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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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细则模板

XX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科学评价年度招商引资成果,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按照《淄博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淄办发〔2013〕23号)和《淄博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细则》(淄招商办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范围

1.引进项目。

市域外投资者在XX投资建设的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须在本区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财政有贡献。

2.引进资金。

实际到位资金额大于500万元(50万美元)的市外资金。

主要包括:

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外股东借款;从市域外引进的购买区内企业产权(股权)投资;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形成的企业实收资本;地方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股票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以及从市外融入的企业投资发展资金;从市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项目投资的无偿捐赠资金、实物;其他经研究可以认定的外来资金。

2013年度,按照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的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自2014年1月1日起,增加统计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资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引进项目

1.按引进项目的计划外来投资额认定单位引进的项目指标任务(2013年暂不考核镇办、园区的项目数量指标);按项目外来投资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计算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

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

建筑物及构筑物投资、设备及工器具投资、购买土地投资(按实际购买金额计算)等部分。

2.按照企业工商注册时验资报告中体现的外来股东投资比例(外来投资占比),计算引进项目的外来投资额。

外来投资额=投资总额×外来股东投资比例。

3.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达不到认定标准的,留作下个年度认定。

列入关停或整改计划的项目不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4.固定资产投入较少或不易提供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的,若年度(12个月)实际上缴税收超过50万元,可按照企业年度实际上缴税收的10倍提请考核,并参照外来投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数额,连续考核不超过2个年度。

5.资源开采类项目,以立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上限,其后同一企业非新立项项目不再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6.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按照外来投资企业用于自营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招商引资数额,住宅类建设项目按照受让土地投资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若实际投资小于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按照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外来部分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7.上市公司新上的实际投资超出募集资金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扣减募集资金后,按照外来投资不低于25%的比例计算招商引资数额;外来投资比例高于25%的,按实际外来投资比例核定。

8.以技术、商标、商誉等要素投入的,按投资合同、公司章程或注册资本中要素投资占比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9.引进设立的研发机构,国家级的最低按照3000万元计算投资数额,省级的最低按照2000万元计算投资数额,或按其实际投入的1.5倍计算投资数额。

与我区单位合作设立的,折半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10.引进世界500强、中央省属企业以及中国民营1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综合型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项目,最低按照3000万元计算投资数额,或按其实际投入的1.5倍计算投资数额,也可按照年度上缴税收的10倍计算投资数额。

第五条引进资金

1.境外投资者在我区的投资,按照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外股东借款的实际数额和即期汇率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出实际外管到账资金的,超出部分可参照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考核认定办法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2.外来投资者购买本区地方企业产权(包括股权)的投资,按照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3.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按当年实收外来注册资本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4.地方企业上市、增发、配股募集的资金,按实际募集净资金额抵顶招商引资数额,募集资金用于区外项目投资的扣除。

5.区内企业从市外融入的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用于实体项目建设的投资发展资金,按照实际融资额抵顶招商引资数额;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期限长短比例折算招商引资数额。

6.无偿捐赠资金、实物,按实际数额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7.其他引进的资金,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折算比例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第六条原驻淄的中央及省属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投资,按照外来投资计算:

(1)新成立企业且注册地在XX;

(2)在XX纳税并执行我区地方企业税收分成办法。

中央及省属单位之间并购重组,按照在我区形成的新增投资计算招商引资数额,中央及省属单位之间资产的权属变更不作为招商引资计算。

第三章认定材料

第七条提交考核的招商引资项目须填写《淄博市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附表一)纸质,其他证明材料非特殊说明,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八条引进项目需提供如下材料:

1.立项资料。

项目在发改或经信部门的立项批复(审批、备案或核准)文件。

2.注册资料。

在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相关报表即可;在省及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法人投资的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投资的提供身份证,下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3.投资资料。

(1)项目投资合同(协议)。

(2)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淄博市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附表二)、考核期上年度年底资产负债表和最近三个月份企业资产负债表。

