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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河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提高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水平,保证科研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和政策,紧密结合学校各学科的建设,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为主,积极开展教育科学和软科学的研究,努力争取承担国家级项目和省重大、重点项目,以重大项目带动学校科研的整体发展。

第三条  学校积极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各级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研活动。

提倡研究生、本科生积极参与有关科研工作。

第四条  学校支持各院(部、所)及项目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学校学科和技术优势,积极争取横向合作项目,立足河南,面向全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科研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科研处代表学校进行科研计划的编制和宏观管理。

国家级及省重大、重点项目实行校、院(部、所)共同管理,以科研处为主;省级、市(地、厅)一般项目以院(部、所)为主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学校对已立项的国家级项目和省重大项目实行奖励,并设立科研编制。

第二章     科研计划的范围

    第七条  学校科研计划的编制范围包括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级各类已立项、未结题的科研项目和奖励经费所开展的研究计划。

    第八条  编制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可进行如下分类:

    1、按其研究性质可分为:

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等。

2、按任务来源可分为:

纵向科研项目、横向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人员科研项目、奖励经费科研计划。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下达的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成果推广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创新人才计划、杰出青年计划、科研创新工程、新药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教育科学规划等类别的财政拨款的项目。

横向合作主要包括企、事业委托研究项目、国内民间基金和个人资助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资助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等非财政拨款的项目。

国际合作项目是指政府间科技合作计划下达的项目及与国外研究机构共同承担的科技合作项目等。

人员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所资助留学归国人员基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高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等项目。

奖励科研计划是指国家、省及学校为奖励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组或个人所提供科研经费而开展的研究计划。

3、按项目级别可分为:

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市(地、厅)级科研项目和学校资助科研项目。

第九条  学校资助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学校设立的科研发展基金、青年科学基金等。

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的资助方向是:

1、面向全校教师及科研人员按照该项基金资助要求进行自由申报的项目;

2、与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指令性项目;

3、国家级项目和省重大项目的经费配套。

青年科学基金主要资助年龄不超过38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中级和副高级技术职务的我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该基金资助要求进行自由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科研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科研计划的编制包括项目申报、报送、评审和下达等内容。

科研处根据各类计划下达的申报指标负责各类项目申报的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受理。

在申报指标的分配方面,学校逐步加大对各级科研机构、重点学科的倾斜。

    第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的有关文件、表格及具体要求以通知形式及时下发至各院(部、所),各院(部、所)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进行传达和通报,并积极组织项目申报。

必要时,由主管校长或科研处长召开有关院(部、所)负责人会议,专题布置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围绕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紧迫性科学问题开展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2、学术思想新颖,在理论和技术中有明确的创新点,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技术路线(研究思路)合理可行,提出明确的预期成果和达到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取得理论和技术研究的重要进展,申报国家级和省重大项目的能够在理论和技术上取得重要突破或产生重要应用价值;

3、项目申报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充足的时间保证,年龄、职称结构合理,能够形成协调稳定的研究队伍;

4、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能够提供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必要的图书资料等研究条件;

5、所提出的项目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6、申报材料齐全完备。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不得作为研究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人一般应是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并且是该项目的主要提出者和设计者,了解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内外研究动态,立足于项目研究的前沿,前期研究有一定基础,具备组织和领导完成该项目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项目组成员必须是能够实际参加该项目工作、并具有完成该项目能力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项目申报人吸收项目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项目申报人进行项目申报,但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的申报:

1、外出学习或连续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不能实际主持项目者;

2、          已离、退休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3、          在读硕士研究生;

4、          外单位参与项目协作的人员;

5、          在科研实施中造成重大失误者;

6、          不符合有关项目计划申报规定的人员;

7、          所承担同类项目不按时结题的人员。

第十六条  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外单位主持的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和科技开发项目。

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作为外单位所申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但需经所在院(部、所)和科研处同意。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人要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重大项目要求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根据不同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按时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到有关院(部、所)。

第十八条  各院(部、所)应按项目申报要求提出推荐意见,及时将申报书(或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到科研处。

科研处不受理任何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科研处应及时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进行初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推荐参加评审:

1、          申报人不具备有关项目计划规定的申报资格;

2、          申报手续不完备,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          所提出的研究项目不符合有关项目计划的资助范围;

4、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无明确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

5、          立题依据明显缺乏,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思路)明显不清;

6、          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          不在申报指标以内的。

第二十条  科研处在初审后,将初审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内基金评审委员会。

推荐申报国家及省级各类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初评,填写推荐意见。

校科研发展基金和校青年基金由校内基金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由学校发文下达。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对校学术委员会推荐申报的国家及省级各类项目,分类统一报送各有关受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及省级部分重大项目在评审过程,要求项目申报人或申报项目进行现场答辩,项目申报人要提早做好准备,等候通知,保证良好的答辩效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各主管部门评审、批准下达后,科研处要逐一建档,编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并及时将新立项项目通知及时送达有关院(部、所)及项目申报人,组织签订合同。

第四章     科研计划的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后,有关院(部、所)和项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制订项目研究工作计划,确保项目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所)独立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院(部、所)负责落实实施,校内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落实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

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配合,经常保持联系和交流,保证项目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汇报、报送进展报告、项目总结和经费支配等。

项目主持人一般应由项目申报人担任,部分重大项目可另确定1-2人作为项目的负责人。

已离、退休教师在离、退休之前已主持项目的,在身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继续主持项目的实施。

