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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开展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化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规范公司信息化管理,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支撑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化发展战略,结合公司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公司总部及各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包括信息化组织机构和职责、规划和年度计划、资金和年度预算、项目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标准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运维管理、安全管理、人才队伍管理、宣传与交流、考核与激励等。

第四条信息化工作的原则是: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投资、统一运营、统筹建设。

统一规划:

基于顶层设计的思想,由公司总部统一制订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等,各单位在规划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规划和建设方案。

统一标准:

由公司总部统一制订公司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信息资源标准、应用标准、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等,总部与各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开展项目建设,并通过项目建设完善标准。

公司信息化标准体系中未包含的内容,各单位可自行制定。

自行制定标准与公司信息化标准有矛盾冲突时,执行公司标准。

统一管理:

公司信息化工作将作为一个整体来推进,由公司总部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组织。

统一投资:

公司总部对总部及各单位信息化预算进行统筹管理,各单位按照“共性统建、个性自建”的策略安排本单位的预算,并报总部审批后执行。

统一运营:

公司总部统一制订公司信息系统及数据资产运营、运维、服务管理体系,总部与各单位按照统一的体系开展信息化工作。

统筹建设:

由公司总部统筹全局,协调部门间、单位间和板块间的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合力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是:

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增强公司资源整合能力、业务协同能力、项目精细化管理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科学决策能力、全局管控能力、专业支持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为公司提供跨地区、多领域、全业务流程的有力支撑,引领公司显著提升管理水平、改善管理状态,为公司率先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信息化组织机构按照“组织健全、职责到位、归口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进行建设,在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公司总部和各单位、业务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全方位合力,信息化主管部门发挥综合协调和技术支撑作用,业务部门在建设需求和应用中发挥主体作用,信息化与业务高度融合,协同推进。

第七条信息化组织架构总体由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与决策机构、各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单位业务部门和技术支撑力量组成。

信息化工作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图见附件。

第八条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也是公司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公司总部及各单位的信息化工作。

2.审批公司信息化规划、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建设等。

3.监督检查公司总部及各单位的信息化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出需领导小组审议的有关事项,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办公室设在公司信息化管理部(以下简称:

信息化管理部)。

第十条信息化管理部是公司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国资委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负责制定公司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并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信息化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等,并监督执行;

4.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督查公司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信息系统整合等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并统筹管理各单位的信息化规划、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和年度信息化预算。

6.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信息化考核和评优、优秀成果推广工作;

7.负责公司总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指导、督查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公司总部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及使用管理;负责统筹、指导、督查各单位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9.负责完成公司要求的信息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化管理部与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实施合二为一的管理运行体制。

中国交通信息中心作为公司信息化建设重要技术支撑单位,受公司委托,承担公司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组建由主要领导参加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单位信息化领导工作。

成立三年以上的单位应建立独立的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参照第七条、第八条,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信息化管理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总部报备。

第十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化管理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管理组,协同推进。

信息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立项、技术方案、组织开发、采购实施等工作,并负责项目在公司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的框架内建设。

业务部门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的业务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提供系统建设所需的各项资料,并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开发完成后,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推广应用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技术支撑和系统运维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信息化工作的需要,组织成立信息化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公司内部专家及外部专家组成,为公司信息化规划、标准、重大项目立项、评审、验收、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具体管理工作见《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信息化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是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信息化管理部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规划编制起始年,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信息化需求,信息化管理部进行汇总、梳理、调研、分析,并结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每五年进行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广泛征求公司内外部意见后,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报送总部信息化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滚动修订机制,以确保规划得到必要的更新、调整或修订,持续适应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各单位修订后的规划应及时报总部信息化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化管理部根据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公司重点工作,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公司信息化工作计划,报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每年年底前总结本单位全年信息化工作情况,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并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报送总部备案。

第四章信息化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化管理部于每年底前下发各单位年度信息化预算编制要求。

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及自身需求编制信息化预算,经本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公司信息化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化管理部对上报的预算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不符合公司信息化顶层设计以及与统建系统冲突或重复的预算内容,原则上不干预各单位自建项目预算,各单位按照初审意见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总部各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需求,报信息化管理部统一编制预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化管理部编制公司信息化整体年度预算,报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反馈给各单位执行。

批复的信息化年度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信息化预算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信息化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信息化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预算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信息化预算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信息化项目遵循“共性统建、个性自建”的原则分为两类:

1.一类信息化项目是指统建项目,即由公司总部统一组织相关标准编制、系统设计研发和建设推广的项目。

2.二类信息化项目是指自建项目,即在公司信息化顶层设计框架下,遵循“主干统一、末端灵活”的原则,结合各单位自身需求开展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采购、实施、推广、验收和后评估等内容。

1.一类项目,由公司信息化管理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立项、采购、实施、推广、验收和后评估。

各单位应积极参与需求梳理、标准制定,做好本单位的项目实施、培训、推广应用、运维和反馈工作。

2.二类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立项、采购、实施、推广、验收与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对于一类项目,各单位应遵循“主干统一、末端灵活”的原则,不得开展与统建主干重复的建设工作,个性化的需求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定制,并做好与统建主干的对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集团数据中心资源,包括厦门-北京主数据中心及相关分数据中心,原则上不再新建各单位的数据中心。

