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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要点.docx

1、112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要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7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R11988年4月21日发布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目 录A章 总则第27.1条 适用范围第27.2条 特别追溯要求B章 飞行总则第27.21条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第27.25条 重量限制第27.27条 重心限制第27.29条 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第27.31条 可卸配重第27.33条 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性能第27.45 条 总则第27.51条 起飞第27.65条 爬升:全发工作第27.67条 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第27.71条 下滑性能第27.73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

2、性能第27.75条 着陆第27.79条 极限高度速度包线飞行特性第27.141条 总则第27.143条 操纵性和机动性第27.151条 飞行操纵第27.161条 配平操纵第27.171条 稳定性:总则第27.173条 纵向静稳定性第27.175条 纵向静稳定性演示第27.177条 航向静稳定性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第27.231条 总则第27.235条 滑行条件第27.239条 喷溅特性第27.241条 “地面共振”其它飞行要求第27.251条 振动C章 强度要求总则第27.301条 载荷第27.303条 安全系数第27.305条 强度和变形第27.307条 结构验证第27.309条 设计限制飞行

3、载荷第27.321条 总则第27.337条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第27.339条 合成限制机动载荷第27.341条 突风载荷第27.351条 偏航情况第27.361条 发动机扭矩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第27.391条 总则第27.395条 操纵系统第27.397条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第27.399条 双操纵系统第27.411条 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第27.427条 非对称载荷地面载荷第27.471条 总则第27.473条 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第27.475条 轮胎和缓冲器第27.477条 起落架的布置第27.479条 水平着陆情况第27.481条 机尾下沉着陆情况第27.483条 单轮着陆情况第

4、27.485条 侧移着陆情况第27.493条 滑行刹车情况第27.497条 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第27.501条 地面受载情况:滑橇式起落架第27.505条 雪橇着陆情况水载荷第27.521条 浮筒着水情况主要部件要求第27.547条 主旋翼结构第27.549条 机身、起落架及旋翼支撑结构应急着陆情况第27.561条 总则第27.562条 应急着陆的动态情况第27.563条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疲劳评定第27.571条 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D章 设计和构造总则第27.601条 设计第27.602条 关键零部件第27.603条 材料第27.605条 制造方法第27.607条 紧固件第27.60

5、9条 结构保护第27.610条 闪电和静电防护第27.611条 检查措施第27.613条 材料强度特性和设计值第27.619条 特殊系数第27.621条 铸件系数第27.623条 支承系数第27.625条 接头系数第27.629条 颤振旋翼第27.653条 旋翼桨叶的卸压和排水第27.659条 质量平衡第27.661条 旋翼桨叶间隙第27.663条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操纵系统第27.671条 总则第27.672条 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第27.673条 主飞行操纵系统第27.674条 交连的操纵系统第27.675条 止动器第27.679条 操纵系统锁第27.681条 限制载荷静力

6、试验第27.683条 操作试验第27.685条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第27.687条 弹簧装置第27.691条 自转操纵机构第27.695条 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起落架第27.723条 减震试验第27.725条 限制落震试验第27.727条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第27.729条 收放机构第27.731条 机轮第27.733条 轮胎第27.735条 刹车第27.737条 雪橇浮筒和船体第27.751条 主浮筒浮力第27.753条 主浮筒设计第27.755条 船体载人和装货设施第27.771条 驾驶舱第27.773条 驾驶舱视界第27.775条 风挡和窗户第27.777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第

7、27.779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第27.783条 舱门第27.785条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第27.787条 货舱和行李舱第27.801条 水上迫降第27.805条 飞行机组成员应急出口第27.807条 应急出口第27.831条 通风第27.833条 加温器防火第27.853条 座舱内部设施第27.855条 货舱和行李舱第27.859条 加温系统第27.861条 结构、操纵机构和其它部件的防火第27.863条 可燃液体的防火外挂物的吊挂设备第27.865条 外挂物其它第27.871条 水平测量标记第27.873条 配重设施E章 动力装置总则第27.901条 动力装置第27.

