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337815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5.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x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docx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 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

政部门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

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

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 PPP 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

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 PPP 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

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

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

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 PPP 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

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 PPP 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

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

能力论证。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

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

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

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

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

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

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

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

施和拟实施 PPP 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 PPP 项目开

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 PPP 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

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 PPP 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 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对于纳入 PPP 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

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

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

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

根据项

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

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

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

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

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

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

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PPP 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

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 PPP 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 PPP 项目

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

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 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

构应将 PPP 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PPP 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

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

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

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

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

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

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

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

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

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

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 PPP 项目,由行业主管

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

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 PPP 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

每年 7 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 PPP 项目合

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

入预算的 PPP 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 PPP 项目支出责

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 PPP 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

算。

 

  (四)报送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 PPP 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

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 PPP 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

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PPP 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过

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

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 PPP 专

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PPP 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过

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

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 PPP 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

本监测工作。

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

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 PPP 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PPP 项目绩效运行

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

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监控中发现绩

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社会资本方违反 PPP 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

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

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

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

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

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

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

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

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

补贴支出。

 

  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 PPP 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

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 PPP 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政府在 PPP 项目中通过

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

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存量 PPP 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

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

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PPP 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

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

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 PPP 项目合

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

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

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

项目建设完

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

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

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

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

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

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

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

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

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

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 PPP 项目债务的

监控。

PPP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

立承担偿付义务。

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 PPP 项目的监督

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 PPP 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

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

项目实施不得采

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

PPP 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

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 PPP 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

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 PPP 项目中长期的支付

责任,规避 PPP 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 PPP 综合信息平台,建立 PPP 项目库,

做好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PPP 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

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

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

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

括 PPP 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 PPP 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

PPP 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 PPP 项目财政管理情

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关注 PPP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切实防范

财政风险。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 PPP 项目的,依据《预算法》、《政

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 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

政部门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

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

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 PPP 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

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 PPP 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

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

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

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 PPP 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

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 PPP 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

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

能力论证。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

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

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

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

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

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

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

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

施和拟实施 PPP 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 PPP 项目开

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 PPP 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

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 PPP 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 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对于纳入 PPP 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

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

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

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

根据项

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

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

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

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

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

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

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PPP 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

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 PPP 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 PPP 项目

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

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 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

构应将 PPP 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PPP 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

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

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

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

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

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

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

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

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

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

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 PPP 项目,由行业主管

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

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 PPP 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

每年 7 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 PPP 项目合

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

入预算的 PPP 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 PPP 项目支出责

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 PPP 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

算。

 

  (四)报送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 PPP 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

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 PPP 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

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PPP 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过

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

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 PPP 专

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PPP 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过

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

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 PPP 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

本监测工作。

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

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 PPP 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PPP 项目绩效运行

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

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监控中发现绩

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社会资本方违反 PPP 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

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

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

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

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

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社交礼仪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