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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2014年10月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编制依据

1.《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

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

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5.《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

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2008]23号》

8.《炼钢工艺设计规范》GB50439-2008

9.《连铸工程设计规定》YB9059-1992

1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GB4053.1-2009

1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

1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98

15.《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93

1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17.《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18.《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19.《空气压缩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20.《工业金属管道施工规范》GB50235—2010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2《安全色》GB2893-2008

2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2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27《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28《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1984

2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010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检查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检查人员:

组长:

组员: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厂址(车间)选择和厂(车间)布置

1.1

厂址地坪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如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5.1.1

1.2

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炼钢安全规程》5.1.2

1.3

炼钢厂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选择厂址时,应同时考虑炼钢厂“三废”排放、弃置及噪声、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5.1.3

1.4

炼钢厂的弃渣场,应位于居住区和水源地安全健康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地带,并应考虑爆炸、扬尘、有害元素扩散的安全距离;厂内钢渣处理设施,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

5.1.3

1.5

落锤破碎和爆破废钢的设施,应设在流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3t、5t、7t落锤应分别大于30m、50m、80m,爆破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5.1.4

1.6

供油站、煤气柜、乙炔站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

5.1.5

1.7

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和运输安全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5.1.6

1.8

炼钢主车间的布置,应根据各种物料的流向,保证其能顺畅运行,互不交叉、干扰,并尽可能缩短铁水、废钢及钢坯(锭)等大宗物流的运输距离;如有条件,主车间出坯跨应尽可能与轧钢车间毗邻或直连,以实现坯(绽)热送或直接轧制。

《炼钢安全规程》5.2.1

1.9

炼钢主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以减少其他物流干扰。

《炼钢安全规程》5.2.2

1.10

炼钢主车间,应按从原料至成品(坯、锭)的生产流程,以各工序分区作业为原则,合理布置各工艺装备及生产设施,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

《炼钢安全规程》5.2.3

1.11

炼钢厂内,应按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设施的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牌。

《炼钢安全规程》5.2.4

2、厂房及其内部建、构筑物

2.1

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1.1

2.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

《炼钢安全规程》6.1.2

2.3

转炉与电炉冶炼跨,应采用炉子高架式布置厂房;容量50t以上的炼钢车间,主要跨间的厂房宜采用钢结构;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YB9058的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6.1.3

2.4

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

《炼钢安全规程》6.1.4

2.5

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2.6

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5m。

《炼钢安全规程》6.1.5

2.7

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炼钢安全规程》6.1.6

2.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1.7

2.9

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

《炼钢安全规程》6.1.8

2.10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6.1.9

2.11

炼钢主厂房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考评说明六6.1

2.12

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6.2.1

2.13

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6.2.1

2.14

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2

2.15

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6.2.2

2.16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炼钢安全规程》

6.2.3

2.17

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规定。

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炼钢安全规程》6.2.4

2.18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炼钢安全规程》6.2.5

2.19

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0

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1

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2

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3

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炼钢安全规程》6.2.7

2.24

转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5

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6

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7

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8

转炉平台必须安装4块以上固定式声光报警仪,分布在作业区四角;转炉值班室、休息室、风机房、加压机站以及煤气区域内的其他值班室必须安装2块以上固定式报警仪,分设在靠近前后两门旁等部位;所有固定式报警仪必须联网、将报警信号和CO浓度数据传输到调度室或监控室;空气呼吸器转炉平均不少于2台。

河北省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安监管-〔2010〕20号

2.29

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9

2.30

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炼钢安全规程》6.2.10

2.31

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炼钢安全规程》6.2.11

2.32

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炼钢安全规程》6.2.12

2.33

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炼钢安全规程》6.2.13

2.34

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

《炼钢安全规程》6.2.14

2.35

第2.0.2条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GB50034-92

2.36

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给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考评说明六6.1

3、原材料

3.1

应根据入炉散状材料的特性与安全要求,确定其贮存方法;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

《炼钢安全规程》7.1.1

3.2

采用有轨运输时,轨道外侧距料堆应大于1.5m。

《炼钢安全规程》7.1.2

3.3

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CaC2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I)等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内,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

《炼钢安全规程》7.1.3

3.4

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

《炼钢安全规程》7.1.4

3.5

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不应进厂。

进厂的社会废钢,应进行分选,拣出有色金属件、易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对密闭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的处置。

《炼钢安全规程》7.2.1

3.6

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m。

《炼钢安全规程》7.2.2

3.7

炼钢厂一般应设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废钢配料作业直接在废钢场进行的,废钢堆场应部分带有房盖,以供雨、雪天配料。

混有冰雪与积水的废钢,不应入炉。

《炼钢安全规程》7.2.3

3.8

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

《炼钢安全规程》7.2.4

3.9

废钢坑沿应高出地面0.5~1.0m,露天废钢坑应设集排水设施,地面废钢料堆应距运输轨道外侧1.5m以上。

《炼钢安全规程》7.2.5

3.10

废钢配料间或废钢堆场进料火车线与横向废钢运输渡车线相交时,火车线入口应设允许进车的信号装置,当火车在废钢区运行时,火车不应进入。

《炼钢安全规程》7.2.6

3.11

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下不应有人,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起重机避让。

《炼钢安全规程》7.2.7

3.12

起重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废钢装卸作业点与相邻起重机作业情况。

《炼钢安全规程》7.2.7

3.13

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

《炼钢安全规程》7.3.1.

