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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从制度上规范交易当事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管理或监管的公有或公益性资源。

资源分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两大类。

有形资源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固定资产、商品、物资、原材料等;无形资源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发包权、股权、资金和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上述资源的出让和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上述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交易前后的监督管理,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国家、上级政府和区政府管理、监管的公共资源和镇(街道)监管的标的5000万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区交易中心交易,镇(街道)管理和监管的公共资源及其他按属地管理的公共资源应在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网络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不得在交易活动中以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资管委)为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领导、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审议、处理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区资管委下设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承担区资管委日常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二)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

(三)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文件进行备案;

(四)负责交易的监督管理;

(五)统一接收、转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

(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诚信管理;

(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业务上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部门、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七条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住建、水务)、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市政)、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律法规、上级政府和我区的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一)按法定和我区规定的程序审查、核准、审批拟交易的公共资源;

(二)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分类标准和进场交易项目目录;

(三)对本行业公共资源的交易合同文件的执行情况按职责依法实施监督;

(四)建立本行业的评标专家库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评标专家的准入、处罚和退出机制;

(五)依法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六)做好本行业企业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单位、个人或资管办转办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本行业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资管办,由区资管办统一送达投诉人;

(八)提供业务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区资管办工作开展;

(九)法律法规和我区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履行市场服务职能:

(一)统一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公告;

(二)受理交易申请或接受委托,办理交易报名手续;

(三)为交易活动提供场地、专家抽取以及其他服务;

(四)向社会提供有关交易项目信息、交易情况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开)等查询服务;

(五)进行场内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六)根据考核内容,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做好记录,报考核部门考核;对进场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以及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做好记录,为资管办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诚信制度提供依据;

(七)提供交易见证服务,确认交易结果,做好交易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八)定期统计公共资源交易的数据及情况,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和资管办;

(九)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的调查处理提供相应服务,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第九条区监察部门对参与资源交易的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第三章 招标人、采购人、出(转,下同)让人守则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负责制定交易方案(文件),在资源交易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交易。

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购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规避。

招标人、采购人的下列行为,属于规避招标:

1、采取化整为零的;

2、交易过程违反法律法规,致使交易失败,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

3、擅自暂停交易的;

4、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避行为。

(二)招标人、采购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采购人编制交易文件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招标人、采购人不得为特定的投标人、供应商设置特殊的条件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

2、招标人、采购人应合理设置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不得带有倾向性;

3、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前做好成本核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设置投标最高限价,允许投标人、供应商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竞争。

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对工程工期、进度款、工程变更条件、结算办法等应合理设置,不得带有限制或阻碍条款。

(三)招标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

招标人、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

1、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4、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工程造价或采购价格;

5、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6、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7、对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采取不同的审查或评标标准;

8、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资质设置不符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设置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1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

(四)招标人、采购人不得与其他人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串通行为:

1、招标人、采购人所属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参与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2、招标人、采购人在资格预审或者开标前开启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授意或协助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3、招标人、采购人向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泄露按规定必须保密的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4、招标人、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5、招标人、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为特定投标人、供应商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6、招标人、采购人授意评标委员会在资格预审或评标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实行区别对待的;

7、招标人、采购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产权等出让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让人不得将下列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1、未依法领取权属证的;

2、权属关系不清的;

3、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4、未经权属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书面同意的;

6、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取得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7、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8、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评估的;

9、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交易的。

(二)出让人不得与他人串通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竞买人的竞争,出让人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串通、排挤行为:

1、出让人向潜在竞买人泄露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信息和内容的;

2、同一出让资源,出让人向潜在竞买人提供不同的出让信息和内容的;

3、出让人设置与出让资源实际需要无关条件的;

4、出让人对潜在竞买人设置不合理倾向或歧视条件的;

5、出让人明示或暗示其他竞买人为特定竞买人获得竞得权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歧视行为。

第四章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守则

第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是响应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参与交易资源的竞争人。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的交易行为必须按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制定的交易方案(文件)和程序依法参与竞争。

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投标人、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标人、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供应商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投标人、供应商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投标人、供应商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供应商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名等行为。

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证件等;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投标人、供应商违反投标承诺的行为;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五条 竞买人不得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非法手段获取竞得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串通、作假或非法手段行为:

(一)与出让人相互串通的;

(二)使用行贿手段的;

(三)竞买人互相串通报价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证书、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借用他人名义参与竞争的;

(六)以非法手段压制其他潜在竞买人竞争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作假、非法手段行为。

第五章 代理机构守则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代理人代理招标(采购)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采购)法律法规及以下原则:

