤凰燃气有限公司常宏分公司、西充县兴隆燃气有限公司、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西盐分公司作撤案处理。

六、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外来投资企业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长达9年的典型政企纠纷积案,通过司法厅的积极调处,合理补偿了政府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一次用调解书的方式确定调处成果,最大限度的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25日,四川辽宁商会会员企业成都惠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成都沃特工程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怡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拟组建的川南工程机械市场有限公司(筹),与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川南工程机械市场项目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项目拟用地60亩,位于某市城西工业园甜城大道西侧,出让方式为挂牌,性质为商服用地,使用年限40年,价格人民币8万元/亩。

协议签订后川南工程机械市场有限公司(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土地预付款人民币240万元。

此后,因某市经济开发区土地规划调整、国家相关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按合同供地,长达九年的时间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退还企业土地预付款人民币240万元。

调处结果:

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协调人员多次赴某市开展调处工作,最终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退还预付款人民币240万元,并按银行平均利率再上浮10%,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

2019年4月24日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连本带利将人民币382.5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企业,这起长达9年之久的合同违约事宜终于圆满解决。

七、成都汉邦穗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

典型意义: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重合同、守信用”,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构建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而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维权,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胜诉权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的有效途径。

本案中,法院平等保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因应施策开展执行工作,统筹考量当前民营企业和基层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促成有关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政府积极践诺,推动执行纠纷得到实质化解,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打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成都汉邦穗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穗丰实业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对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白江区政府)强制执行。

经指定,本案由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结果:

威远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青白江区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青白江区政府主动与汉邦穗丰实业公司协商,最终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商确定欠款数额33608.8万元,青白江区政府于2017年11月20日前偿还1.5亿元,2018年5月底前付清剩余欠款。

后青白江区政府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案款。

八、张富银、田启建职务侵占案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由于复杂多变的案情导致涉及股权性质的认定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难题。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股权转让和退股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应当重视研究涉及股权转让和退股方面的法律问题。

及时研究涉民营企业司法案件中遇到的其他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区分股份产权性质,积极厘清法律关系责任界限,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办案指导,有助于更加公平的保护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办理涉及民企的犯罪案件时,如果对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性质认定错误,就会导致民营企业及其企业家本人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名誉及其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将收到严重侵犯,这将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落实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切实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要求,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坚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纠正涉民企冤假错案,切实维护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原审被告人张富银、田启建与姚某某、寇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广元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

2012年9月12日,姚某某、寇某某将所持39%股份作价195万元转让给谢某某。

2013年3月,谢某某要求退股。

同年3月8日,金田公司通过支票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元分行分两次支付给谢某某200万元,支票存根联载明用途为退股金。

同年8月2日,金田公司再次通过支票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元分行分两次支付给谢某某97万元,支票存根联载明用途为退股金。

上述297万元包括退股金195万元、金田公司向谢某某借款12.5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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