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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奖罚条例

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安邵高速公路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环境目标、指标能够顺利完成,1、杜绝员工因工死亡事故;2、员工因工重伤率控制在0.3‰以下,轻伤率控制在3‰以下;3、无交通责任事故、火灾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4、无压力容器爆炸事故;5、杜绝习惯性违章、装置性违章、违章指挥;6、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7、员工无职业病发生;8、避免因施工造成的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现象,污水沉淀后排放,无环保违规责任事故。

为实现项目部安全目标,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施工生产安全、有序的进行,使违章作业处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的施工氛围。

我项目部根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特制定《中铁五局安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奖罚措施》。

望项目部所有部门、工程队、施工队、班组和作业人员遵守本规定。

一、本条例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奖惩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二、本条例适用于中铁五局在安邵高速公路所承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队伍。

三、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更好地实现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的控制,搞好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体现我们的管理水平,员工的精神面貌。

四、为了更好的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做好做到位,促使管理人员落实到位,使广大作业员工能积极行动起来。

现作如下规定:

1、对于各施工点的专职安全员,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作业环境的管理,对班组划分责任区,对照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措施进行管理,对管理不到位的,要求整改而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的,对照项目部制定的奖罚措施进行处罚。

2、专职安全员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受到业主、监理处罚的,将其追究责任,按责任的大小分别对项目部安质部、施工点专职安全员、施工队、作业班组进行处罚(除业主、监理处罚外)。

3、专职安全员安排、布置后,而施工队或班组未实施落实到位的将进行处罚。

五、工程队、作业队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

违反现场作业纪律的处罚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作业性违章)者,每人次罚款50~3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穿高跟鞋、拖鞋及光膀子等,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对施工作业人员每次罚款的同时,现场管理人员追加连带罚款,连带罚款标准为每人每次的50%;

2.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3.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电动机械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4.高空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只系不挂,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5.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施工材料或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在高处进行嬉戏等;

6.不按规程规定拆除钢模台车、脚手架、打眼台车、挂板台车、钢架房屋等高架物,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整体推倒,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7.凭借栏杆、脚手架、未经检验的架体起吊物件,搭乘载货吊笼;

8.起重工作业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旗子、袖标、对讲机、口哨),作业危险区防护,警示标志,盲目指挥;

9.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在驾驶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10.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1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12.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13.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14.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关闭不严,不遵守施工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

18.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19.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乙炔瓶无回火阀,用天燃气和液化气替代乙炔使用;

20.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距防水板较近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21.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22.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种。

工程队、作业队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每发现一按以上标准的双倍进行处罚。

对于存在各类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隐患,在提出整改意见后,整改期限内仍然整改不到位的作业队,项目部将依照2000元、4000元、8000元逐次加倍措施进行处罚。

工程队、作业队无视经理部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拒不执行安全整改措施的,由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对其重点处置。

六、违反施工用电管理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装置性违章)者,每处罚款200~1000元。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乱接乱拉,临时用电线路未架空(指安规要求架空的)或未按标准埋入地下,电缆电线浸泡在水里者,每处每次罚款200元,连带现场管理人员每处每次罚款200元;

2.配电箱未按规范接线,无漏电保护装置,未接地、无盖、无锁或未盖未锁者,每处每次罚款200元、连带现场管理人员每处每次罚款200元。

3.各种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电锯机、弯曲机等大、小型机械必须按要求接地,违者每处每次罚款200元。

4.电线上严禁挂、搭衣服及其它物品用具,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5.严禁烧电炉烤火,用碘钨灯取暖,违者罚款200元。

七、违反安全警示标志规定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装置性违章)者,每处罚款200~1000元

1.施工现场各种标识牌、警示标志不全或不规范,安放位置不醒目、不整齐、不稳固者,每处每次给予现场负责人和作业队长罚款200~500元。

2.较危险的地点、危险区域、坡坎等,施工队须按照经理部要求指定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或安设安全警示标志,而未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每处每次给予现场负责人和作业队长罚款200~500元。

3.施工现场材料、机具等堆码、摆放凌乱,不归类不整齐者,每处每次给予现场负责人和作业队长罚款200元。

八、违反各类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指挥性违章)者,一次罚款500~2000元

1.出现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者,每处每次罚款500~2000元;

2.各种起吊设备起吊时无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处每次罚款1500元。

3.大型吊装时,除按第

(2)执行外,并在作业半径10米外加设警戒线,未按要求进行防护给予罚款1000元。

4.机械设备维修保养不到位,无维修保养记录,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每处每次罚款1000元。

九、违反氧气、乙炔现场管理规定的

1.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未按安全规范使用的,其摆放未达到规定安全距离的,每处每次罚款100元。