(3)项目建设中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布局图等投资证明件。

(4)项目形象进度不同角度照片3张。

(5)商贸及房地产综合开发类项目,另外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

(6)属于购买不动产的,需提供购买凭据和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其它资料。

(1)引进高新技术、研发机构项目的填写《淄博市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备案表》(附表三)、《淄博市引进研发机构项目备案表》(附表四),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引进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的,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和证明资料。

(2)固定资产投入较少或不易提供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的,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外来投资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引进资金提供材料:

1.实际利用境外资金,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相关报表。

2.外来投资者购买地方企业产权(股权、资产等)的,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合同(协议)、资金到账单据凭证以及受让后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或按实际到位外来注册资本计算引资数额的,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验资报告或资金到账单据凭证。

4.地方企业上市或增发募集资金,提供招股说明书(可复印其中净融资额、融资用途等相关内容摘要)、资金到账单据凭证。

5.地方企业从市外融入的投资发展资金,提供融资(合同)协议、项目立项批复、市外资金进账单据凭证、考核期上年度年底资产负债表和最近三个月份企业资产负债表。

6.无偿捐赠资金、实物,提供捐赠者身份证明、资金(实物)到账单据凭证、实物价值证明。

第四章考核计分

第十条各镇、街道办事处、园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基本分100分,分别按任务总量指标和项目数量指标完成情况计分,然后合并计算(2013年只考核总量指标)。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总量完成比考核。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办事处、园区计分办法

1.完成任务总量指标的计基本分90分(2013年计基本分100分)。

每超过500万元加0.1分;完不成任务指标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2.完成项目个数指标的计基本分10分。

每多(少)完成1个过亿元(1000万美元)项目加(扣)5分,扣分扣完为止。

(该项2013年不考核)

3.项目质量加分因素。

每引进1个过1亿元(1000万美元)、过5亿元(5000万美元)和过10亿元(1亿美元)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分别加1分、2分和3分,累计最高10分。

得分=总量指标得分+项目指标得分+项目质量加分

第十二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计分办法

2013年完成任务不加分不减分。

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1%在区目标管理考核百分制外加0.1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1%扣0.1分,最多扣10分。

2014年有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在区目标管理考核千分制外加10分,每超10%加1分,最多加到2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折算加分。

没有任务的部门,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以500万元为起点,完成500万元加5分,每超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到20分。

第五章招商引资引荐人

第十三条认定原则

招商引资引荐人分第一引荐人和第二引荐人。

第一引荐人是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区考察的单位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认定。

第一引荐人是非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确定一名第二引荐人,第二引荐人的资格由第一引荐人确认。

项目投资方和合作方不列入引荐人认定范围。

第十四条备案

引荐人引进的资金、项目、技术原则上先到区招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经区招商管理部门确认,也可在市招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填报《淄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表》(附表五)(一式四份),并提供相关材料:

引荐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查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为第一引荐人的,仅备案一名第一引荐人,不备案第二引荐人;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一引荐人的,可以备案一名第二引荐人,引荐人在办理备案时一次性确定,不得更换。

备案自2013年8月21日开始,之前已有资金到位、已注册或开工建设的不再备案。

之后新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荐人,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在签订协议、合同和开工建设等时间节点,及时到我区招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区招商管理部门每月上报市招商办,由市招商办对项目及引荐人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引荐人的奖励条件

1.引进的项目(含引进的资金投向)要符合以下条件:

(1)新建或参股属于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领域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注册地在XX的企业。

(2)实际到位外来投资3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

2.引荐人身份要符合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其中以下人员不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列人员为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兑现程序

第一引荐人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一个月内,向市、区招商办提供如下资料:

第一引荐人申请奖励的书面申请;《淄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表》;引荐企业当期验资报告、投建2年内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实际到账的资金进账单据凭证、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核时需查验正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有合法验资、评估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一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后,由市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进行认定,并在市招商信息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招商办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区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招商办”)负责组织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认定,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考核计分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任务完成情况奖励。

