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林 环湖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339951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7.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杨家林 环湖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杨家林 环湖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杨家林 环湖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杨家林 环湖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杨家林 环湖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杨家林 环湖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书.docx

《杨家林 环湖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杨家林 环湖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书.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杨家林 环湖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书.docx

杨家林环湖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湖北省建设委员会

监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九九天颐环湖路硬化工程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湖北九九天颐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九九天颐环湖道路硬化工程

工程地点:

襄城区卧龙镇青山村4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九九天颐环湖路项目,道路工程施工、换填工程等全部施工内容,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暂定开工日期:

2012年11月27日

竣工日期:

2014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及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工程技术标准:

1、环湖北路:

完成路面宽6米。

结构层为20cm4.0%水稳+20cm4.5%水稳

+5cm粗粒沥青砼+3cm细粒沥青砼。

2、环湖主路:

完成路面宽7米。

结构层为20cm4.0%水稳+20cm4.5%水稳

+5cm粗粒沥青砼+3cm细粒沥青砼。

3、环湖南路:

完成路面宽5米。

结构层为20cm4.5%水稳+20cmC25砼

+6cm中粒沥青砼。

4、环湖横路:

完成路面宽5米。

结构层为20cm4.0%水稳+20cm4.5%水稳

+5cm粗粒沥青砼+3cm细粒沥青砼。

5、环湖北路+环湖主路靠山一侧做排水边沟,边沟做法详见工程部下发联系函。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

价格执行2008年市政定额计价模式及相关文件。

总价下浮%后作为双方结算造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

6、各种标准、规范、有关的技术资料;

7、施工图纸;

8、投标文件及补充(包括对招标文件的承诺);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类文件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以下无正文)

(签盖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号)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1.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发包人技术要求及图纸执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发包人责任和权利

发包人责任和权利:

负责在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全过程控制;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批准或同意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或承包人对工程部分或全部的分包;

(5)工程进度款的批准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

(6)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

(7)撤换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

(8)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做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发包人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管理、协调控制。

监督和管理现场承包人,对承包人现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有更换的权利;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对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引发的工程量增减的审核;拥有对承包人的违规行为行使处罚的权利。

3.项目经理(承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

项目经理的职权:

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全权代表,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签收的任何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洽商纪要等均视为已获得承包人的合法授权。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有关撤换人员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必须安排后任者到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若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管理等原因而导致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0.1‰/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工作

4.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4.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开工条件。

4.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水、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现场,发包人为本工程的施工提供临时水、电接口,装表计量,但所需水、电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实际抄表总数,在结算中扣除承包人实际发生的水电费。

4.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1.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工程开工前,承、发包双方在现场测量控制点的校验,并向承包人提供书面报告。

4.1.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并核对正确性,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4.1.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初次会审和交底,以后根据需要组织进一步对施工图纸的会审和详细设计交底。

4.1.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1.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无。

4.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需要时双方协商。

5.承包人工作

5.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5.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5.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提供总施工计划进度,根据工程实际每周提供进度计划报表一式叁份,如计划有修正,则在保证总工期的情况下提供修正后的计划。

5.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①自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设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

②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其他人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费用和其它支出承担任何责任。

5.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手续:

根据工程需要到当地办理相关手续。

5.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未竣工验收交付工程部分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已交付部分成品保护由发包人负责。

用于成品、半成品保护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5.1.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当地政府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正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属承包人野蛮施工引发的责任,承包人自负;

5.1.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按标准化文明工地要求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且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付前清理现场,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1.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做好组织协调,与其他施工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消除隐患、避免可能发生的问题。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进度计划

6.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内提交针对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并通过发包人的审核。

6.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发包人提供群体工程总进度计划,承包人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四、质量与验收

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各分部工程验收及所有隐蔽工程均须报工程师、发包人验收,涉及工程量变更的须由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如果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并造成施工质量缺陷,需发包人处理或要求处理的,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工作的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

8.工程试车

8.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9.安全防护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

①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措施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承包人自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负责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承包人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导致发包人直接和间接损失,承包人应及时予以赔偿。

必要时发包人可将承包人应承担的上述赔偿金从合同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③承包人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电讯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方案措施与应急预案并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等必须符合政府和行业有关规范的规定;

⑤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0.合同价款及调整

10.2本合同价款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成,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设备、劳务、环保、材料、安装、措施、维护(含材料、设备、器具、半成品、成品等)、质保、检验检测试验费、管理、利润、规费、税金以及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保证工期、质量、文明施工、验收通过、资料归档的各项费用,还包括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含的明示的、隐含的(人工、规费、税金政府调整)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

风险范围包含施工期内所有人工、材料设备涨价风险,因政策性、法律的新规定而增加的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10.3双方约定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只有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书面同意的设计变更才能产生造价变更。

施工期间如有设计变更,其相应全费用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调整:

a、如果仅是材料品种的更换,则只调整材料价差及相应的税金,其它都不计不调;

b、采取新工艺、新方法、施工组织有变动的,引起造价调整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可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c、清单综合单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清单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增加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

  d、清单综合单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变更增加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

e、清单综合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审核确定。

具体报审依据原则上参考投标报价与中标价格中相关计算方式;

f、除以上情况可调整之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11.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预付款。

