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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信条学与犯罪论体系的构筑

刑法信条学与犯罪论体系的构筑

摘要:

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可以说就是对一个个刑法信条整理、整序而成的信条学体系。

刑法信条学有其特定的意义和功能。

由于真正信条的实定法依据的尴尬,仅靠真正信条尚无法构筑犯罪论体系;不真正信条与真正信条一道构筑起刑法信条学体系;不真正信条易随着刑法学历史的变迁而变动。

混入信条学的伪信条无助于体系的构筑,但引发在刑法信条学之外的刑法哲学意义上的思考。

 关键词:

刑法信条学;犯罪论体系;理论构筑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犯罪论体系乃是是一个知识的体系或者说学问的体系。

那么,这一体系是关于什么的学问体系,或者说,是将什么东西加以体系化呢?

我们认为,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乃是将关于刑法的一个个信条加以整理、整序而成的信条学体系。

刑法信条学这个词是从德文Strafrechtsdogmatic直接翻译过来的,而信条学(Dogmatik)就是关于信条(Dogma)的理论。

i本文拟就犯罪论体系构筑前提的刑法信条学问题作一番探讨。

一、刑法信条学的概念与意义

 西方国家的法学文献中,经常使用dogma、dogmatic、dogmatisch这样的用语。

原本是希腊语的dogma,其最初的含义是“被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被看作是正确的东西”。

这个词语即使在古希腊时期也具有各种不同的含义,后历经时代变迁,至17世纪以降特别成了宗教用语。

也就是说,信条无论对于天主教还是对于新教,都是被“启示”出来的东西,不是仅仅凭借理性就能证明的,而是对神的权威的笃信。

于是,在圣经以及天主教理解的“圣传”中,存在形形色色的信条,整理这些信条并使之体系化的学问被称作信条学。

这样一来,所谓“信条神学”,就成了与圣经学和道德神学相对的一个专门的分野。

那么,从上述事实来理解近代法学,信条和信条学这样的用语可能就容易理解了。

当然,法学上的信条与圣经和圣传里的信条不同,成文法里包含的“信条”,并不来自于神授,而是以承认立法者以现行法决定的事实为前提。

于是,由人类制定出来的法律中有形形色色的信条,整理这些信条将之体系化的学问被称作法的信条学或者说“法信条学”。

[1](P2)

所谓信条学是一个在我国法学术界较少使用的术语,常见于西方的法学著作中。

依据康德的说法,法律信条论是“纯粹理性在现有理论架构上运作,而未先行批判它自身的能力”。

信条论者以未经检验即视为真实的条件为前提,他在“现有的情况下”来思考。

[2](P15)德国学者拉伦茨把法学直接等同于法信条学,当然,他是在狭义的法规范学的意义上作的界定。

拉伦茨曾引用迈尔-科丁的论述对信条学做了解释,法信条学可以用来描述一种――以形成某些内容确定的概念,对原则作进一步填补以及指明个别或多数规范与这些基本概念及原则的关系为其主要任务的――活动。

透过这种活动发现的语句,其之所以成为教条,因为它们也有法律所拥有的―――在特定实证法之信条学范围内――不复可质疑的权威性。

[3](P107-108) 

从上面的论述出发,人们大致可以将法律中的信条理解为法律理论中不可动摇的部分。

当然,信条学与法律理论这样的概念之间,也因此存在着一些重大的区别。

一般认为,相对于法学信条来说,法律理论仍然处于探讨阶段;相对于法律理论来说,信条以人们业已普遍接受为基础,是一种可以被称为一门学科基础的理论。

用今天通俗的话说,信条应当是一门学科中得到广泛接受的基本理论。

 那么,关于法信条学在法律理论与实践领域所承担的作用,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给出了各自的看法。

德国学者罗伯特•阿列克西认为,法信条学包括以下三种活动:

(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

(2)对这种法律之概念的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疑难的法律案件的建议。

与之相适应,法信条学就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纬度:

(1)描述――经验的纬度;

(2)逻辑――分析的纬度;(3)规范――实践的纬度。

[4](P311)我国学者陈兴良认为,在这三个纬度中,逻辑――分析的纬度是最重要的,因为法信条学的主要使命就在于为法的适用提供某种法律规则,因此需要对法律概念的分析,而且也包括对各种不同规范和原则之逻辑关系的考察。