2.氧气、乙炔瓶混放在一起,未分别隔离摆放的,对管理者每处罚款200元。

3.乙炔瓶倒放或未安装安全阀,对操作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4.氧气、乙炔瓶压力表损坏未更换就进行作业的,对操作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5.氧气、乙炔瓶管未按要求分颜色的,给予罚款100元。

6.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阀,按一瓶50元进行罚款。

7.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或持证不全、持无效证件或无证操作证者,每人每次罚款200~1000元。

十、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文明施工违章)者,按以下规定给予50~200罚款

1.现场不整洁,存在垃圾废物堆现象,违者每处每次罚款200元。

2.模板拼装完后,无检查记录的,每处每次给予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3.钢筋笼不按规范存放,每处每次给予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4.承台基坑、准备废弃的积水井、完成混凝土灌注的桩基孔口、已清除泥浆即将废弃的泥浆池必须及时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回填,违者每处每次罚款200元,连带现场管理人员每处每次罚款100元。

5.办公场所、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等相关部位无安全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到期未更换,每处每次给予作业队负责人罚款200元。

6.拌和站场所出现积水、灰尘多、料仓混料等现象的,每次给予拌和站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

7.无防护措施石碴下河,违者必须对河道进行疏通,并处罚款50000元。

十一、进行爆破作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安全施工违章)者,按以下规定给予500~2000罚款

1.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2.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不少于200m。

3.当孔底护壁起过1.5m尚未及时支护、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4.当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5.装药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6.钻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7.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改装炸药包等加工作业。

8.洞内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且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min,并经过检查有无“瞎炮”,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支护有无损坏变形,经过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9.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10.进行装药爆破时,爆破员必须在现场统一指挥。

11.爆破作业结束后,需将剩下的炸药返回炸药库,严禁出现私藏炸药的现象。

未按以上规定进行操作时,违反一条施工人员罚款500元,管理人员按双倍进行处罚,每增加一条增加罚款500元,以此类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重罚。

十二、违反隧道施工管理规定的

1.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将本班组的施工情况、有关安全质量事宜及相关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记载于交接班记录本上,工地值班负责人(施工员)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每班开工前未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状况或通过检查发现有安全质量隐患的,不得施工。

凡违反此条任何一款,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2.施工中应对围岩加强检查与量测。

对不良地质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护、早衬砌、先护顶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隧道施工要充分利用监测手段预测预报围岩位移与支护结构受力状况,量测要为生产安全服务。

凡有违规者,罚款200~1000元。

3.如发现隧道内有险情,必须在危险地段设置明显警示、警戒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情况危险时,应将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并立即上报。

违者罚款500~2000元,因违规而出现事故者,一律按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管理办法严惩不贷。

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好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违者罚款100~500元。

5.未刷好洞口仰坡或未做好洞顶防护和排水设施,不得开挖进洞,违者罚款200~1000元。

6.隧道掌子面钻眼

①钻眼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处理,违者罚款200~1000元。

②台车和凿岩机进行钻眼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违者罚款1000元。

③违规在残眼中继续钻眼的,罚款200~1000元。

④凡在工作面拆卸修理凿岩设备的,罚款200~1000元。

7.隧道内爆破作业

①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不听招呼自由行动者,罚款500~2000元。

②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警戒区外,并设置安全警戒,其安全警戒的距离应遵守有关规定。

(1)独头坑道内不小于100m;

(2)相邻的上下导坑不小于200m;

(3)洞内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色火药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15min后,并经过以下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4)如发现瞎炮,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5)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进行炸药加工工作,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6)爆破器材运输:

洞外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在洞内运输爆破器材均必须遵守其有关安全规定。

(7)每日放炮时间及次数,应根据施工条件有明确规定,装药后到点炮时间不应过久。

凡违反上述爆破作业规定中任何一款,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另外未经许可起爆施工作业的罚款50000。

无防护措施石碴下河,违者必须对河道进行疏通,并处罚款50000元。

爆破无警戒、不按规定时间起爆,处罚10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等级处罚外,并另行处罚10000元。

钻孔、装药、联网同时作业;在装药、联网作业时操作人员吸烟,处罚10000元;不具备装药条件将炸药运至施工现场;现场炸药无人看管;火工产品不按规定堆放,处罚5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等级处罚外,并另行处罚10000元。

炸药库感力人员应严格遵守爆破器材储存规定,值班坚守岗位,不饮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违反处5000元罚款。

8.支护

①隧道各部开挖后应根据围岩情况,选用有效的支护,支护无效或支护不及时者,罚款500~2000元;初期支护出现空洞的每次罚款2000元。

②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支护进行定期检查。

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责成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异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加固,违者罚款500~2000元;