8、903条 发动机第27.907条 发动机振动旋翼传动系统第27.917条 设计第27.921条 旋翼刹车第27.923条 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试验第27.927条 附加试验第27.931条 轴系的临界转速第27.935条 轴系接头第27.939条 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燃油系统第27.951条 总则第27.952条 燃油系统的抗坠撞性第27.953条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第27.954条 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第27.955条 燃油流量第27.959条 不可用燃油量第27.961条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第27.963条 燃油箱: 总则第27.965条 燃油箱试验第27.967条 燃油箱安装第27

9、.969条 燃油箱膨胀空间第27.971条 燃油箱沉淀槽第27.973条 燃油箱加油口接头第27.975条 燃油箱通气第27.977条 燃油箱出油口燃油系统部件第27.991条 燃油泵第27.993条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第27.995条 燃油阀第27.997条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第27.999条 燃油系统放油嘴滑油系统第27.1011条 发动机:总则第27.1013条 滑油箱第27.1015条 滑油箱试验第27.1017条 滑油导管和接头第27.1019条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第27.1021条 滑油系统放油嘴第27.1027条 传动装置和减速器:总则冷却第27.1041条 总则第27.1043条

10、 冷却试验第27.1045条 冷却试验程序进气系统第27.1091条 进气第27.1093条 进气系统防冰排气系统第27.1121条 总则第27.1123条 排气管动力装置操纵机构和附件第27.1141条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总则第27.1143条 发动机操纵机构第27.1145条 点火开关第27.1147条 混合比操纵机构第27.1151条 旋翼刹车操纵机构第27.1163条 动力装置附件动力装置的防火第27.1183条 导管、接头和组件第27.1185条 可燃液体第27.1187条 通风和排放第27.1189条 切断措施第27.1191条 防火墙第27.1193条 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第2

11、7.1194条 其它表面第27.1195条 火警探测系统F章 设备总则第27.1301条 功能和安装第27.1303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第27.1305条 动力装置仪表第27.1307条 其它设备第27.1309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仪表:安装第27.1321条 布局和可见度第27.1322条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第27.1323条 空速指示系统第27.1325条 静压系统第27.1327条 磁航向指示器第27.1329条 自动驾驶仪系统第27.1335条 飞行指引系统第27.1337条 动力装置仪表电气系统和设备第27.1351条 总则第27.1353条 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第27.1357条

12、电路保护装置第27.1361条 总开关第27.1365条 电缆第27.1367条 开关灯第27.1381条 仪表灯第27.1383条 着陆灯第27.1385条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第27.1387条 航行灯系统的二面角第27.1389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第27.1391条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第27.1393条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第27.1395条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第27.1397条 航行灯颜色规格第27.1399条 停泊灯第27.1401条 防撞灯系统安全设备第27.1411条 总则第27.1413条 安全带第27.1415条 水上迫降设备第27.14

13、19条 防冰第27.1435条 液压系统第27.1457条 驾驶舱录音机第27.1459条 飞行记录器第27.1461条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G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第27.1501条 总则使用限制第27.1503条 空速限制:总则第27.1505条 不可超越速度第27.1509条 旋翼转速第27.1519条 重量和重心第27.1521条 动力装置限制第27.1523条 最小飞行机组第27.1525条 运行类型第27.1527条 最大使用高度第27.1529条 持续适航文件标记和标牌第27.1541条 总则第27.1543条 仪表标记:总则第27.1545条 空速表第27.1547条 磁航向指示器第2

14、7.1549条 动力装置仪表第27.1551条 滑油油量指示器第27.1553条 燃油流量表第27.1555条 操纵器件标记第27.1557条 其它标记和标牌第27.1559条 限制标牌第27.1561条 安全设备第27.1565条 尾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第27.1581条 总则第27.1583条 使用限制第27.1585条 使用程序第27.1587条 性能资料第27.1589条 装载资料H章 附则第27.2001条 施行附件附件A 持续适航文件附件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附件C A类旋翼航空器准则A章 总 则第27.1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本规章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用

15、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180公斤(7,000磅)且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使用的适航标准。(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c)多发旋翼航空器可按A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章中附件C的要求。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第27.2条 特别追溯要求 (a)对于2003年7月2日以后制造的各旋翼航空器,申请人必须表明每个乘员座椅均