[5](P40)曾有德国学者在分析信条学的功能时指出,当人们将这种法官依据法律做出判决的模式,限制在判断法律文本与法律文本直接能达到的语义学内容的关系时,明显不能坚守这一模式。

由于法律必然是一般地表达出来,因而连法律也不能自己解决待决的个案。

尽管如此,如果应遵循法官受法律规则的约束,那也必须为法官提供法律以外的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则。

法律信条学的任务是准备这种规则。

[6](P15)

刑法信条学是研究刑法领域中各种法律规定(diegesetzlichenAnordnungen)和各种学术观点(Lehrmeinungen)的解释,体系化和进一步发展(Fortbildung)学科。

[7](P117)在德国,刑法信条学拥有一个非常完整和丰富的知识宝库,并且自李斯特和宾丁时代开始至今,也一直具有国际影响力。

这特别表现在犯罪论领域。

在犯罪论领域的教条主义所承担的任务中,一个重要而困难的任务就是发掘、完善和发展犯罪论的体系。

所谓体系,按照康德的说法,是“各种各样的知识在一个思想下的统一”,是一个“根据各种原则组织起来的知识整体”。

刑法教条主义并不满足于把各种理论原理简单地合并在一起,并且一个一个地对它们加以讨论,而是努力要把在犯罪论中产生的全部知识,有条理地放在一个“有组织的整体”之中,通过这种方法,使人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各个信条(Dogmen)之间的内在联系。

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体系的内容和意义,只有通过它的完整表述,才能被完整认识。

[7](P118)根据刑法信条学的主要任务,人们还可以看出,刑法信条学使用的主要是体系性的研究方法,以及问题性的研究方法。

西班牙的刑法学者金贝尔纳特•奥代格令人印象深刻地指出,在法律制度不太发达的国家中,信条性思考的优点可以总结如下:

“在刑法信条学设定了界限和规定了概念的情况下,它就可能使刑法在安全和可预见的方式下得到运用,并能够避免非理性化、专横性和随意性。

信条学越是不发达,法院的判决就越是难以预见……”。

他提到了这个危险,即对法律案件的决定将变成了一种“摇奖的机会”:

“信条学越不发展,摇奖的机会就越多,一直会发展到刑法混乱和无目标使用的地步……”。

[7](P126)

有鉴于此,德国学者指出,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刑法教义学,其基础和界限源自于刑法法规,致力于研究法规范的概念内容和结构,将法律素材编排成一个体系,并试图寻找概念构成和系统学的新的方法。

作为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桥梁的刑法信条学,在对司法实践进行批判性检验,比较和总结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以便利于法院适当地逐渐翻新地适用刑法,从而达到在很大程度实现法安全和公正。

[8](P53)我国学者陈兴良也指出,“刑法学如欲成为一门科学,必须推进刑法教义学方法论的研究。

”[5](P40)

二、真正信条与刑法体系

在大陆法系学者那里,成文法是信条学的“原点”。

应当承认信条学这个用语本身有着非常广泛的含义,例如有时是在法律解释学的含义上被把握,这样的场合当然是以实定法为前提。

另外,法学者的理论学说和判例也可能成为信条,这是广义的信条学,但不被看作是狭义的信条学。

狭义的信条学的前提是以实定法包含的“信条”为对象而整理的学问。

所以,教条主义者的任务不在于质疑信条,而只是对其作正确的理解,只是对其进行体系化。

以这样狭义的信条作为前提的法学者坚持认为实定法是信条学的原点,也可以说是狭义法学信条学的原点和出发点。

[1](P2)这些狭义的信条又可成为真正信条。

 当然,如何给出这样的信条的存在理由以及根据,并非实定法学者的任务,而是法哲学者的工作。

可是无论如何,只有将被清楚载明的信条学的根基发掘出来,法律学所谓的概念体系的构筑才相对容易。

那么,事实上的情形是怎样的呢?

