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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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要点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第27部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27-R1]
1988年4月21日发布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目录
A章总则
第27.1条适用范围
第27.2条特别追溯要求
B章飞行
总则
第27.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第27.25条重量限制
第27.27条重心限制
第27.29条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
第27.31条可卸配重
第27.33条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第27.45条总则
第27.51条起飞
第27.65条爬升:
全发工作
第27.67条爬升: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第27.71条下滑性能
第27.73条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第27.75条着陆
第27.79条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飞行特性
第27.141条总则
第27.143条操纵性和机动性
第27.151条飞行操纵
第27.161条配平操纵
第27.171条稳定性:
总则
第27.173条纵向静稳定性
第27.175条纵向静稳定性演示
第27.177条航向静稳定性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第27.231条总则
第27.235条滑行条件
第27.239条喷溅特性
第27.241条“地面共振”
其它飞行要求
第27.251条振动
C章强度要求
总则
第27.301条载荷
第27.303条安全系数
第27.305条强度和变形
第27.307条结构验证
第27.309条设计限制
飞行载荷
第27.321条总则
第27.337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第27.339条合成限制机动载荷
第27.341条突风载荷
第27.351条偏航情况
第27.361条发动机扭矩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27.391条总则
第27.395条操纵系统
第27.397条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第27.399条双操纵系统
第27.411条地面间隙:
尾桨保护装置
第27.427条非对称载荷
地面载荷
第27.471条总则
第27.473条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
第27.475条轮胎和缓冲器
第27.477条起落架的布置
第27.479条水平着陆情况
第27.481条机尾下沉着陆情况
第27.483条单轮着陆情况
第27.485条侧移着陆情况
第27.493条滑行刹车情况
第27.497条地面受载情况:
尾轮式起落架
第27.501条地面受载情况:
滑橇式起落架
第27.505条雪橇着陆情况
水载荷
第27.521条浮筒着水情况
主要部件要求
第27.547条主旋翼结构
第27.549条机身、起落架及旋翼支撑结构
应急着陆情况
第27.561条总则
第27.562条应急着陆的动态情况
第27.563条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疲劳评定
第27.571条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
D章设计和构造
总则
第27.601条设计
第27.602条关键零部件
第27.603条材料
第27.605条制造方法
第27.607条紧固件
第27.609条结构保护
第27.610条闪电和静电防护
第27.611条检查措施
第27.613条材料强度特性和设计值
第27.619条特殊系数
第27.621条铸件系数
第27.623条支承系数
第27.625条接头系数
第27.629条颤振
旋翼
第27.653条旋翼桨叶的卸压和排水
第27.659条质量平衡
第27.661条旋翼桨叶间隙
第27.663条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操纵系统
第27.671条总则
第27.672条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第27.673条主飞行操纵系统
第27.674条交连的操纵系统
第27.675条止动器
第27.679条操纵系统锁
第27.681条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第27.683条操作试验
第27.685条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第27.687条弹簧装置
第27.691条自转操纵机构
第27.695条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
起落架
第27.723条减震试验
第27.725条限制落震试验
第27.727条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第27.729条收放机构
第27.731条机轮
第27.733条轮胎
第27.735条刹车
第27.737条雪橇
浮筒和船体
第27.751条主浮筒浮力
第27.753条主浮筒设计
第27.755条船体
载人和装货设施
第27.771条驾驶舱
第27.773条驾驶舱视界
第27.775条风挡和窗户
第27.777条驾驶舱操纵器件
第27.779条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第27.783条舱门
第27.785条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第27.787条货舱和行李舱
第27.801条水上迫降
第27.805条飞行机组成员应急出口
第27.807条应急出口
第27.831条通风
第27.833条加温器
防火
第27.853条座舱内部设施
第27.855条货舱和行李舱
第27.859条加温系统
第27.861条结构、操纵机构和其它部件的防火
第27.863条可燃液体的防火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
第27.865条外挂物
其它
第27.871条水平测量标记
第27.873条配重设施
E章动力装置
总则
第27.901条动力装置
第27.903条发动机
第27.907条发动机振动
旋翼传动系统
第27.917条设计
第27.921条旋翼刹车
第27.923条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试验
第27.927条附加试验
第27.931条轴系的临界转速
第27.935条轴系接头
第27.939条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
燃油系统
第27.951条总则
第27.952条燃油系统的抗坠撞性
第27.953条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第27.954条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第27.955条燃油流量