12.工程量确认

11.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在形象进度控制节点完成后三天内。

1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2.1删除通用条款26.1款,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次请款时需提供同等金额的经发包人财务部门认可的发票):

12.1.1工程进度款按发包方审核确认的每公里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5%支付;

12.1.2工程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12.1.3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开齐包括质保金的全部发票);

12.1.4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在质保期满后十五日付清(无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1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3.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调剂串换;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在工地交货;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以实际到货时间为准。

13.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4.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a.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检验、运输;

b.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任何质量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督促供应商进行纠正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增加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c.材料设备必须满足合同文件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它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有关的材料设备交货时同时交付,并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原件应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

d.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并不免除或减免承包人对所采购和供应的设备材料按合同文件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八、工程变更

15、工程设计变更

15.1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确认认可后方可生效(所有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符合发包人的相关制度)。

同时须按发包人规定的流程单进行实施与执行。

(1)有效的设计变更、签证变更资料应包括:

a、发包人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需注明发生的事因事由);

b、因发包人需要调整工程范围内工程的工作联系单;

c、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签证单;

d、工程变更须同时附变更前及变更后的现场照片,并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

(2)工程签证单办理程序及要求:

a、承包人在发生签证工程的同时通知发包人现场代表到现场查验。

b、承包人在签证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签证文件(该书面文件中应注明签证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必要时须有现场照片证明)。

工程签证的有效性指发包人查验工作结束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签证后10天内批复最终确认文件。

c、承包人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而产生无效签证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d、变更的内容完成,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才走签证单流程。

e、签证变更涉及隐蔽工程或发生后不易于计量的,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工程部、成本合约部确认现场、共同确认签证工程量,签证价格由发包人成本合约部核定。

f、办理签证变更时,发包人工程部不涉及针对造价的确认。

15.2所有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结算时必须加盖发包人的专用章,方能生效。

15.3.确定变更价款:

变更工程价款(包括合同范围内及合同范围外工程变更的价款)由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时最终审核确定。

承包人不得在竣工结算之前以变更工程价款未确认为由拒绝实施或拖延实施变更工程。

承包人在竣工结算之前未按照发包人指令实施或未按时实施变更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该变更工程交由其他承包单位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实施费用。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6.竣工验收

16.1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工作,直至工程备案结束。

所有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资料应同时附有电子文本

1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17.竣工结算:

17.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按规定提交了所有竣工验收资料等书面文件后,承包人在28天内报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确认承包人完成上述工作并接收承包人正式且完备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开始双方结算工作。

17.2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继续补充结算资料,直至结算材料完整。

结算资料有补充的,发包人的审核期间从承包人补充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算)。

结算方式:

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8.违约

18.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工程款、竣工结算价款、保修金),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付款,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但如发包人经济出现暂时性困难,发包人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通知承包人暂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暂缓支付的时间视具体情况由发包人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发包人暂缓支付款项的,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停止工程的施工,也不得追究发包人的任何违约责任。

18.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合同内工程,按照下列关键节点的完工时间,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拖延天数20天的,承包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之日起3天内清场,并做好已完合格工程量的现场确认工作,对承包人已完工程的结算应在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后30天后进行。

承包人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扰后继施工单位的进场及施工。

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作为违约处罚)。

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工程。

由此发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对发包人、及发包人向购买及租赁本工程房屋的第三方延期交房而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所有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因此导致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包括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且延误工期按相应违约条款执行。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且必须一次性验收通过。

否则:

a.若竣工验收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评定为不合格部分的单体工程审计结算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b.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请有关部门鉴定为可使用工程的采取降级使用,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评定为不合格部分的单体工程审计结算款4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c.经一次性处理后仍然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工程,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全部工程审计结算款100%的违约金。

d.凡是有质量监督站参与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若不能一次验收通过,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10000元。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a.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5万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b.针对发包人发出的质量问题限期整改的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00-5000元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c.经过整改处理后,分项工程完成后报发包人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5万元额度内承担违约金;

d.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分包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该部分分包工程进度款,并由承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

e.未按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报送总控制计划、月施工计划、周施工计划,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f.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报表,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g.承包人提交的总进度计划中没有列明工程关键施工工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关键工序没有按最迟起始时间开工,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h.未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i.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没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00-10000元额度内承担违约金;

j.隐蔽工程未按规定报验的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除责令返工外,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00元-10000元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k.出现的所有质量缺陷均不得自行掩盖,应及时向发包方申报处理方案,构成质量事故的,要有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原因、责任、处理方案、处理效果、责任人的追究等。

否则,除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实体检测费用、返工加固费用和其它经济损失外,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l.承包方未按投标书名单配置项目管理人员,每少配置一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m.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n.承包人项目经理驻现场每月不得少于26天,未经发包方允许,每少一天,向发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