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签证管理办法201512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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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管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项目赢利能力,特制定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项目公司的合同变更、设计图纸修改及合同承包范围外额外增加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经济签证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合理控制、及时办理”的基本原则,内容必须清晰、真实、准确,内容和实际情况必须相符。
第四条禁止将应集中统一办理经济签证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权限。
第五条经济签证是通过以书面形式确认的一种经济文件,作为合同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经济签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的内容。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六条以下项目均需办理经济签证(即工程师指示)。
应办理经济签证而未办理的,或以其它形式办理确认的费用(如报告、通知单,联系单等),均不予认可。
1、合同变更。
2、工程设计图纸修改。
3、工程材料或施工项目的定价。
4、合同承包范围外额外增加的项目。
5、因甲方原因产生的返工、停工、抢工等经济补偿。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经济签证按以下金额范围履行报审手续。
未按以下程序报审的,均视为无效,发生的费用不予认可。
1、金额≤0.5万元,管理部门经理审批,管理部门及成本部存档;
2、0.5万元<金额≤5万元,管理部门及成本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3、5万元<金额≤100万元,管理部门及成本部审核,分管副总复核,项目总经理决策会审批通过;
4、金额>100万元,设计院及咨询公司提供书面意见,管理部门及成本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核,项目公司董事会决议审批通过。
第八条所有审批确认后的经济签证均需及时由管理部门及成本部存档备案。
第四章办理程序(流程)
第九条经济签证按以下顺序办理
1、承包(供应)商:
提出经济签证申请。
提交《工程师指示》审批流程文件,就签证理由、数量、金额提出申请,并附预算书。
2、项目公司管理部门:
审核,或在权限内批准。
对承包(供应)商提出的签证理由是否合理,签证内容是否必须发生,以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和说明。
在权限内批准。
对于需要现场计量工程量的,由项目公司管理部门组织,成本部(或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现场共同计量确认,并填制《工程收方单》。
3、项目公司成本部(咨询公司):
进行签证金额审核。
对项目公司管理部门确认的签证内容和工程量进行复核,据合同确认签证金额。
若委托咨询公司出具审核意见,则需成本部确认后方可作为复核结果。
4、项目公司分管副总:
审核,或在权限内批准。
根据管理部门审核的签证内容,成本部审核的签证金额,审定本项签证是否需要发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权限内批准。
5、项目公司总经理:
审定,或在权限内批准。
6、董事会:
召开董事会会议,确定重大经济签证\变更是否实施进行审批。
第五章工程类经济签证管理
第十条根据合同规定按实结算的工程施工项目,对于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依据《设计变更\洽商单》以《工程师指示》形式给予书面明确,并确认有无返工及二次费用的发生,按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时确定最终造价金额。
对此类设计变更,必须符合项目公司的审批流程并审批完毕。
否则,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计量、认可。
第十一条承包(供应)商或项目公司工程部提出的关于工程内容的联系应办理《工作联系单》,承包(供应)商或项目公司工程部提出的关于工作安排等内容的联系应办理《工作联系单》,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修改应办理《设计变更\洽商单》。
《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洽商单》、《图纸会审记录单》、施工图审查部门的《审图意见》和设计反馈意见均作为附件,最终以工程部下发的《工程师指示》为准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若非以《工程师指示》及其附件签认的文件均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在经济签证中签署意见的必须是具体责任人员,非责任人员不得代理签名或签署意见,责任人员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经济签证批准后,工程部应对签证内容进行跟踪、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相应《工程师指示确认单》,此工程师指示才能作为工程计量依据。
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工程师指示》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工程部应将实际情况通知审核部门,审核部门重新审核费用并报批。
第十四条经济签证的申请办理须在发生之日前提出,完工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工程经济签证的办理应严格遵照时限规定,严禁事后补办。
若遇抢险、突击检查等特殊情况需口头取得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实施,事后应及时补办《工程师指示》。
第十五条经济签证确认的价款根据合同相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签证计量
第十六条有明确的修改图纸,则按图纸计算工程量;如无明确的图纸须进行现场计量确认工程量的,应填制《工程量收方单》、绘制图纸,并拍照打印,必要时可录像存档,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单体工程以外的零星工程或零星用工,项目公司可根据需要统一委托施工队伍,并签订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该合同结束后一次性计量。
现场零星用工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类似合同价格或《当地市场价格信息》中公布的指导价格执行,只计取税金。
第七章特急项目
第十八条特急项目适应范围:
1、需要突击施工的工地障碍和堆场清理。
2、室外管线爆裂或损坏的应急项目。
3、因天气原因或突发事件需要突击施工的项目。
4、项目公司负责人临时交办而要求尽快实施的项目。
第十九条特急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工程部经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接项目公司领导指示或书面要求后,做出处理意见,同时会同成本部对该项目需产生的费用作出估算。
若费用超过5000元时及时向分管副总或者项目总经理汇报(可以是口头形式),以判断是否属于特急项目;
2、金额巨大且属于特急项目,应争得董事会成员至少2/3人数的口头同意。
3、工程部着手准备工作,经分管副总和项目总经理同意后即可组织施工。
4、工程部在组织实施的同时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按本制度以施工协议或工程师指示等形式,送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5、补办手续时应明确:
①项目发生原因及主办人;②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③实际发生数量和费用预算;④结算办法;⑤其它说明事项等。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项目管理部和项目公司工程部独立建立经济签证台帐,记录每份签证信息。
经济签证台帐格式如下:
第二十一条经济签证原件一式伍份,项目公司工程部、成本部、监理单位各壹份、施工单位贰份。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照项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理解发生歧义时,公司项目管理部与项目工程部及时沟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开发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公司工程部须将本办法以书面交底形式告知各承包(供应)商,以便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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