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教学人事财务学生后勤安全管理制度之欧阳术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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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教学人事财务学生后勤安全管理制度之欧阳术创编
鲁克沁第二中学
时间:
2021.02.02
创作:
欧阳术
一、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教师的教学行为做到科学、规范。
根据市教研室《中小学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范:
一、计划
各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在通读教材、钻研大纲的基础上,结合本班学生的实际情况,经同一年级同学科教师共同讨论,在开学第一周制订好学校授课计划。
计划内容应包括:
学生分析、教材分析(把握重点)、教学进度安排、教学质量的主要措施。
二、备课:
1、每节课必须有一个完整的教案(包括新授课、练习课、复习课、试卷分析课等),并应在上课前写好,力争做到有提前备课不少于2-3节。
2、教案应具备以下内容(课题、课型、授课时间;教材分析(教学重点、难点、关键);教学目标(知识、能力、情感教育);教学过程(教材分析、教材处理、教法、学法指导);作业布置;教学心理(对教学效果好、有创意的,应写好教学心得),编写教案时力求做到目标恰当明确;重点、难点分析准确;教学步骤清晰、合理;板书、练习简明实用。
注:
教师不得搬旧教案上课、不得无教案上课,如被发现,备课一律考核记零分。
凡参加片区及以上公开课的教案交一份教导处存档。
教师应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备课(集体统一进度;统—明确教学重点、难点;统一精选练习;探讨新的教学方法),每两周进行一次,由各备课组长安排。
三、课堂教学:
1、按教导处排定的课程表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必须经过教导处,停课必须报请校长室批推。
否则作旷课论处)
2、教师不得占用学生的课间休息时间,教育、批评学生不得占用下节课的上课时间。
3、严禁教师随意对学生进行停课(把学生逐出教堂或叫到办公室)对个别特别需要教育的学生停课必须报教导处或校长室批准〔半天以内由教导处批准;半天以上经校长室批准,由教导处开出书面停课通知单,并通知学生家长。
〕。
4、教师上课衣着要整洁,仪表要端庄。
言行要文明;不说脏话,不吸烟;不得坐着上课,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不准接打电话
5、面向全体,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爱护、关心学生,以鼓励表扬为主,努力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讽刺、挖苦、谩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学期教学计划循序渐进地授课,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教学计划、必须报教导处批准。
7、教学方法得当,利用各种教学媒体,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课堂密度,并及时从学生中得到反馈,对学生反响地较大的教法应给予改进,课堂教学既要处理好尖子生“吃不饱”现象,也要考虑差生的“吃不了”问题。
8、重视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分组实验、演示实验开出率应达到100%。
9、提倡课堂教学改革,课堂教学中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3,积极增加课题实验,课题组成员课堂教学中应有明显课题意识。
四、作业布置与批改:
1、每堂课一般要有作业。
并规定完成时间,凡课内能完成的作业不布置到课外做,尽量减少课外作业量。
2、作业布置要精选,布置前教师应事先充分估计;不布置重复性作业,不布置超纲的作业,废除“题海战术”,尽量减少学生无效劳动。
3、布置作业要分层次,对不同的学生要有不同的要求。
4、作业批改要及时,做到在下次上课前批改完成,并按时发还;学生作业在教师办公室停留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5、作业批改要认真,作业要由教师本人批改,批改时应明确指出作业中的错误,提倡写激励性评语。
6、督促学生及时订正作业中的错误,并对作业中普通性问题及时给予讲评。
五、课外辅导:
要求教师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无偿辅导,对个别学有兴趣的尖子生给予指导,使他们能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六、教研活动
每位教师每个学期听课20节,教研组长听课25节、校级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每学期一节。
新调来的教师在开学初上一节汇报课。
每位教师学期结束写一篇教育教学论文、一篇优秀教案。
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人事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宽严协调、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职工在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认真、负责、创新性地工作,给学校积极献言献策,推动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职工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在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本职工作,进行相关领域的改革、研究和实验;
2、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和休假;
3、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校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4、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学校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执行学校工作、教学计划,履行职工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4、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三、聘用制度
第六条学校实行职工聘用制度,所有职工主要以聘用的方式与学校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条学校在聘用职工时应遵守以下条件:
1、应聘者身心健康;
2、应聘者为专科及以上学历,须有学生证或毕业证;
3、外语教师应当有英语四级或六级通过证;
4、师范类专业、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学生优先录用;
5、荣获“三好学生”、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荣誉者优先录用;
第八条学校在应聘职工时应遵循下列流程:
1、应聘者填写职工应聘申请表;
2、应聘者参加应聘面试;
3、对通过面试者进行岗前培训;
4、签订职工聘用合同。
第九条学校所有职工均应与学校签订职工聘用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职工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工资福利以及结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学校职工有下列行为,经学校人事主管部门的调查确认,学校应与该职工解除应聘合同:
1、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2、三次以上无合理理由未按时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经批评仍无悔改的;
3、体罚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5、散布有损学校名誉的言论,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6、其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与职工解除应聘合同的,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该职工应得的报酬。