③当喷射砼尚未达到一定强度即趋失稳的围岩,或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容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宜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无支护或支护达不到要求的,罚款500~2000元;

④安装钢架支撑,应遵守起重和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则,宜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违者罚款100~500元;钢架间距超标的每次罚款5000元

⑤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应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喷射砼的办法进行临时支护,违者罚款500~2000元;

⑥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惕,违者罚款100~500元;

⑦喷砼及注浆作业,要按规定带好防护用品,违者罚款100~500元;

⑧少打一根锚杆或一根小导管的每次罚款1000元。

⑨洞口必须采用湿喷机,如发现采用干喷一次罚款2万

⑩监控量测点埋设不规范的每次罚款500元,

9.二次衬砌

①衬砌工作台上应搭设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设防滑条,梯子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钉子露头和突出尖角。

②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应在现场挂牌标明。

脚手架与工作台的底板应铺设严密,木板的端头必须搭在支点上。

③吊装拱架、模型板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

④在隧道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与车辆不得穿行。

⑤在2m以上高处工作时,应符合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

⑥检查、修理压浆机械及管路,应停机并切断风源与电源。

⑦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或管道,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凡违反上述二次衬砌作业规定中任何一款,视情节轻重罚款100~2000元。

10.其它工程施工行为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凡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罚100~2000元。

11.内业资料必须及时、全面并填写规范,并及时办理签认手续,凡违反此规定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十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包括入场教育、日常培训教育、转岗培训及违章人员停工学习。

1.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入场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入场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公司、项目经理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操作技能、事故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挂牌上岗。

2.施工人员日常培训教育由各工点安全员进行,教材由经理部进行编制下发,日常培训教育每周至少2次,并建立日常培训学习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培训人员签名表)。

凡违反上述规定中任何一款,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十四、违反以下路基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

1.进行摊铺整平时采用推土机摊铺、平地机精平的摊铺方法,摊铺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防护。

2.进行夯锤起吊施工现场必须封闭,起吊前人应远离至安全位置,防止溅伤人,并对吊垂机械各部位的状态、钢丝绳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在吊垂机械驾驶室前不影响视线的情况下设防护网,驾驶人员应佩戴防护镜,防止被弹石击打。

起吊速度应均匀,夯锤或挂钩不得碰吊臂,夯锤起吊至预定高度

3.台背与填料间需设置防排水层,桥台背填料表面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渗措施,两侧坡脚、路堤底部纵横向排水符合设计

4.对路基施工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宜采用松动爆破,不得使用室药包爆破,炮孔直径38~150mm,深度≦15m,倾斜炮孔;石质路堑边坡光面爆破,坡面半孔率,硬岩≧80%,中硬岩≧60%,软岩≧30%,坡面平整度±15cm,稳定、美观。

5.对混凝土重力式挡土墙施工过程中泄水孔预先埋设,向排水方向倾斜,保证排水通畅,不得出项方向倾斜,折线挡墙易积水处应设泄水孔;墙背回填应及时,分层,压实度满足设计要求;回填料顶部做成向外≧4%的排水坡,黏土夯填封闭;墙背反滤层、防渗设施齐备,实用,与回填料同时施工。

凡违反上述规定中任何一款,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十五、违反以下桥涵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

1.在进行桥涵施工前应对机械设备、路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损坏的机械和道路不平坦的现象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2.挖孔作业时应经常检查有害气体浓度,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其它有害气体超过允许浓度或孔深超过10m时,均应采用机械通风措施;孔内应布有集水井,保证排水及时,无积水,地面排水设施良好通畅;弃渣应及时运走,不得堆在孔口周围。

孔口周围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立好安全警示标志。

3.对孔内爆破的要求,护壁混凝土强度小于2.5Mpa时不宜爆破作业。

孔内岩石需要爆破时应采用下直径浅孔微差爆破,严格控制装药量,孔口应加防护盖,防止石渣飞出。

爆破后要迅速排烟,及时清除松动石块、土块。

4.在进行钢筋笼安装时应根据每节钢筋笼长度、重量及施工现场的起重条件选用合适的起重设备。

吊装时应采取措施保证钢筋笼不发生变形。

钢筋笼吊装前应将钢筋笼上粘附的泥土和油渍清除干净。

凡违反上述规定中任何一款,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十六、所有机械操作人员需按照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有违反其中任何一条的,视情节轻重处500~2000元的罚款。

十七、凡在施工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积极协助安全工作的员工,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十八、每年年终考评在全工地范围内,考核评比出2名对安全工作有重要贡献的非安全工作者,对考核评比出的优秀个人给予1000元奖励。

十九、获得业主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水保标榜工区并能维持的,给予该工区施工负责人或安全员1000元的奖励。

本处罚条列由中铁五局安邵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编制、修订、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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