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IEC 170251999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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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IEC170251999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1999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引言

本准则所依据的ISO/IEC17025:

1999是在ISO/IEC指南25和EN45001得到广泛应用的基础上产生并取代上述两个标准的。

本准则包含了测试和校准实验室为证明其按质量体系运行、具有技术能力并能提供正确的技术结果所必须满足的所有要求。

认可委员会应将本准则作为对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基础。

第4条款规定了进行有效治理的要求,第5条款规定了实验室对其从事的测试和/或校准工作具备技术能力的要求。

随着质量体系日益广泛的应用,作为较大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实验室,要求其保证按照既符合ISO9001或ISO9002又符合本准则的质量体系运作的需要也在增长,因此,本准则注意包括了ISO9001和ISO9002中与实验室质量体系所覆盖的测试和校准服务范畴有关的所有要求。

按照本准则运作的测试和校准实验室也符合ISO9001或ISO9002的要求。

获得ISO9001或ISO9002认证本身并不能证明实验室具有提供正确的技术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认可委员会差不多加入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多边承认协议,如果实验室符合本准则,同时得到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将会促进国家之间的测试和校准结果的相互认可。

本准则等同采纳ISO/IEC17025:

1999将会促进获认可实验室和其他机构间的合作,并有助于交流信息和体会、统一标准和方法。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1.范畴

1.1本准则规定了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能力(包括抽样能力)的通用要求。

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

1.2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畴的大小。

当实验室不从事本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开发)时,可不采纳本准则中有关条款的要求。

1.3本准则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讲明、举例和指导。

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本标准的主体部分。

1.4本准则用于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认可。

寻求认可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应按本准则建立质量、治理和技术体系并操纵其运作。

1.5本准则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求。

1.6如果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当它们从事新方法的设计(开发)和/或结合标准的和非标准的检测和校准方法制定试验方案时,其检测和校准所运作的质量体系也符合ISO9001:

1994的要求;在实验室仅使用标准方法时,则符合ISO9002:

1994的要求。

本准则包含了ISO9001和ISO9002中未包含的一些技术能力要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准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准则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9001:

1994《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ISO9002:

1994《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ISO/IEC指南2《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的一样术语和定义》

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差不多术语》,由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临床化学和实验医学联合会(IF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理论物理和应用物理联合会(IUPAP)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公布。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

3.1检测实验室

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检测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确定给定产品的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ISO/IEC指南2:

1996)

3.2校准实验室

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VIM)

本准则优先使用ISO/IEC指南2和VIM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

4.治理要求

4.1组织

4.1.1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4.1.2实验室所从事检测和校准工作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并能满足客户、法定治理机构或对其提供承认的组织的需求。

4.1.3实验室的治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有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4.1.4如果实验室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测和/或校准以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组织中涉及检测和/或校准或对检测和/或校准有阻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注1:

如果实验室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应使其有利益冲突的部分,如生产、商贸营销或财务部门,不对实验室满足本准则的要求产生不良阻碍。

注2:

如果实验室期望作为第三方实验室得到认可,应能证明其公平性,同时实验室及其职员能够抵御任何可能阻碍其技术判定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

第三方检测或校准实验室不应参与任何损害其判定独立性和检测或校准诚信度的活动。

4.1.5实验室应:

a)有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他们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以履行其职责、识别对质量体系或检测和/或校准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这种偏离(见5.2);

b)有措施保证其治理层和职员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阻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阻碍;

d)有政策和程序以幸免卷入任何可能会降低其能力、公平性、判定或运作诚实性的可信度的活动;

e)确定实验室的组织和治理结构、其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治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阻碍的所有治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g)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判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人员包括在培职员进行足够的监督;

有技术治理层,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i)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质量主管(不论如何称谓),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应给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质量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

质量主管应有直截了当渠道接触决定实验室政策和资源的最高治理层;

指定关键治理人员的代理人(见注)。

注:

个别人可能有多项职能,对每项职责都指定代理人可能是不现实的。

4.2质量体系

4.2.1实验室应建立、实施和坚持与其活动范畴相习惯的质量体系。

应将其政策、制度、打算、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达到确保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质量所需的程度。

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懂得、猎取和执行。

4.2.2实验室质量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应在质量手册(不论如何称谓)中予以规定。

总体目标应以文件形式写入质量方针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应由首席执行者授权公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实验室治理层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质量的承诺;

治理层关于实验室服务标准的声明;

质量体系的目标;

要求实验室所有与检测和校准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与之有关的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实验室治理层对遵循本准则的承诺。

注:

质量方针声明宜简明,可包括应始终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客户的需要来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要求。

当检测和/或校准实验室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时,某些质量方针要素能够列于其他文件之中。

4.2.3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注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4.2.4质量手册中应界定技术治理层和质量主管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准则的责任。

4.3文件操纵

4.3.1总则

实验室应建立和坚持程序来操纵构成其质量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订或来自外部的),诸如规章、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检测和/或校准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

注1:

本文中的“文件”能够是方针声明、程序、规范、校准表格、图表、教科书、张贴品、通知、备忘录、软件、图纸、打算等。

这些文件可能承载在各种载体上,不管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同时能够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