主持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项目结题前已达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由学校返聘,直到项目规定结题期限为止。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维护科研计划的严肃性。

科研项目计划一经编制确认,要按原申报计划进行实施,一般不得任意更改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如因政策调整、人员变动及不可预料等原因确实需要进行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调整或中止项目实施的,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应提出报告,办理调整或中止审批手续,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或中止研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应建立项目研究立卷归档制度,项目主持人从项目开始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材料的积累工作。

归档的所有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九条  凡是涉及保密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须提出说明,经过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主持人(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项目主持人的,要经所在院(部、所)和科研处同意,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科研处备案。

变更项目组成员,要经所在院(部、所)同意,报科研处批准并备案。

下列情况应更换项目主持人:

    1、项目主持人调出我校的;

    2、项目主持人因出国、进修、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实际主持项目工作的;

    3、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换的。

项目主持人需更换的,可由符合有关项目计划要求并具有组织实施该项目能力的项目组负责人或成员担任。

如本项目组无适合担任项目主持人的,可推荐相近学科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项目主持人。

如确无合适人员担任项目主持人,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

项目主持人因各种原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能实际主持项目工作的,应由符合项目计划要求的项目组负责人或成员临时负责项目的实施,并办理有关手续,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可随项目主持人变更工作单位而需变更项目主持单位的,需经项目下达部门、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我校科研处三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主持单位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下达部门和科研处根据有关文件对项目的执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分为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

检查形式有报送项目(年度、中期、阶段)进展报告、进行口头汇报、实地进行考察等。

各有关院(部、所)和项目组应积极配合检查,根据检查通知要求提早作好准备。

对检查中发现项目进展不力、不配合项目检查、不及时按要求报送进展报告的,对项目主持人提出警告,暂停项目的执行,限期进行整改。

对规定时间内整改无明显效果的,科研处报有关项目下达部门对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

任何人不得自行中止、撤销项目。

凡因项目检查不合格而影响我校申报同类项目和学校声誉的,所在院(部、所)一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项目应予以中止:

1、          经检查并经实践证明,研究内容无新意和实用价值;

2、          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3、          项目组骨干研究力量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工作无法按原计划执行;

4、          研究条件不能满足研究工作需要,无法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5、          因其它因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无法进行者。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项目应予以撤销:

1、经检查并经实践证明,项目设计和理论有重大错误或缺陷;

2、项目组主要人员有严重剽窃现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事件的发生;

3、项目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上级及学校财经纪律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

4、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

   5、其它造成国家和学校重大损失和产生严重不良的后果。

第五章  科研计划的总结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必须按照有关项目计划要求认真填写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报告,内容一般应包含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论著、取得专利、经费开支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所在院(部、所)或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和省级部分重大项目,项目下达部门和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召开验收汇报会等,科研处在接到上级验收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院(部、所)和项目组,项目主持人要组织项目组成员及时作好相关材料和汇报准备,填写验收报告,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也应按项目总结要求提出报告,经所在院(部、所)或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主持人应提前提出项目延期报告,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以年计,限二年),由所在院(部、所)或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因主观原因使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和不按时进行项目总结的,将对项目主持人提出批评,拖期两年仍不能完成总结的,将报请计划下达部门给予撤销项目,项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员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全部档案材料应按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形成河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档案,移交科研处,科研处按规定送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条  各院(部、所)应根据项目检查和结题情况,写出项目进展(年度、阶段)报告,报科研处。

科研处根据项目检查情况、项目总结及验收情况和各院(部、所)进展报告按项目类别写出项目(年度、阶段)进展分析报告和总结及验收报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章  科研计划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和科研条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要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升我校科研整体水平。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属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无权挪为它用。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完成资助项目的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分析测试加工费、动力能源费、国内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版面费、成果鉴定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实验室改装及维修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管理费、业务活动及其他费用等。

    第四十四条   国家级项目和省(部)重大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的差旅费(不包括主持人)和其他一般性开支(包括实验材料费、动力能源费、图书资料印刷费、版面费、研究室固定电话费,在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内、单件设备2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招标购买的仪器设备费、小额办公费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可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十五条  行政办公设备、生活用品、交通工具、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复制设备、电话通讯设备等一般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访问及国内学习进修、访问等应由项目主持人向经费下达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用。

学校项目科研经费、奖励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不得提取立项费,不得报销开题费、长话费、上网费。

各类项目下达部门或单位所限制的开支范围不得进行经费开支。

    第四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财务处负责具体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各类项目科研经费,经科研处和财务处核实后按到帐经费一次进行拨付,科研处统一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第四十八条  管理费由科研处统一提取、管理和支配;科研发展费按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由科研处统一办理;开展科研项目工作的各项开支,依照票据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由经手人签字,并经项目主持人、科研处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进行报销。

第四十九条  科研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科研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延期项目,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五十条  到期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或终止、撤消的项目,不得提取劳务酬金,剩余经费留归学校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不能实际履行科研职责的,其经费应予以收回,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奖励科研经费的主持人,不能实际履行科研职责,项目组也不能正常开展科研活动的,该项经费收回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五十一条  需向外单位拨付协作经费及随主持人变更工作单位需办理经费转帐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帐手续。

第五十二条  由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仪器设备、物品以及书刊资料、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等均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归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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