第27.959条不可用燃油量
第27.961条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第27.963条燃油箱:
总则
第27.965条燃油箱试验
第27.967条燃油箱安装
第27.969条燃油箱膨胀空间
第27.971条燃油箱沉淀槽
第27.973条燃油箱加油口接头
第27.975条燃油箱通气
第27.977条燃油箱出油口
燃油系统部件
第27.991条燃油泵
第27.993条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第27.995条燃油阀
第27.997条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第27.999条燃油系统放油嘴
滑油系统
第27.1011条发动机:
总则
第27.1013条滑油箱
第27.1015条滑油箱试验
第27.1017条滑油导管和接头
第27.1019条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第27.1021条滑油系统放油嘴
第27.1027条传动装置和减速器:
总则
冷却
第27.1041条总则
第27.1043条冷却试验
第27.1045条冷却试验程序
进气系统
第27.1091条进气
第27.1093条进气系统防冰
排气系统
第27.1121条总则
第27.1123条排气管
动力装置操纵机构和附件
第27.1141条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
总则
第27.1143条发动机操纵机构
第27.1145条点火开关
第27.1147条混合比操纵机构
第27.1151条旋翼刹车操纵机构
第27.1163条动力装置附件
动力装置的防火
第27.1183条导管、接头和组件
第27.1185条可燃液体
第27.1187条通风和排放
第27.1189条切断措施
第27.1191条防火墙
第27.1193条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第27.1194条其它表面
第27.1195条火警探测系统
F章设备
总则
第27.1301条功能和安装
第27.1303条飞行和导航仪表
第27.1305条动力装置仪表
第27.1307条其它设备
第27.1309条设备、系统及安装
仪表:
安装
第27.1321条布局和可见度
第27.1322条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第27.1323条空速指示系统
第27.1325条静压系统
第27.132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7.1329条自动驾驶仪系统
第27.1335条飞行指引系统
第27.1337条动力装置仪表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7.1351条总则第27.1353条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第27.1357条电路保护装置
第27.1361条总开关
第27.1365条电缆
第27.1367条开关
灯
第27.1381条仪表灯
第27.1383条着陆灯
第27.1385条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第27.1387条航行灯系统的二面角
第27.1389条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第27.1391条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7.1393条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7.1395条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第27.1397条航行灯颜色规格
第27.1399条停泊灯
第27.1401条防撞灯系统
安全设备
第27.1411条总则
第27.1413条安全带
第27.1415条水上迫降设备
第27.1419条防冰
第27.1435条液压系统
第27.1457条驾驶舱录音机
第27.1459条飞行记录器
第27.1461条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章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27.1501条总则
使用限制
第27.1503条空速限制:
总则
第27.1505条不可超越速度
第27.1509条旋翼转速
第27.1519条重量和重心
第27.1521条动力装置限制
第27.1523条最小飞行机组
第27.1525条运行类型
第27.1527条最大使用高度
第27.1529条持续适航文件
标记和标牌
第27.1541条总则
第27.1543条仪表标记:
总则
第27.1545条空速表
第27.154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7.1549条动力装置仪表
第27.1551条滑油油量指示器
第27.1553条燃油流量表
第27.1555条操纵器件标记
第27.1557条其它标记和标牌
第27.1559条限制标牌
第27.1561条安全设备
第27.1565条尾桨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第27.1581条总则
第27.1583条使用限制
第27.1585条使用程序
第27.1587条性能资料
第27.1589条装载资料
H章附则
第27.2001条施行
附件
附件A持续适航文件附件B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附件CA类旋翼航空器准则
A章总则
第27.1条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规章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
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180公斤(7,000磅)且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使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
(c)多发旋翼航空器可按A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章中附件C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2条特别追溯要求
(a)对于2003年7月2日以后制造的各旋翼航空器,申请人必须表明每个乘员座椅均装有满足本条(a)
(1)、(a)
(2)和(a)(3)要求的安全带和肩带。
(1)每个乘员座椅必须具有一套单点脱扣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
每个驾驶员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必须允许驾驶员在系上安全带和肩带就座时能够完成飞行操作所有必需的功能。
安全带和肩带不使用时必须有措施将其固定,以免妨碍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快速撤离。
(2)必须用安全带加上能防止头部与任何伤害性物体碰撞的肩带,保护每个乘员免受严重的头部损伤。
(3)在适用的情况下,安全带和肩带必须满足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规定的静强度和动强度要求。
(4)对本条而言,旋翼航空器制造日期按下列日期确定:
(ⅰ)反映旋翼航空器完工并满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资料的验收检查记录或等效记录的日期;或