注2:

有关检测和校准数据的操纵在5.4.7条中规定。

记录的操纵在4.12中规定。

4.3.2文件的批准和公布

4.3.2.1凡作为质量体系组成部分发给实验室人员的所有文件,在公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

应建立识别质量体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操纵清单或等同的文件操纵程序并易于查阅,以防止使用无效和/或作废的文件。

4.3.2.2所用程序应确保:

在对实验室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

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连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及时地从所有使用和公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的文件,或用其他方法确保防止误用;

出于法律或知识储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4.3.2.3实验室制订的质量体系文件应有唯独性标识。

该标识应包括公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终止的标记和公布机构。

4.3.3文件变更

4.3.3.1除非另有专门指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

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3.3.2若可行,更换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4.3.3.3如果实验室的文件操纵制度承诺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

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注明日期。

修订的文件应尽可能地正式公布。

4.3.3.4应制订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换和操纵储存在运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4.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4.1实验室应建立和坚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

这些为签订检测和/或校准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对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适当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懂得(见5.4.2);

实验室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和/或校准方法(见5.4.2);

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

每项合同应得到实验室和客户双方的同意。

注1:

对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需以可行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并考虑财务、法律和时刻安排等方面的阻碍。

对内部客户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审查可能简化方式进行。

注2:

对实验室能力的评审,应证实实验室具备了必要的物力、人力和信息资源,且实验室人员对所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具有必要的技能和专业技术。

该评审也可包括往常参加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和/或为确定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置信限等而使用的已知值样品或物品所做的试验性检测或校准打算的结果。

注3:

合同能够是为客户提供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

4.4.2应储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的记录。

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户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储存。

注:

对例行和其他简单任务的评审,由实验室中负责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识(如签名缩写)即可。

对地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如果客户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时期,或在与客户的总协议下对连续进行的例行工作合同批准时进行评审。

关于新的、复杂的或先进的检测和/或校准任务,则需储存较全面的记录。

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被实验室分包出去的所有工作。

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客户。

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阻碍的人员。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5.1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缘故(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临时不具备能力)或连续性的缘故(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专门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合格的分包方,例如能够遵照本准则要求进行工作的分包方。

4.5.2实验室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适当时应得到客户的准许,最好是书面的同意。

4.5.3实验室应就其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或法定治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4.5.4实验室应储存检测和/或校准中使用的所有分包方的注册资料,并储存其工作符合本准则的证明记录。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实验室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阻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政策和程序。

还应有与检测和校准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和储备的程序。

4.6.2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买的、阻碍检测和/或校准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只有在经检查或证实符合有关检测和/或校准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要求之后才投入使用。

所使用的服务和供应品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应储存所采取的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

4.6.3阻碍实验室输出质量的物品采购文件中,应包含描述所购服务和供应品的资料。

这些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通过审查和批准。

注:

该描述可包括型式、类别、等级、精确的标识、规格、图纸、检查讲明、包括检测结果批准在内的其他技术资料、质量要求和进行这些工作所依据的质量体系标准。

4.6.4实验室应对阻碍检测和校准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判,并储存这些评判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服务客户

注1:

这种合作可包括:

a)承诺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实验室的有关区域直截了当观看为其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

b)客户为验证目的所需的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预备、包装和发送。

注2:

客户专门重视与实验室保持技术方面的良好沟通并获得建议和指导,以及按照结果得出的意见和讲明。

实验室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宜与客户专门是大宗业务的客户保持联系。

实验室应将检测和(或)校准过程中的任何延误和要紧偏离通知客户。

注3:

鼓舞实验室从其客户处搜集其他反馈资料(例如通过客户调查),不管是正面的依旧负面的反馈。

这些反馈可用于改进质量体系、检测和校准工作及对客户的服务。

投诉

实验室应有政策和程序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投诉。

应储存所有投诉的记录,以及实验室针对投诉所开展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见4.10)。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操纵

当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程序或客户同意的要求时,实验室应实施既定的政策和程序。

该政策和程序应保证:

a)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治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

对不符合工作的严峻性进行评判;

赶忙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同意性作出决定;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确定批准复原工作的职责。

注:

对质量体系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不符合工作或咨询题的鉴别,可能在质量体系和技术运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例如客户投诉、质量操纵、仪器校准、消耗材料的核查、对职员的考察或监督、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核查、治理评审和内部或外部审核。

当评判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实验室的运作对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赶忙执行4.10中规定的纠正措施程序。

纠正措施

总则

实验室应制定政策和程序并规定相应的权力,以便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偏离质量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政策和程序时实施纠正措施。

注:

实验室质量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咨询题能够通过各种活动来确认,例如不符合工作的操纵、内部或外部审核、治理评审、客户的反馈或职员的观看。

缘故分析

纠正措施程序应从确定咨询题全然缘故的调查开始。

注:

缘故分析是纠正措施程序中最关键有时也是最困难的部分。

全然缘故通常并不明显,因此需要认真分析产生咨询题的所有潜在缘故。

潜在缘故可包括:

客户的要求、样品、样品规格、方法和程序、职员的技能和培训、消耗品、设备及其校准。

纠正措施的选择和实施

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实验室应确定将要采取的纠正活动,并选择和实施最能排除咨询题和防止咨询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纠正措施应与咨询题的严峻程度和风险大小相习惯。

实验室应将纠正活动调查所要求的任何变更制定成文件并加以实施。

纠正措施的监控

实验室应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有效的。

附加审核

当对不符合或偏离的鉴别导致对实验室符合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准则产生怀疑时,实验室应尽快依据4.13条的规定对有关活动区域进行审核。

注:

附加审核常在纠正措施实施后进行,以确定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仅在证实了咨询题严峻或对业务有危害时,才有必要进行附加审核。

预防措施

应确定不符合的潜在缘故和所需的改进,不管是技术方面的依旧有关质量体系方面。

如需采取预防措施,应制定、执行和监控这些措施打算,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形发生的可能性并借机改进。

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操纵,以确保其有效性。

注1:

预防措施是事先主动确定改进机会的过程,而不是对已发觉咨询题或埋怨的反应。

注2:

除对运作程序进行评审之外,预防措施还涉及包括趋势和风险分析以及能力验证结果在内的资料分析。

记录的操纵

总则

实验室应建立和坚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爱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

质量记录应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治理评审的报告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所有记录应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储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

应规定记录的储存期。

注:

记录可存在于任何形式的载体上,例如硬拷贝或电子媒体。

所有记录应予安全爱护和保密。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爱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储备的记录,并防止XX的侵入或修改。

技术记录

实验室应将原始观看记录、导出数据、开展跟踪审核的足够信息、校准记录、职员记录以及发出的每份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按规定的时刻储存。

如可能,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识别不确定度的阻碍因素,并保证该检测或校准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形下能够复现。

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从事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注1:

在某些领域,保留所有的原始观看记录也许是不可能或不实际的。

注2:

技术记录是进行检验和/或校准所得数据据(见5.4.7)和信息的累积,它们表明检测和/或校准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或规定的过程参数。

技术记录可包括表格、合同、工作单、工作手册、核查表、工作笔记、操纵图、外部和内部的检测报告及校准证书、客户信函、文件和反馈。

观看结果、数据和运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并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

当记录中显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逝,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

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

对电子储备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幸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按照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连续符合质量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

内部审核打算应涉及质量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检测和/或校准活动。

质量主管负责按照日程表的要求和治理层的需要策划和组织内部审核。

审核应由通过培训和具备资格的人员来执行,只要资源承诺,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注:

内部审核的周期通常为一年。

当审核中发觉的咨询题导致对运作的有效性,或对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实验室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如果调查表明实验室的结果可能已受阻碍,应书面通知客户。

审核活动的领域、审核发觉的情形和因此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

跟踪审核活动应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形及有效性。

治理评审

实验室的执行治理层应按照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实验室的质量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连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动或改进。

评审应考虑到: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治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纠正和预防措施;

——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客户的反馈;

——投诉;

——其他有关因素,如质量操纵活动、资源以及职员培训。

注1:

治理评审的典型周期为12个月

注2:

评审的结果需输入实验室打算系统,并包括下年度的目标、目的和活动打算

注3:

治理评审包括对日常治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

应记录治理评审中发觉的咨询题和由此采取的措施。

治理层应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日程内得到实施。

技术要求

总则

决定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专门多,包括:

——人员(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5.4);

——设备(5.5);

——测量的溯源性(5.6);

——抽样(5.7);

——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5.8)。

上述因素对总的测量不确定度的阻碍,在(各类)检测之间和(各类)校准之间明显不同。

实验室在制定检测和校准的方法和程序、培训和考核人员、选择和校准所用设备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人员

实验室治理层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和/或校准以及评判结果和签署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人员的能力。

当使用在培职员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

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按照相应的教育、培训、体会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

注1:

某些技术领域(如无损检测)可能要求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持有个人资格证书,实验室有责任满足这些专门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

人员资格证书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专门技术领域标准包含的,或是客户要求的。

注2:

对检测报告所含意见和讲明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体会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足够知识外,还需具有:

——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所用的相应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显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

——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

——所发觉的对有关物品、材料和产品等正常使用的偏离程度的了解。

5.2.2实验室治理层应制订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

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

培训打算应与实验室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习惯。

5.2.3实验室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

在使用签约人员和额外技术人员及关键的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依据实验室的质量体系要求工作。

5.2.4对与检测和/或校准有关的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实验室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注:

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表达。

但至少需规定以下内容:

——从事检测和/或校准工作方面的职责

——检测和/或校准打算和结果评判方面的职责

——提交意见和讲明的职责

——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方面的职责

——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体会

——资格和培训打算

——治理职责

5.2.5治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专门类型的抽样、检测和/或校准、公布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提出意见和讲明以及操作专门类型的设备。

实验室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有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体会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或能力确认的日期。

这些信息应易于猎取。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用于检测和/或校准的实验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有助于检测和/或校准的正确实施。

实验室应确保其环境条件可不能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测量质量产生不良阻碍。

在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测和/或校准时,应予专门注意。

对阻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5.3.2有关的规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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