具体使用规定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积极参与公司信息化专项项目申报及建设工作,具体要求见《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信息化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信息化采购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化管理部负责总部信息化项目、系统、设备以及一类信息化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系统、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于一类信息化项目,由公司总部出资为主进行建设,组织完成相关系统的咨询、设计、研发,各单位在系统开发和推广应用中,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列支并承担相关费用,取费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八条对于共性、大宗的系统软件、平台软件、网络链路与硬件设备等采购,公司将由总部牵头组织,各单位参加,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各单位根据招标采购的结果,分别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信息化采购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由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招标小组,按照公司相关采购办法和程序执行。

第四十条延续性的软件开发项目以及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系统、设备,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按照采购程序确定服务商。

第四十一条各级单位应规范信息化采购工作,对服务商进行综合考评,择优选择服务商。

第四十二条具体管理工作见《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信息化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信息化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信息化资产包括:

硬件资产、软件资产、数据资产、无形资产等。

各单位应指定明确部门负责信息化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包括资产登记、安全防护、权限管理等。

第四十四条硬件资产是指信息类物理设备,单价超过3000元(含3000元),包括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通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机房机电设备、移动通讯设备、多媒体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信息类设备等。

各单位应做好硬件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库、保管、运维,对硬件资产使用进行调配、跟踪,及时办理硬件资产领用、借用、维修、报废等。

定期盘点硬件资产,更新硬件资产台账。

第四十五条软件资产是指购置的软件产品和定制开发的软件系统,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网络软件、办公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工具和业务软件系统等。

各单位应做好软件资产的登记、软件许可管理,及时进行软件补丁升级登记备案。

定期盘点软件资产,更新软件资产台账。

第四十六条数据资产是指在信息化系统上线运营过程中产生信息数据等。

各单位应做好数据资产存储、使用登记、安全防护、统计盘点等管理。

在集团统一的数据资源规划下对数据资产进行管理和应用开发。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资产。

各单位要重视系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及时办理知识产权申报和登记事宜。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信息化资产管理细则。

第八章信息化标准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总部及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应符合国际、国内、行业及地方发布的有关信息化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化标准由信息化管理部组织,总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各单位联合编制。

信息化标准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标准、技术支撑标准、业务应用标准、安全保障标准和管理服务标准等。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化标准的立项、编制、修订、发布等管理工作具体根据《中国交建企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化标准发布后,总部及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拟建系统直接应用新标准,已建系统应对照转换,逐步过渡到新标准。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化标准体系中未包含的内容,各单位可自行制定,并报总部备案。

自行制定标准时应注意不与公司信息化标准有矛盾冲突。

自行制定标准与公司信息化标准有矛盾冲突时,执行公司标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建立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完善机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管理需要及时新增、修订或废止,确保信息化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九章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信息系统开发完成上线运行后,业务主管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共同制定系统运行管理细则,明确管理体系、管理职责与权限、系统运维与升级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信息系统应用推进管理机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其中,业务主管部门是信息系统应用归口管理和数据质量管理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信息系统技术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各级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制订系统推进阶段性目标,对所有用户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加强新上线系统的宣传,组织经验交流,形成良好的信息化文化和系统推进氛围。

第五十八条信息系统必须授权使用,权限分配要受控、可追溯,遵循“谁授权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账号及密码设置必须符合公司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

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用户岗位与权限的符合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第五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系统数据质量管理,实行责任到人,保证信息与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标准互通。

第六十条应建立反馈机制,解决系统运行中各类问题。

涉及系统功能调整的重大需求变更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对需求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一条一类项目的运行管理工作按照《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单位可参照制定本单位二类项目的运行管理办法。

第十章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网络系统、服务器系统、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存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机房及附属设备、桌面系统、移动端系统等。

第六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事件管理、问题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发布管理、运维管理制度等。

第六十四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备份恢复、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六十五条公司总部及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原则上设置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等管理角色和管理权。

第六十六条公司信息化管理部负责管理和维护总部信息系统,并统筹、指导、督查各单位的信息化运维工作;各单位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单位信息系统及由总部统一建设并延伸到本单位的系统。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具体规定见《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另行制定),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见《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各单位应参照建立本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细则。

第十一章人才队伍管理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信息化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化需求管理人员、信息化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化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化运维管理人员,信息化人员数量应与单位规模相适应。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信息化工作人员培养,建立人才梯队,优化人才结构,重视信息化人员的职称评审和培训考证,引进高水平的信息人才,提高信息化高端人才比例。

第七十条总部及各单位业务部门应设立信息化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相关归口管理和对接工作,包括业务板块信息需求的收集,相关信息系统的推进应用和业务问题解答等。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逐步建立自主的信息化建设队伍,培育和扶植公司自有信息化建设力量,加强内部合作,实现人力资源共享。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加大人才交流和互动,各单位应积极派人参与公司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培训、推广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公司总部及各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类企业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信息化基础教育,提高员工信息化水平,培养复合型人才队伍。

第十二章信息化宣传与交流

第七十四条公司总部及各单位应重视信息化工作的宣传,加强内外部交流,营造全员信息化氛围。

第七十五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应通过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刊物等手段,宣传总部和各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动态和建设成果。

第七十六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动态和建设成果的收集和报送。

第七十七条公司总部及各单位应与国内外有实力、先进的信息技术公司和院校开展多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第七十八条公司负责组织召开信息化工作会议及系统交流培训活动,建立各单位之间以及与总部之间学习、交流和培训的平台。

第十三章信息化考核与激励

第七十九条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国资委的要求,每年由信息化管理部组织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报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后公布。

第八十条公司每年组织信息化先进单位等评比,并进行表彰。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信息化考核机制和考核体系。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激励机制,对信息化开展评优评先工作。

第八十三条信息化考核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信息化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信息化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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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化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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