(ⅱ)外国适航当局证明该旋翼航空器完工并颁发初始标准适航证或等效文件的日期。
(b)对于2002年7月2日之前确定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旋翼航空器:
(1)只要申请人表明符合2002年7月2日施行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其最大乘客座位可以增加至8座或9座。
(2)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其最大重量可以增加至2,730公斤(6,000磅)以上:
(ⅰ)增加后的乘客座位数不超出2002年7月2日审定的最大数量;或
(ⅱ)申请人表明符合至2002年7月2日有效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B章飞行
总则
第27.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本章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a)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旋翼航空器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等准确的计算;
(b)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第27.25条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重重量)必须这样制定:
(1)不大于:
(ⅰ)申请人选定的最重重量;
(ⅱ)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
(ⅲ)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2)不小于下述各项之和:
(ⅰ)按第27.29条确定的空机重量;
(ⅱ)相应于装满商载时的可用燃油重量;
(ⅲ)全部滑油重量;
(ⅳ)对各个座位,乘员重77公斤(170磅)或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任一较轻重量。
(b)最小重量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必须这样制定:
(1)不大于下述各项之和:
(ⅰ)按第27.29条确定的空机重量;
(ⅱ)使用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最小机组的重量,假定每一成员的重量不大于77公斤(170磅),或申请人选定的或包括在载重说明书中的任一较轻重量;
(2)不小于:
(ⅰ)申请人选定的最轻重量;
(ⅱ)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ⅲ)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重量。
(c)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时的总重如满足下列要求,对于任何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时的旋翼航空器总重可以制定成大于依据本条(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
(1)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不包括有人外挂载重;
(2)按第27.865条或等效的运行标准,用于外挂运行的结构件已得到批准;
(3)总重中大于按本条(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仅由可抛放的外挂载重的全部或部分重量组成。
(4)按重量增加超过本条(a)规定的重量而引起的载荷和应力增加的状态来表明旋翼航空器的结构部件符合本规章适用的结构要求;和
(5)使用总重大于本条(a)制定的最大合格审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应受适当的使用限制,该限制要符合第27.865条(a)和(d)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27条重心限制
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以及横向重心极限(如果是临界的),必须按照第27.25中规定的每一重量来制定。
其限制不得超过:
(a)申请人选定的极限;
(b)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c)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第27.29条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
(a)空机重量与相应的重心必须根据无机组人员和有效载重的旋翼航空器称重来确定,但应装有:
(1)固定配重;
(2)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体,包括:
(ⅰ)滑油;
(ⅱ)液压油;
(ⅲ)除了发动机因喷液要求的水以外,旋翼航空器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液体。
(b)在确定空机重量时旋翼航空器的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特别是关于燃油、滑油、冷却剂和所装设备的重量。
第27.31条可卸配重
在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第27.33条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
(a)主旋翼转速限制主旋翼转速范围必须这样制定:
(1)有动力时,提供足够的余量以适应在任何适当的机动中发生的旋翼转速的变化,并与所使用的调速器或同步器的类型相协调;
(2)无动力时,在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整个空速和重量范围内,可以完成各种适当的自转机动飞行。
(b)正常的主旋翼高桨距限制(有动力)除直升机需要有本条(e)规定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外,对旋翼航空器必须表明在有动力且不超过批准的发动机最大极限时,在任何验证过的飞行状态下不会出现主旋翼转速明显低于批准的最小主旋翼转速,必须用下述方法之一来保证:
(1)安装适当的主旋翼高距限制器;
(2)旋翼航空器固有特性保证主旋翼很不可能出现不安全的低转速;
(3)以适当的措施将主旋翼的不安全转速警告驾驶员。
(c)正常主旋翼低桨距限制(无动力)当无动力作用时,必须表明:
(1)在重量和空速的最临界组合条件下的任何自转飞行状态,主旋翼正常低桨距极限应保证有足够的旋翼转速;
(2)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就可以防止旋翼超转。
(d)应急高桨距
如果按本条(b)
(1)的要求安置有主旋翼高桨距限制器,而且不可能无意地超过限制器,则可设有可供应急使用的附加桨距。
(e)直升机主旋翼低转速警告
对于各种单发直升机和当一台发动机故障时而没有一种经批准的使工作的发动机自动地增加功率的装置的各种多发直升机,必须有满足下述要求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指示:
(1)在所有飞行状态,包括有动力和无动力飞行,当主旋翼的转速接近于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值时,必须向驾驶员提供警告指示;
