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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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工作,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评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执行水利部公布的有关规定,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另行规定。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包括单位申请、评审审定、公示公告。
第二章单位申请
第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自愿申请标准化等级评审。
等级申请原则上由低向高逐级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好、创建效果显著的,也可以跨级申报,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等级的评审。
第八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年以上,自评结果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辖的建设项目施工期为2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施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承担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工程应按要求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结果达到二类及以上标准。
(三)受理申请截止日前1年内不得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誉记录。
(四)按规定提交评审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第九条申请材料须经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
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应严格对照评审标准,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三章评审审定
第十条水利部制定颁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明确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等内容,用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
第十一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标准化一级以及部属单位二、三级的评审,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化二、三级的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定。
对审定通过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颁证、授牌;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达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更高等级评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应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形成自评报告,在本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六条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必要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达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五)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六)不接受必要的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必须在整改完成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审。
第十九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期满后准予延期,由水利部公告并换发证书:
(一)提交各年度的自评报告;
(二)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现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四)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材料
附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材料
(格式)
申请单位:
申请类别:
申请性质:
申请等级: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在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中所提交的各类材料(文件、资料、证照等)均真实、有效、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
安全管理机构
职工总数
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人
特种作业人员
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本次申请
□初次评审□延期
□一级□二级□三级
本次申请前本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无
申请单位自主评定结论: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主管单位印章)
年月日
评委会办公室评审初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印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封面“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完整名称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申请类别”按所属类别填写,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
3.“申请性质”为“初次评审”或“延期”。
“等级”为“一级”“二级”或“三级”。
4.“上级主管单位意见”主要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二、自评打分表
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自评检查和打分,在“自评描述”一栏中,写明具体检查情况和扣分原因及分值,有合理缺项的说明理由。
三、附件清单
1、单位简介
(1)基本情况。
写明单位的类别性质、隶属关系、资质许可等级、人力资源配置、生产规模及能力、主要业绩等。
(2)组织机构及人员。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设置情况介绍等。
(3)工程情况
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写明申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写明本单位承建的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情况:
在建项目数量、项目名称、项目地理位置(地址)、项目规模及投资额、项目工期、开工时间、施工内容、工程进度、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业主及联系方式等。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写明全部所属单位和所辖工程及主要设施设备情况。
2、申请条件符合情况
(1)申请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项目核准批复,或机构设立文件等复印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3)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大坝(水闸、泵站)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5)关于受理申请截止日前1年内无死亡1人(含)以上、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说明。
3、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主要说明自评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
(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操作规程;
(4)应急预案。
5、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实施情况
(1)安全生产总目标和年度目标;
(2)安全管理机构设立证明及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3)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安全专题会议纪要;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和使用台账;
(5)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6)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统计材料;
(8)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9)主要或关键设备设施法定检测情况;
(10)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11)危险源管理情况说明;
(12)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13)应急演练记录;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