该职工对学校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按照学校职工聘用合同的规定,学校职工均享有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学校应当保证该基本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学校按照职工工作种类、工作强度可以实行在基本工资之外的差额工资制。
第十三条职工享有生活、工作、医疗等方面必要的补贴,补贴职工和补贴数额应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实行。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有关放假或休假的决定,职工可以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
第十五条综合教职工在学校教学期间的各种表现,教职工可以享受学期奖金的福利。
第十六条各种福利经费的发放时间和程序应当遵循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请假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职工请假应当严格遵循学校请假制度,否则一律记作旷工。
第十八条学校职工因以下原因而请假的,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人员应当批准:
1、影响教学、需要医疗的疾病;
2、人身安全事故;
3、女性职工例假,影响教学的;
4、紧急且重要的个人私事;
第十九条因十八条规定的原因而请假的,职工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学校主管人员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做出回复。
因突发状况而来不及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人员。
学校中央行政部门主管和各教学点负责人需请假的,应当经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未经学校相关主管人员的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不论原因一律记作旷工。
连续旷工两天以上或累计旷工四天以上,学校应当辞退该职工。
有旷工记录的职工应当扣除旷工期间的工资和补贴,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可追究相应责任。
六、考评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职工考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据详实、审核严格的原则,考评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学校职工考评结果是晋升涨薪、实施奖惩的依据,考评应当严格按照具体的项目考评细则实施,以下内容应当给予考虑:
1、出勤率;
2、工作水平;
3、工作成绩;
4、工作态度;
4、违纪情况;
5、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职工考评总体上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考核;
2、职工发表意见;
3、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
具体项目的评选可根据项目具体内容和特点在遵循本条第一款的基础上设计具体程序。
第二十四条人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事实,客观公正的对评选申请做出审核决定,必要时,应当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对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的考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决定公布后2日内申请学校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职工在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学校建设、学校招生、教学改革创新等方面工作勤恳、成绩优异的,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应当以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
1、经推荐并递交申请;
2、人事主管部门审核;
3、校长审批;
4、实施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学校职工有以下行为的,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依据不同情况可给予口头批评、记过、留校察看、辞退的处分: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学校行政工作;
2、体罚学生;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4、散布有损学校名誉的言论;
5、其他有损学校利益的行为。
学校中央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各教学点负责人因上述行为构成违纪的,可附带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职工的处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人事部门调查;
2、人事部门做出处分意见;
3、校长审批;
4、人事部门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职工对经校长审批后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决定公布后2日内申请学校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八、晋升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职工在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学校建设、学校招生、教学改革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经人事主管部门的考核和推荐、校务执行委员会讨论、校长任命,可以晋升为学校中基层行政、教学管理职位,福利待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升。
第三十二条晋升的职位为中央行政部门主管的,应当经校长推荐、校务执行委员会考核、董事会批准、校长任命。
九、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经学校校务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谓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学校人事主管部门可以在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拟定相关实施细则,经校务执行委员会讨论、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校务执行委员会。
三、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3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4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 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
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
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6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7条 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8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9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10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11条 预算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12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