16、装有满足本条(a)(1)、(a)(2)和(a)(3)要求的安全带和肩带。(1)每个乘员座椅必须具有一套单点脱扣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每个驾驶员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必须允许驾驶员在系上安全带和肩带就座时能够完成飞行操作所有必需的功能。安全带和肩带不使用时必须有措施将其固定,以免妨碍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快速撤离。(2)必须用安全带加上能防止头部与任何伤害性物体碰撞的肩带,保护每个乘员免受严重的头部损伤。(3)在适用的情况下,安全带和肩带必须满足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规定的静强度和动强度要求。(4)对本条而言,旋翼航空器制造日期按下列日期确定:()反映旋翼航空器完工并满足中国民用航空总

17、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资料的验收检查记录或等效记录的日期;或()外国适航当局证明该旋翼航空器完工并颁发初始标准适航证或等效文件的日期。(b)对于2002年7月2日之前确定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旋翼航空器:(1)只要申请人表明符合2002年7月2日施行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其最大乘客座位可以增加至8座或9座。(2)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其最大重量可以增加至2,730公斤(6,000磅)以上:()增加后的乘客座位数不超出2002年7月2日审定的最大数量;或()申请人表明符合至2002年7月2日有效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B章 飞 行总 则第27.21条 证明符合性的

18、若干规定本章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a)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旋翼航空器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等准确的计算;(b)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第27.25条 重量限制(a)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重重量)必须这样制定:(1)不大于:()申请人选定的最重重量;()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2)不小于下述各项之和:()

19、按第27.29条确定的空机重量;()相应于装满商载时的可用燃油重量;()全部滑油重量;()对各个座位,乘员重77公斤(170磅)或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任一较轻重量。(b)最小重量 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必须这样制定:(1)不大于下述各项之和:()按第27.29条确定的空机重量;()使用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最小机组的重量,假定每一成员的重量不大于77公斤(170磅),或申请人选定的或包括在载重说明书中的任一较轻重量;(2)不小于:()申请人选定的最轻重量;()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重量。(

20、c)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时的总重 如满足下列要求,对于任何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时的旋翼航空器总重可以制定成大于依据本条(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1)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不包括有人外挂载重;(2)按第27.865条或等效的运行标准,用于外挂运行的结构件已得到批准;(3)总重中大于按本条(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仅由可抛放的外挂载重的全部或部分重量组成。(4)按重量增加超过本条(a)规定的重量而引起的载荷和应力增加的状态来表明旋翼航空器的结构部件符合本规章适用的结构要求;和(5)使用总重大于本条(a)制定的最大合格审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应受适当的使用限制,该限制要符合第27.86

21、5条(a)和(d)的要求。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第27.27条 重心限制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以及横向重心极限(如果是临界的),必须按照第27.25中规定的每一重量来制定。其限制不得超过:(a)申请人选定的极限;(b)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c)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第27.29条 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a)空机重量与相应的重心必须根据无机组人员和有效载重的旋翼航空器称重来确定,但应装有:(1)固定配重;(2)不可用燃油;(3)全部工作液体,包括:()滑油;()液压油;()除了发动机因喷液要求的水以外,旋翼航空器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液体。(b)在确定空机重量时旋翼航空

22、器的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特别是关于燃油、滑油、冷却剂和所装设备的重量。第27.31条 可卸配重在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第27.33条 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a)主旋翼转速限制 主旋翼转速范围必须这样制定:(1)有动力时,提供足够的余量以适应在任何适当的机动中发生的旋翼转速的变化,并与所使用的调速器或同步器的类型相协调;(2)无动力时,在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整个空速和重量范围内,可以完成各种适当的自转机动飞行。(b)正常的主旋翼高桨距限制(有动力) 除直升机需要有本条(e)规定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外,对旋翼航空器必须表明在有动力且不超过批准的发动机最大极限时,在任何

23、验证过的飞行状态下不会出现主旋翼转速明显低于批准的最小主旋翼转速,必须用下述方法之一来保证:(1)安装适当的主旋翼高距限制器;(2)旋翼航空器固有特性保证主旋翼很不可能出现不安全的低转速;(3)以适当的措施将主旋翼的不安全转速警告驾驶员。(c)正常主旋翼低桨距限制(无动力) 当无动力作用时,必须表明:(1)在重量和空速的最临界组合条件下的任何自转飞行状态,主旋翼正常低桨距极限应保证有足够的旋翼转速;(2)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就可以防止旋翼超转。(d)应急高桨距如果按本条(b)(1)的要求安置有主旋翼高桨距限制器,而且不可能无意地超过限制器,则可设有可供应急使用的附加桨距。(e)直升机主旋翼低转