(2)可以通过直升机固有的空气动力特性或用一种装置提供警告;
(3)在所有情况下,警告指示必须清晰明了,并与所有其它警告指示有明显的区别。
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注意的目视装置是不可接爱的;
(4)如果采用警告装置,在修正低转速状态后,此装置必须能自动停止工作并且复原。
如果此装置具有音响警告,则还必须有一种设备供驾驶员在修正低转速状态之前用手动清除音响警告。
性能
第27.45条总则
(a)除非另有规定,在静止空气和标准大气下,必须满足本章性能要求。
(b)性能必须与特定周围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d)或(e)规定的相对湿度下的发动机可用功率相对应。
(c)可用功率必须相应于发动机功率(不能超过批准功率)减去:
(1)安装损失;
(2)在特定周围大气条件及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和服务设施所消耗的功率。
(d)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功率的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标准大气相对湿度为80%的基础上。
(e)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的功率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下述相对湿度的基础上。
(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2)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F)时,相对湿度为34%。
在标准和标准加28℃这两个温度之间相对湿度必须线性变化。
(f)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一种方法以使驾驶员在起飞前确定每台发动机能够输出为达到本章所规定的旋翼航空器飞行性能所必需的功率。
第27.51条起飞
(a)以起飞功率和转速并以重心前限起飞:
(1)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术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2)起飞方式必须保证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上,如果一台发动机故障,能安全着陆。
(b)本条(a)必须在下述范围内满足:
(1)高度从标准海平面状态至旋翼航空器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取低者;
(2)重量从最大重量(海平面)至申请人按本条(b)
(1)包括每一高度上所选定的每一较小重量。
第27.65条爬升:
全发工作
(a)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
(1)在VY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ⅰ)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各种重量、高度和温度。
(2)按照本条(a)
(1)所确定的爬升率爬升时,其爬升梯度必须是下述二者之一:
(ⅰ)如果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要确定起飞和爬越15米(50英尺)的障碍物所需的水平距离,则爬升梯度至少为1:
10;或
(ⅱ)在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爬升梯度至少是1:
6。
(b)直升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VY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i)在标准海平面状态;
(ⅱ)最大总重;
(ⅲ)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
(2)稳定爬升率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确定:
(i)申请人选定的爬升速度等于或低于VNE;
(ⅱ)从海平面直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范围内;
(ⅲ)与本条(b)
(2)(ii)所规定的和申请合格审定高度范围相应的各种重量和温度;
(ⅳ)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67条爬升: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
对于多发直升机,以速度Vy(或以最小下降率时的速度)的稳定爬升(或下降)率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a)最大重量;
(b)临界发动机不工作且其余发动机为:
(1)最大连续功率,对于申请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合格审定的直升机还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
(2)对于申请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合格审定的直升机,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71条下滑性能
对于单发直升机和不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直升机,其最小下降率的空速和最佳下滑角的空速必须由下列条件下的自转来确定:
(a)最大重量;
(b)申请人选定的旋翼转速。
第27.73条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a)对直升机:
(1)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ⅰ)起飞功率;
(ⅱ)起落架放下;
(ⅲ)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在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2)按照本条(a)
(1)确定的悬停升限,必须至少是:
(ⅰ)对活塞式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大气和最大重量时为1,200米(4,000英尺);
(ⅱ)对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温度加22℃(40°F)和最大重量时为760米(2,500英尺)压力高度。
(b)对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最小使用速度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全范围内,按下列情况确定:
(1)起飞功率;
(2)起落架放下。
第27.75条着陆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如下着陆性能:
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的倾向、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海豚运动)及水面打转,不需特殊驾驶技巧或特别有利的条件,并且:
(1)进场或下滑速度由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