1.完成任务的镇、街道办事处、园区,按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的万分之三奖励。

2.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财政按照其承担招商引资任务额的2‰核定年度招商工作经费,年初预拨50%,完成任务后年终全额拨付,完不成任务的年终从单位预算公用经费中扣除。

鼓励未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区政府各部门积极招商引资。

引进符合条件项目的,在项目引进之初到区招商管理部门备案,年底提供相关材料,经考核认定,按照单位招商引资金额的2‰给予经费奖励(10万元封顶)。

3.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引荐人奖励

1.经过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人,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按照引进项目开工建设2年内实际到位外来投资的5‰计算奖金。

其中,我区公职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第一引荐人税后累计200万元封顶,其他符合条件的第一引荐人奖励不封顶。

2.对引进事关全区经济发展大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世界500强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装备制造项目、高科技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由区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提出重奖意见,上报区政府确定后,按照区政府意见执行。

3.奖励资金由市、区及项目所在镇办承担。

引荐人奖励资金扣除市财政承担部分,剩余部分由区及项目所在镇办各承担50%,区、镇(办)承担的奖励资金先由区财政部门一次兑付,再由区、镇(办)财政进行体制结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及时、真实地上报考核材料。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材料作废,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填报单位负责。

考核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公正、科学。

第二十二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引进的项目在其他镇、街道办事处落地的,任务认定时,涉及两个单位分配的,引荐单位占60%;涉及三个及以上单位分配的,引荐单位占50%,其余单位平均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招商办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表一:

淄博市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

填表单位:

编号:

企业名称

工商注册码

(组织机构代码)

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建设地址

企业联系电话

投资构成

注册资本(万元/万美元)

本市合作方

总额

外来

外来投资占比

外来投资者概况

姓名或单位名称

来自国家或地区

外来投资者及引荐人意见

该项目第一引荐人为。

 

外来投资者签章:

年月日

该项目第二引荐人为。

 

第一引荐人签章:

年月日

项目所在区县招商管理部门及市直引荐单位意见

该项目当年到位外来投资(万元/万美元),其中:

第一引荐人分配招商引资额(万元/万美元);第二引荐人分配招商引资额(万元/万美元)

区县招商管理部门签章:

市直引荐单位签章

年月日

市招商办

意见

该项目当年到位外来投资(万元/万美元),分配招商引资额(万元/万美元)

签章:

年月日

 

附表二:

淄博市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该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其中:

一、建筑物及构筑物投资(合计:

万元)

序号

名称

结构形式

(砖混、钢架等)

建筑面积(m2)

单位造价

(元/m2)

(元/m2)

投资额(万元)

(万元)

二、设备及工器具投资(合计:

万元)

序号

名称

生产商

数量(台套)

单价(万元)

投资额(万元)

元)

三、土地投资(万元)

占地面积(亩)

四、其它投资(万元)

序号

名称

投资额(万元)

制表人:

附表三:

淄博市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备案表

填表单位:

编号: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产品名称

归口行业

项目及产品的基本情况

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提供的证明资料

市科技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招商办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表四:

淄博市引进研发机构项目备案表

填表单位:

编号:

研发机构名称

 

级别

1、国家级

2、省部级

进驻形式

1、整体迁入

2、设立分支机构

3、合作建设

本市合作单位

领办人

姓名

现就职单位及职务(职称)

居住地

项目概况

 

证明材料

(附件)

1、研发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

2、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

市科技局意见

市招商办意见

 

 

附表五:

淄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编号:

引荐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级别

 

联系电话

 

引荐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额(万元)

 

建设地址

 

占地面积(亩)

 

项目建设内容

 

外来投资方

 

来自地区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万元

外来投资比例

%

本地合作方

 

兹确认为本项目第一引荐人。

 

外来投资者盖章

 

 

 

 

 

年月日

 

兹确认为本项目第一引荐人。

 

区县招商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符合

不符合

兹确认为本项目第一引荐人,引荐人奖励条件。

 

市招商办盖章

 

 

 

 

 

年月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

淄博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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