24、速警告对于各种单发直升机和当一台发动机故障时而没有一种经批准的使工作的发动机自动地增加功率的装置的各种多发直升机,必须有满足下述要求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指示:(1)在所有飞行状态,包括有动力和无动力飞行,当主旋翼的转速接近于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值时,必须向驾驶员提供警告指示;(2)可以通过直升机固有的空气动力特性或用一种装置提供警告;(3)在所有情况下,警告指示必须清晰明了,并与所有其它警告指示有明显的区别。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注意的目视装置是不可接爱的;(4)如果采用警告装置,在修正低转速状态后,此装置必须能自动停止工作并且复原。如果此装置具有音响警告,则还必须有一种设备供驾驶员在修正低转速状态之

25、前用手动清除音响警告。性 能第27.45条 总则(a)除非另有规定,在静止空气和标准大气下,必须满足本章性能要求。(b)性能必须与特定周围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d)或(e)规定的相对湿度下的发动机可用功率相对应。(c)可用功率必须相应于发动机功率(不能超过批准功率)减去:(1)安装损失;(2)在特定周围大气条件及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和服务设施所消耗的功率。(d)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功率的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标准大气相对湿度为80%的基础上。(e)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的功率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下述相对湿度的基础上。(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

26、对湿度为80%;(2)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F)时,相对湿度为34%。在标准和标准加28这两个温度之间相对湿度必须线性变化。(f)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一种方法以使驾驶员在起飞前确定每台发动机能够输出为达到本章所规定的旋翼航空器飞行性能所必需的功率。第27.51条 起飞(a)以起飞功率和转速并以重心前限起飞:(1)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术或特别有利的条件;(2)起飞方式必须保证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上,如果一台发动机故障,能安全着陆。(b)本条(a)必须在下述范围内满足:(1)高度 从标准海平面状态至旋翼航空器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取低者;(2)重

27、量 从最大重量(海平面)至申请人按本条(b)(1)包括每一高度上所选定的每一较小重量。第27.65条 爬升:全发工作(a)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1)在VY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起落架收起;()申请合格审定的各种重量、高度和温度。(2)按照本条(a)(1)所确定的爬升率爬升时,其爬升梯度必须是下述二者之一:()如果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要确定起飞和爬越15米(50英尺)的障碍物所需的水平距离,则爬升梯度至少为1:10;或()在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爬升梯度至少是1:6。(b)直升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VY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28、:(i)在标准海平面状态;()最大总重;()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2)稳定爬升率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确定:(i)申请人选定的爬升速度等于或低于VNE;()从海平面直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范围内;()与本条(b)(2)(ii)所规定的和申请合格审定高度范围相应的各种重量和温度;()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第27.67条 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对于多发直升机,以速度Vy(或以最小下降率时的速度)的稳定爬升(或下降)率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a)最大重量;(b)临界发动机不工作且其余发动机为:(1)最大连续功率,对于申请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

29、功率合格审定的直升机还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2)对于申请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合格审定的直升机,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第27.71条 下滑性能对于单发直升机和不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直升机,其最小下降率的空速和最佳下滑角的空速必须由下列条件下的自转来确定:(a)最大重量;(b)申请人选定的旋翼转速。第27.73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a)对直升机:(1)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起飞功率;()起落架放下;()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在

30、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2)按照本条(a)(1)确定的悬停升限,必须至少是:()对活塞式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大气和最大重量时为1,200米(4,000英尺);()对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温度加22(40F)和最大重量时为760米(2,500英尺)压力高度。(b)对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最小使用速度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全范围内,按下列情况确定:(1)起飞功率;(2)起落架放下。第27.75条 着陆(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如下着陆性能: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的倾向、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海豚运动)及水面打转,不需特殊驾驶技巧或特别有利的条件,并且:(1)进场或下滑速度由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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