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13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14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15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16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17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18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19条 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济收入配比。
第20条 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21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主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习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22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四、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部分硬件建设尚未竣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校长
成员:
副校长、德育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教学处主任、团委书记、年级组长
二、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月”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救能力。
学校教师应从珍惜学生的生命出发,学生也应从珍惜自己的生命着想,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三、加大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力度。
严禁学生在教室和楼道追逐打闹;不允许在教学区域进行任何体育活动;放学、升旗、广播操退场时,必须按规定路线有秩序地行走;上下楼梯不争不抢,不推不挤,不滑楼梯扶手。
四、切实加强学生劳动安全教育。
劳动时不玩耍、嬉戏、打闹;擦拭电风扇、灯管及其他用电器时,严禁带电操作;擦拭窗户玻璃时,身体不伸出窗外,谨防玻璃或其他锐利物品划伤身体;不乱丢乱抛杂物,以防落物伤人。
五、学生上学前,要注意观察天气情况。
如果遇到高危天气(电视中播出黑色暴雨信号或黄色以上台风信号时),不可到校上课。
如果中午1:
30左右警告信号解除,下午应按时到校上课。
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学校规定范围内活动。
严禁进入施工场地,严禁在施工场地附近逗留、玩耍,严禁攀爬施工护栏。
七、注意防火。
在公共场所不玩火,谨防火灾事故发生。
八、不打架斗殴,不串通外人进校滋事,发现可疑人员进入校园,应及时报告老师。
九、注意饮食卫生。
不在校外购买无证小贩经营的食物,需在学校就餐的同学,由学校食堂提供或统一定购食物。
十、发现有同学在不安全的地方做危险动作,应主动制止,并及时报告老师。
十一、加强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避免发生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
校规
1、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知法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2、严禁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校;严禁在校内玩火、玩弹弓等危险物;严禁从高空往下扔物品;严禁校园内骑车、飚车。
3、不吸烟,不喝洒,不打架斗殴,不到外校滋事,不纠集校外人员来校骚扰闹事。
4、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
5、不化妆、不烫发、不染发、不佩带饰物,不留长指甲;男生不留长发,不蓄怪异发型,不剃光头;女生不穿高跟靴、松糕靴。
6、严禁翻越围墙,严禁攀爬校内建筑物,严禁乱动消防器材及设施。
7、孝敬家长,不追求享受,不乱花钱,生活有规律。
8、不传看不健康的书刊、画片和影像;不进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和营业性舞厅。
9、不提倡学生把贵重物品(手机、相机、MP3、MP4、高级电子词典等)带入学校,如果带进校园请自己妥善保管,若有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10、到校上学必须按规定穿校服,非体育课不得穿背心,不得披衣散扣,衬衫要扎进裤、裙里,违者不得进入校园。
11、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迟到者应主动接受老师、门卫教育,如实登记自已的班级和姓名,不得在校门口喧哗、吵闹。
12、骑单车进出校门时必须下车,单车要放在车棚内指定的位置并落好锁。
不能骑车载人,校外骑车不得并排行驶。
13、参加升旗仪式要衣着整洁,脱帽肃立,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唱国歌要有激情,曲调准确,声音洪亮;听国旗下讲话要认真专注;无论何时何地遇到奏国歌、升国旗都要就地脱帽,面对国旗肃立致敬。
14、按时进课室上课,迟到者须喊“报告”,经许可后方能入座。
15、课堂上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教师上课和同学们听课。
要专心致志,认真听讲、思考、练习。
上课期间严禁玩手机、随身听、商务通等物品。
上好实验课,听从老师指导,遵守实验室规则。
16、按时按要求独立完成作业,认真对待作业中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17、考试要诚实细心。
不得有挟带、抄袭、偷看、交头接耳等舞弊行为。
交卷后不得在试室旁走廊上停留。
18、进办公室要喊“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入内。
办公室内没有老师时,不得进入,更不得在室内逗留,乱翻。
19、上课期间,不得擅自出入校门,确需提前离开学校需凭学校印制的提前离校单,并在门卫处作好登记。
20、课间操集队要快、静、齐,结束时按序退场,做操要精神饱满、动作有力、到位。
21、午休期间不得在教室内下棋、打扑克、看电视、玩电脑等。
22、不得擅自将私人的篮球、排球、足球等体育用品带入学校,也不得擅自将学校的体育用品带到校外。
在教学区内不得进行体育活动。
23、不在校内追逐、嬉闹、大声喧哗,吹口哨。
24、严禁漫骂、侮辱、殴打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顶撞老师;有客人和领导来校时,要以礼相待,不得围观议论。
25、同学间要团结互助,互相尊重,异性交往要大方得体,发生矛盾时多做自我批评,不说脏话,不讽刺人,不包庇错误,不传闲话。
26、放学后要及时离校、按时回家,不滞留途中。
27、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不乱涂乱画,不攀枝折花。
不讲粗话,不做低级下流动作。
28、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将公物和他人财物据为已有,爱惜粮食,节约水电,人走灯熄、电扇停,门窗随手关好。
29、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学习用品、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做到整洁有序。
30、发扬主人翁精神,主动为学校建设献计献策,积极参加各级竞赛活动,努力为学校争光。
五、学校后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
以管理来保护好学校财产。
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教育,原则上必须使学生对损害公物要有认识过程,并能自觉做到照价赔偿。
各班对损害公物要有记录,期末交总务处核对并留档。
二、教师使用公物要办理出借或登记手续。
调离本校后,总务处要逐一清点回收,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三、节约用电。
及时关灯,教室内无人或白天光线正常不开灯。
四、对于教学使用电教器材的管理,要确保用于教学,尽可能发挥其作用。
1、由教导处落实班级,专人管理,学期初登记,学期末验收入柜。
2、落实后非课堂教学不得提出教室,如有班级室外活动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报知教导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3、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需及时送交总务处检查,总务处安排负责检查。
4、保管不善或丢失,非课堂使用损坏,违反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