3.14

向混铁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口至混铁炉受铁口(槽),应保持一定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7.3.2

3.15

混铁炉不应超装,当铁水面距烧嘴达0.4m时,不应兑入铁水。

《炼钢安全规程》7.3.2

3.16

混铁炉出铁时,应发出声响讯号。

《炼钢安全规程》7.3.2

3.17

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

《炼钢安全规程》7.3.2

3.18

当冷却水漏入混铁炉时,应待水蒸发完毕方可倾炉。

《炼钢安全规程》7.3.2

3.19

混铁车倒罐站倒罐时,应确保混铁车与受铁坑内铁水罐车准确对位;

《炼钢安全规程》7.3.3

3.20

混铁车出铁至要求的量并倾回零位后,铁水罐车方可开往吊包工位。

《炼钢安全规程》7.3.3

3.21

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

《炼钢安全规程》7.3.4

3.22

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7.3.4

3.23

起重机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

《炼钢安全规程》7.3.5

3.24

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炼钢安全规程》7.3.5

3.25

铁水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地坪以上;若因条件限制采用坑式布置,则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保证坑内干燥

《炼钢安全规程》7.3.6

3.26

往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不应压在转炉炉口或电炉受铁槽上,人员应位于安全区域。

《炼钢安全规程》7.3.7

3.27

铁水预处理粉料发送罐的设计、制造与使用,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规范的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7.3.8

3.28

采用CaC2与镁粉作脱硫剂时,其贮粉仓应采用氮气保护;泄压时排出的粉尘应回收;该区域应防水、防火。

CaC2仓附近区域,应设乙炔检测和报警装置。

《炼钢安全规程》7.3.9

3.29

采用Na2CO3系作脱硫粉剂时,应做好设备的防护,其粉尘中的Na2CO3,应回收利用。

《炼钢安全规程》7.3.10

3.30

CaC2与镁粉着火时,应采用干碾磨氮化物熔剂,石棉毡、干镁砂粉等灭火,不应使用水、四氯化碳、泡沫灭火器及河沙等灭火。

《炼钢安全规程》7.3.11

4、炼钢相关设备

4.1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炼钢安全规程》8.1.1

4.2

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上0.2~0.4m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8.1.2

4.3

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炼钢安全规程》8.1.3

4.4

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8.1.4

4.5

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8.1.5

4.6

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的钢包支座上;

《炼钢安全规程》8.1.6

4.7

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

《炼钢安全规程》8.1.6

4.8

两罐位之间净空间距,应不小于2m。

《炼钢安全规程》8.1.6

4.9

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炼钢安全规程》8.1.7

4.10

钢水罐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炼钢安全规程》8.1.8

4.11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罐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8.1.9

4.12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

《炼钢安全规程》8.1.10

4.13

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

《炼钢安全规程》8.1.10

4.14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8.1.11

4.15

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炼钢安全规程》8.2.1

4.16

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记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8.2.2

4.17

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炼钢安全规程》8.2.2

4.18

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

《炼钢安全规程》8.2.3

4.19

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炼钢安全规程》8.2.4

4.20

车间内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车间地坪一致。

《炼钢安全规程》8.3.1

4.21

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炼钢安全规程》8.3.2

4.22

电动铁水、钢水和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炼钢安全规程》8.3.3

4.23

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台面,应砌砖防护。

应根据需要,在轨道端头设置事故滑轮。

带有电子称的钢水罐车,应对电子秤元件进行防护。

《炼钢安全规程》8.3.4

4.24

进出车间的废钢料蓝车与渣罐车,其运行轨道与车间外道路相交的道口,应设置交通指挥信号;运行距离较长时,车辆运行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其他地面有轨车辆的运行,也应贯彻目视监控的原则。

《炼钢安全规程》8.3.5

4.25

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8.3.6

4.26

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

《炼钢安全规程》8.4.1

4.27

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8.4.1

4.28

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

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

《炼钢安全规程》

8.4.2

4.29

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炼钢安全规程》8.4.3

4.30

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电炉车间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

《炼钢安全规程》8.4.4

4.31

钢丝绳、链条等常用起重工具,其使用、维护与报废应遵守GB6067的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8.4.5

4.32

2.2.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2.2 钢丝的安全系数,

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

机构工作级别

m1,

m2

m3

m4

安全系数

4

4

4

4.5

m5

m6

m7

m8

5

6

7

9

注:

①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

对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7、m8的某些冶金起重机,在保证一定寿命的前提下,允许用低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但是最低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②臂架伸缩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

2.2.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2.2.4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受力的均衡装置。

2.2.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2.2.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

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2.2.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2.2.8 吊运溶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纲丝绳。

2.2.10 钢丝绳的维护

a.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b.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c.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d.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的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1998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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