各国刑法的特征之一就是在司法机关适用的刑法常常具有共通性和一致性。

可是,刑法理论却几乎和各国刑法学者的数量一样多。

 这是因为众多优秀的刑法学者打造了自己的刑法学体系。

可是,他们不是将上述狭义的刑法上的信条在实定法中加以体系化,而且也不是从这个信条演绎建造出体系,不管怎么说在刑法典中并没有载明的刑法和刑罚的目的,或者它的机能等课题。

这些学者的理论活动显然是必要的和无可厚非的。

可是这样一来,他们的学说创建不是纯粹的信条学体系创造的方法,而具有几分哲学家的味道。

总之,就广义的信条学而言,他们是某种程度上的信条主义者,例如被称作刑法学之父的费尔巴哈就是这样的学者。

 可是在刑法理论世界,不同的学者对刑法目的和机能有着不同的理解。

所以,各种体系互相对立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打个比方说,各种创设的刑法体系,与其说是基于概念而构成的建造物,更毋宁说像一架组装而成的飞机。

对体系这架“飞机”的内容进行整合,使之更容易在理论的天空飞翔,这是否是脱离现实世界的飞行,是值得检讨的。

更进一步讲,这样的飞机,由各个不同的概念构造而成,选择哪一架飞机更能说明刑罚技术更好,这也成问题。

 那么,既有的刑法体系共通的主要特征就是必先对其进行整合。

若没有整合,最终理论在内容上就存在矛盾,这样的飞机无法起飞,或者会在飞行中坠毁。

进一步讲,这也是刑法理论的一大特征。

有人曾主张除了保留刑法信条学固有的几个信条(例如罪刑法定主义、责任主义、因果关系等),排除其他一切“信条”,理由是将不能科学证明的“信条”考虑进来,将会导致刑法体系失去整合性与科学性。

[1](P4)可是,飞机不能仅凭自己的力量就飞到天上去。

再说,飞机若无法正常添加燃料的话,能坚持多久也是成问题的。

刑法学领域也是这样,仅凭固有的几个信条远远满足不了体系构筑的要求。

 对于既有的刑法体系共同的特征,我们还是可以窥察得到的。

在一定理念指导下的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上的既有的基本概念(行为与因果性、违法性、责任、可罚性等),都应该按照既有的体系来考察和加以说明。

在体系构筑的方法上,既有传统的目的论体系的方法,又有目的理性体系机能的方法。

而无论在什么样的场合,如何检证这些体系的内在整合性就成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P5)

 例如,在不作为犯的场合,区分为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

与此情形类似,有些刑法信条在成文法中明确记载下来,也有些刑法信条并没有在成文法中明确记载下来。

前者是真正信条,后者可称作是不真正信条。

真正信条一般是都得到承认的,因为它的内容不是哪个哲学家思考出来的,而是实定法客观规定出来的。

人们很自然地想到,如果将实定法规定的这些真正信条全部列举出来,并适当加以整序,那么刑法体系不就建构出来了吗?

可是,这样的想法面临实际的困难。

首先,虽说对真正信条加以整序是必要的,可是实定法并没有教给我们这样的顺序。

若想尽量做出合理的整序,那么这个合理性并不能从实定法中直接得出。

这就成了广义的信条学(不真正信条)的问题。

其次,即便能够列举出这些狭义的信条(真正信条),它们的意思内容能否被正确地被理解还成问题。

关于这一点,笔者下面介绍一下一个应该受到瞩目的具有良好的整序的列举尝试。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国立大学教授弗里阿斯•卡巴伊埃劳以《法治国家犯罪理论的基本原理》为题的论文,就是效仿费尔巴哈进行了如下刑法学基本信条的整理。

 

(1)Nullumcrimen,nullapoenasineactionevelsineconducta,即无行为或者举动,就无犯罪和刑罚。

根据这一原理,以往的单纯的精神层面的东西就从刑法中排除出去。

 

(2)Nullumcrimen,nullapoenasinelege,即无法律,就无犯罪与刑罚。

在此,弗里阿斯•卡巴伊埃劳并没有列举费尔巴哈的名字,他指出,近代历史上贝卡利亚业已在《犯罪与刑罚》中就表述出了这个原理。

 (3)Nullumcrimen,nullapoenasinelegescripta,即无成文法,就无犯罪和刑罚。

根据这一原理,单纯的习惯刑法就被排除了。

 (4)Nullumcri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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