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制作电视广告片合同非常实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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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制作电视广告片合同非常实用

委托制作电视广告片合同

 

甲方:

**市**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

**市**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基于制作电视广告片并播放,从而达到宣传企业形象,提升品牌形象及知名度,提高甲方产品销量之目的;

2.乙方是具备电视广告片制作及相关经营能力,资信资质状况不存在瑕疵,且经营手续完备、齐全的合法经营者;

3.甲方拟委托乙方制作电视广告片(以下简称“广告”)。

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1条制作要求

1.1广告的内容:

1.2广告的长度:

1.3广告的规格:

1.4广告的载体:

乙方应给付甲方符合该广告目的播放媒体播放规格要求的广告之承载媒介(以下简称为“专业磁带及拷贝”)。

1.5广告的创意:

1.6其他

第2条制作费及支付

2.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制作费人民币元。

前述费用包括前期和后期制作的所有费用及相关税费。

2.2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如下:

2.2.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拍摄脚本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制作费总额的%,即元;

2.2.2乙方将广告样片及录制的内容无水印的专业磁带及拷贝交付至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制作费总额的%,即元;

2.2.3甲方将广告样片提交至电视台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准予播放,并确定播放时间表后,须向乙方支付制作费总额的%,即元;

2.2.4广告在甲方的目的媒体中播放2个月后,且未发生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不符合媒体播放要求而无法发布或者被责令/决定停播等情况,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尚未支付的制作费。

2.3付款方式:

2.4开具发票: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的同时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2.5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第3条交付日期及地点

3.1乙方应于年月日向甲方交付完成制作的广告片的专业磁带及/拷贝。

3.2乙方将拍摄脚本、样片和完成制作的专业磁带及拷贝交于甲方营业地,即。

第4条广告片的制作

4.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完成经甲方认可的广告片拍摄脚本。

在广告拍摄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拍摄脚本进行修改。

拍摄脚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2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按双方确认的拍摄脚本完成的样片,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对样片进行修改,直至甲方以书面方式确认。

4.3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合同规定制作完成广告,并将录制的内容无水印的专业磁带及拷贝交付甲方。

如因交付的专业磁带及/或拷贝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播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如因乙方制作技术问题,致使录制效果未达到甲方的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制作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由此导致逾期交付应按本合同7.3条执行。

4.4本合同签订之日或签订后日内,甲方可指定监理人对广告制作过程和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广告制作的每个环节必须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监理人验收合格且书面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

4.5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广告后,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制作广告,终止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作出。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当日立即停止原有制作行为。

甲乙双方可就乙方停止前所做工作协商费用支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终止受托制作广告。

4.6如果广告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不符合媒体播放要求而无法发布或者被责令/决定停播的,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对广告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并适于播放,此等修改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5条相关权利和侵权责任

5.1广告及其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述广告之拍摄脚本、甲方所提供之素材等,其所有知识产权权益为甲方所有。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广告及其相关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片断,或将广告及其相关资料部分或全部提供、转让给第三方。

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应将其因此获得的收益无偿交付于甲方,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5.2乙方保证广告及其制作中所使用的素材(甲方提供的素材除外)、硬件及软件、广告制作技术及广告整体形式没有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或名称权等,亦不构成针对第三方的不正当竞争。

5.3乙方保证在按甲方及其监理人要求对广告进行修改之前,将尽审慎义务来确保甲方所提供的内容和所要求的制作工具、方法等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权利且未违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乙方保证其按甲方及其监理人要求所修改的广告符合本合同各条款之要求。

5.4如果广告存在对上述一项或多项权利的侵犯,或构成针对第三方的不正当竞争,抑或因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从而使甲方遭到相关权利人的追偿或起诉,乙方应当承担甲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承担的任何赔偿、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5乙方对在拍摄和制作广告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如甲方因拍摄及制作广告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而遭受任何追偿或起诉,乙方应当承担甲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承担的任何赔偿、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第6条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广告拍摄脚本、制作计划、制作脚本、样片、制作完成的广告片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乙方做出修改;

(2)有权指定监理人监督广告制作;

(3)有义务按时向乙方支付制作费。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自身具备制作完成本合同所称广告的资质和能力;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广告拍摄方案和制作计划等按时按质完成广告制作;

(3)保证配备合格、齐全的摄制组人员,未经甲方事先确认不得变更摄制组人员组成;

(4)保证聘用的拍摄演员在本合同期内及此后年内不参与同甲方存在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形式的广告拍摄;

(5)保证广告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满足甲方的要求;

(6)保证广告片能达到电视台播放要求;

(7)及时接受甲方及其监理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乙方对包括但不限于拍摄方案、样片以及其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有关广告拍摄内容的事项所作的任何改动都须以甲方确认为前提;

(8)乙方为制作本合同所述广告之目的留存有关广告制作的原件、传真件、复印件或电子数据等方式体现的图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的素材、半成品和成品),应在乙方交付符合甲方认可的广告最终完成品后10日内返还甲方;

(9)有权依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制作费。

第7条违约责任

7.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制作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按照逾期未付的价款的 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5%。

7.2广告未通过甲方验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制作费。

7.3如果乙方逾期交付广告片,则每逾期一日按制作费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逾期超过日,则甲方有权选择:

(1)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广告交付之日;或

(2)决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制作费,并支付相当于制作费总额30%的违约金。

7.4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广告片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或电视台播映要求,乙方应及时纠正,如由此造成逾期交付,乙方应按本条7.3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全部损失;如经乙方修改,广告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或电视台播映要求,乙方应退还全额制作费,并支付相当于制作费总额30%的违约金。

7.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项下制作费总额的30%为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8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事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事件等。

8.2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事件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遭受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或公证机构出具。

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本合同已失去意义,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支付但未实际使用的制作费。

第9条保密

9.1保密信息是指尚未对外披露的或公众尚未知悉的信息,在本合同下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创意、广告设计方案、制作计划、样片和广告、产品信息、服务信息、各方企业内部信息以及他们的各种形式的载体,例如会议记录、图纸、笔记、手册、图片、批文、草稿及其他文件资料等。

9.2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或者有权的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披露者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保密信息。

在依法必须披露的情况下,披露者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事先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所被要求披露信息的草案,并根据另一方合理请求作任何适当修改;如事先提供不可行,至少应在披露信息后立即通知对方,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生效命令不得为之。

9.3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披露必要的保密信息,但应当确保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遵守各方应尽的保密义务。

9.4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而终止,除非保密信息已经对外披露或已经为公众所知。

第10条合同生效

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修改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其生效方式参照10.1之规定。

第11条争议解决

11.1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条其他

12.1本合同的解释应当以条款中文的通常意义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12.2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的内容和含义。

12.3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甲乙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乙方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12.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5本合同构成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所有事项之约定和理解的全部。

其他所有在此之前形成的针对本合同所述事项达成的协议和理解全部失效,并为本合同所取代。

12.6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将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转让于任何第三方承担。

12.7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部分或整体失效或不能执行,则该失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部分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12.8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9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电视广告片制作合同》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甲方:

**市**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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