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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机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食品机械安全生产法

1、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有哪些具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1)食品机械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2、食品安全法包括厨房设备安全操作规范吗

食品安全法包括厨房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等等,这些都是厨房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3)食品机械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5、“三同时”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6、“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7、“三个同步”原则

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8、“五同时”原则

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有那些要求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义

1、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创造人的安全环境,规范人的安全行为,使人——机——环达到最佳统一,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目的。

其核心是人——即企业的每个员工。

(一)建立和保持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

2、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评定和监督

1、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标准化建设重点内容

(一)目标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投入

1、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2、投入资金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对后果负责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五)教育培训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六)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1、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3、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4、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5、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

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6、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8、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9、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施。

10、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七)作业安全

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1.1、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1.2、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1.3、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措施的落实。

2、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

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3、安全警示标志

3.1、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2008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3.2、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4、相关方管理

4.1、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4.2、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4.3、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4.4、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变更管理

5.1、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5..2、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1、排查前提及依据

1.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2、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

1.3、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2、排查范围与方法

2.1、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2.2、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3、隐患治理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3.1、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2、隐患治理措施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4、预测预警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

1、辨识与评估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2、登记建档与备案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3、监控与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十)职业健康

1、职业健康管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1.1、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1.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3、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1.4、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2.1、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2、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2.3、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十一)应急救援

1、应急机构和队伍

1.1、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2、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2、应急预案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2、事故调查和处理

2.1、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2.2、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绩效评定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

1.2、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1.3、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2、持续改进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食品机械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

管理目标如下:

1.安全生产:

包括: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事故负伤率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2.生产目标:

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3.生产管理:

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4.基本对象:

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4)食品机械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参考:

网络-安全生产管理

5、食品机械哪个牌子更好

我们厂里之前用旭众的,现在用诚淘的。

要买机器还是多去他们公司试机了解比较好。

6、如何恰当购置食品机械设备

食品加工目的:

保持食品原有的品质特性,改善和提高食品的品质特性,改变食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生物特性,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提高食品加工或深加工开发生产新产品和实现增值。

设备选型特点:

设备工作部件及技术参数应与加工产品的生物特性相适应,并符合最终产品的加工要求;严格控制加工过程中造成原料、最终产品是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加工设备,应防止机械或其他物料对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要避免食品加工过程中排放物(渣、糟、浆、液、气等)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污染的排放物就配备处理设备,使其达到排放要求;地含有多种营养成分或药效成分的食品,应考虑减少加工设备对营养或药效成分的损失;要重视副产品和下脚料的综合开发,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设备选型主要依据

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标准要求:

优先选择和采用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食品机械设备,重点选择和采用具有适度规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效率高的设备;禁止选择和采用当前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食品机械设备,重点禁止选择和采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已有先进成熟技术替代、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尽量选择和采用具有活力先进标准的设备和定型产品,首先重点选择具有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等效国际标准的设备,其次再选择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设备,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技术条件,最好能受到现有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安全标准的约束,经利于设备的使用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有效发挥。

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技术先进:

设备性能先进。

具有较高的性能费用比,功能完善,运行维护费用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低,加工程度和加工能力较高,设备运行稳定,投资和产品成本低,生产能力和劳动生产率较高,使用寿命长等;技术水平先进,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竞争力,具有产业化基础,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符合可持续发展;装备水平先进,设备结构合理,制造精良,连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较高,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卫生要求。

适用性强:

适应市场变化。

适应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同一`生产线希望能进行多层次深加工,有能力进行生产调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与投入物特性相匹配,统筹考虑资源供给,适应原料和其他辅助材料的加工要求;所选设备使用同样投入物时,尽量获得比其他设备更广泛的产品组合;适应工艺技术要求,应同项目的生产能力相匹配,主要设备及辅助设备之间相互配套;满足工艺要求,保证产量与质量;与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相适应,满足现有技术条件下的使用要求和维护要求;与安全环保相适应,确保安全生产,尽量减少“三废”排放;根据人类工效学原则,考虑设备对环境和操作人员的影响。

可靠性高:

设备成熟度高。

采用已充分验证并经过使用的设备,不能冒险采用未经中试就转为生产的设备,未经生产实践或有遗留技术难题的新设备不能盲目采用;生产稳定性高,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

使用寿命长,设备无帮障工作时间长,设备使用如出现卫生故障可以修复,使用到一定极限后则不能再修复使用。

未做明确规定的设备通常按设计寿命为20年考虑,使用寿命有具体说明从其规定。

技术经济合理:

设备选择尽量立足国内,因国产设备的价格便宜,故设备选购尽量考虑国内解决;如果国内设备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生产要求、质量要求等情况,再考虑购置国外设备;设备配置应均衡合理,考虑整条生产线配置的综合经济性,要求设备配置和衔接紧凑、均衡、协调,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技术经济价值,进行反复的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分析各方案的技术和经济效益,选择投资投资小、成本低、利润高、经济合理的设备选择方案。

设备选型主要内容

设备选择方案的技术件:

设备方案对食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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