(一)代理人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

(二)代理人不得串通招标人(采购人)为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编制不符合招标投标(采购)法律、法规的招标(采购)文件。

(三)代理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进入南海区承接业务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佛山市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部门频发的《诚信手册》;

(二)从业人员必须从佛山市诚信系统备案的人员中选取,且已在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工作人员证;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招标师资格或所承接业务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必须出席整个招标、评标过程;

(四)在招标文件送审时,应同时将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报区资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代理人为迎合招标人(采购人)或投标人(供应商)意愿,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设定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和内容;

(二)代理人在资格预审或者开标前开启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授意或协助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供应商)撤换、修改资格投标文件;

(三)代理人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供应商)泄露按规定必须保密的有关信息和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章 评标专家、参与交易关系人守则

第十九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和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意向;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四)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

(五)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

第二十条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交易各方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第七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达到法律法规和我区规定规模标准的,除经批准外,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资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

(二)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装修等交通、水利、建筑、市政、电力工程建设,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代理、造价、审价、施工以及设备、原材料采购等;

(三)使用财政或财政监管资金采购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特许经营权、城市可经营权;

(五)公建物业的使用权、经营权;

(六)其他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产权、使用权、经营权。

具体范围和标准由资管办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已获得批准;

(二)需要落实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需要评估、造价、审价的,已完成;

(四)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已依法成立;

(五)交易方案(文件)已依法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审查通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方式交易,交易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一)公开招标。

适用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城市可经营项目、土地和产权交易等承包人、供应商、投资人、承让人的选定;

(二)邀请招标。

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城市可经营项目、土地和产权交易等承包人、供应商、投资人、承让人的选定;

(三)竞争性谈判。

适用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选定;

(四)单一性来源采购。

适用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选定;

(五)询价。

适用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选定;

(六)电子交易。

适用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的承包人、供应商、承让人选定;

(七)拍卖。

适用于土地、自然资源、产权、特许经营权交易的承让人选定;

(八)竞价。

适用于产权交易的承让人选定;

(九)挂牌。

适用于土地交易的承让人选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一般程序如下,具体针对不同资源类别的交易程序另行制定:

(1)交易前准备。

公共资源权利人对拟交易的公共资源必须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才能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公共资源不能交易。

(2)依法申请交易核准或登记备案。

权利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交易资源的交易核准或备案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交易核准或备案申请后,确定交易方式。

(3)编制交易方案(文件)。

拟交易资源权利人依法自行或委托符合资质的代理机构按核准或备案的交易方式依法编制交易方案(文件)。

(4)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作专业技术方面的审查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5)规范性合法性审查。

资管办对拟交易公共资源方案(文件)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备等。

在审查过程中,资管办对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不能认定的,可向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支持,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6)交易申请或委托交易。

需要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拟交易资源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事项申请或委托以及有关交易文件资料。

(七)信息发布。

拟交易的公共资源需公开发布信息的,交易中心根据有关部门核准的内容和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送达的发布资料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其他媒体发布的从其规定,但以交易中心发布的为准。

(八)接受竞争人报名。

响应交易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报名在交易中心进行,并严格按照交易方案(文件)规定的方式报名、递交材料和交易保证金。

(九)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的资格符合性审查(资格后审除外)。

(十)交易。

交易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具体交易和评审办法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一)结果公示或公告。

交易结果由交易中心在统一平台进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二)交易确认。

交易结果公示或公告期结束,如无异议,交易中心应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见证,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发放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或由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三)签订合同。

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方案(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交易方案(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将合同副本报区资管办备案和交易中心归档。

(十四)履约跟踪。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采购人、出让人)应依法对承包人(供应商、承让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交易失败的公共资源,资源权利人可停止交易或再次交易。

需再次交易的,资源权利人要重新按法定的交易程序审查批准。

 

第八章异议、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六条异议和质疑。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提出异议和质疑,异议和质疑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答复或按权属管理关系由有关部门答复。

异议和质疑的问题会影响交易公平、公正需要暂停交易活动的,应暂停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或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法向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八条区资管办负责统一接收、转办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处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在公共资源活动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没收交易保证金、罚款、撤销中标或竞得人资格、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册等处罚。

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暂停代理资格、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册等处罚。

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暂停评标资格、清出专家库的处罚。

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犯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的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等与本办法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我区现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资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和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区资管委)是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决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区资管办),承担区资管委的日常工作,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或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备案;负责统一接收、分办建设工程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指导、协调各镇(街道)的招标投标活动等。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依法核准建设工程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对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实施监管和检查。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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