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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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1
1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采购管理,提升采购资源配置效率,体现集约优势,控本增效,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A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采购管理工作必须遵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的采购行为除政府有特殊要求外,须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上实施。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单位的采购行为分为招标和非招标采购。
必须招标的范围:
(一)基建项目
1.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信息化建设、监造、咨询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估算价格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电源生产运营维护单位招标。
5.估算价格超过50万元人民币煤矿、电源、港口的前期项目。
6.项目估算总价格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基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
7.非生产性设施的设计、施工项目。
(二)生产项目
1.项目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维检、设备和材料购置、运营、服务、咨询、监理、监造技改项目。
2.项目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委加工及设备维护修理。
3.预算费用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工程、设备和系统(如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电除尘器改造、分散控制系统改造、脱硫装置、气力除灰渣、中水处理系统、成套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含设备、材料)。
4.设备、材料及油品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5.采掘接续矿务工程、工作面搬家倒面安装工程及总价超过30万元以上的煤炭外运等服务项目。
6.估算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技、环保项目等。
7.其他估算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其他
1.公司本部总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
(四)以下情况可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行为。
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但涉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采购行为。
3.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
(2)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所有投标均被做废标处理的。
(4)有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形的。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整为零、化大为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和托管煤矿的所有国内采购行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1第二章采购管理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管理范围
(一)单项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除电煤、石灰石(粉)的所有采购。
(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详见附件1)规定的全部内容和集团公司指定的其他招标项目。
上述管理范围以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前期、基建、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采购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管理范围
除《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详见附2)范围之外,以下范围之间,由公司直接管理。
(一)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1000万元人民币。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1000万元人民币。
(三)信息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造、咨询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1000万元人民币。
(四)其他单项合同招标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项目。
(五)公司临时指定的其他招标项目。
上述管理范围以外,公司有关部门对前期、基建、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采购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公司管理范围
对于集团公司和公司管理范围外的采购,由各项目公司管理,各项目公司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实施采购。
对于采用单价采购,签订单价合同的采购项目,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至少一年;最终结算价不得高于上报采购申请时的概(估)算价,如果结算金额超过此概(估)算价,必须按程序上报审批或重新招标。
1第三章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
(一)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统筹,成立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分管领导和相关总师(助理)、副总师组成。
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采购的方针政策,并对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核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采购结果和因各种原因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申请,审定公司管理范围内采购结果和因各种原因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申请和结果以及公司集中采购结果。
(二)采购领导小组
每次采购工作开始前,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具体领导采购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所采购专业的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所采购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公司负责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组成,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
采购导小组为临时机构,合同签订后即行解散。
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公司管理范围的评标标准及方法、评标日程安排和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推荐中标顺序。
处理招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公司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
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是公司采购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公司采购委员会例会。
2.负责制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3.负责对口协调集团工程物资技术管理部、招标公司。
4.负责上报、下达公司年度采购计划。
5.负责上报和转发由集团公司管理的所有专业的采购申请和采购结果。
6.负责组织煤炭专业的采购申请的审定,组织煤炭专业评标,评标时出现所有评标价格均超概(估)算时,均做废标处理。
负责公司管理范围内煤炭专业采购申请的批复和所有专业采购结果下发。
7.负责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煤炭专业采购结果。
8.指导煤炭专业项目公司完成采购统计。
9.指导煤炭专业项目公司完成供应商管理工作。
10.指导和抽查煤炭企业的采购工作。
11.配合监察部协调煤炭专业采购过程中的投诉等问题。
12.配合煤炭专业评标专家入库建立。
13.会签各专业部门下发的采购申请批复。
(二)煤化工管理部、物流管理部、电力管理部各专业部门
1.负责本专业各类采购项目必要性的审查;负责指导和抽查本专业的各类采购工作。
2.负责审核汇总本专业年度和季度采购计划。
3.负责组织本专业的采购申请和采购文件的审定,以及公司管理范围内本专业采购申请的批复。
4.负责对口协调集团公司主管产业部门;向招标公司发送本专业所有与招标有关的文件资料。
5.参加本专业评标并由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在评标过程中担任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评标时出现所有评标价格均超概(估)算时,均做废标处理。
6.负责编制本专业采购结果汇报材料,并在评标结束3日内提交工程管理部。
7.负责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本专业采购结果。
8.配合本专业评标专家入库建立。
9.配合监察部协调本专业采购过程中的投诉等问题,并负责向采购管理委会汇报说明。
10.指导本专业项目公司完成供应商管理工作。
11.指导本专业项目公司的采购统计。
12.会签本专业由工程管理部上报的采购申请。
(三)监察部
1.对公司相关部门履行招标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受理有关采购问题的投(申)诉,组织投(申)诉情况的调查,对公司系统内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3.对公司系统内开展采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建采购监督人员库,组织对项目开展监督。
5.对公司采购委员会拟审议项目是否有投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其他部门
1.生产技术部:
负责煤矿项目各类工程施工、煤炭项目科技开发等相关咨询服务类和生产矿井消耗性材料采购必要性的审查;负责煤矿项目工程及科技项目和消耗性材料等的招标技术文件、技术方案等的审查;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2.机电管理部:
负责煤矿项目各类设备、材料采购必要性的审查;负责煤矿项目设备、材料及安装工程等的招标技术文件、技术方案等的审查。
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3.规划发展部:
负责煤炭项目初设之前的地质勘探、咨询及可研编制等前期项目的采购工作必要性审查,负责煤炭项目初设之前的地质勘探、咨询及可研编制等前期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审查。
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4.办公室:
负责本部办公用品、家器具、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5.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
负责集团管理范围外信息化建设及法律事务等以及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负责与招标行为有关的法律问题审核。
6.财务管理部:
负责公司财务资产管理等服务类及本部门业务方面的采购工作。
7.审计部:
从审计角度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加公司采购委员会全部例会,并对采购结果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
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8.安全监察局:
负责环保项目采购工作必要性审查,参与安全、环保设施及工程的招标文件等的审查,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9.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10.销售管理部:
负责公司电煤采购和煤炭经营招标,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11.政治工作部:
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12.证券资产部:
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等服务类及本部门业务方面的采购工作。
第十条项目公司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向公司报备。
建立采购组织机构,明确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编制并上报年度采购计划和季度、月度滚动采购计划。
(三)组织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现场踏勘、采购答疑等。
(四)编制并上报集团公司和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申请、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
为确保各招标项目按计划有序实施,要求项目公司上报采购申请从OA系统到达公司的时间,属于集团公司管理标段,最晚不得迟于开标时间前3个月;属于公司管理标段,最晚不得迟于开标时间前2个月。
(五)组织项目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工作。
(六)负责按照审批后的采购结果进行合同谈判和签约并上报备案合同工作,负责上报备案所有的招标结果。
(七)负责录入采购及合同信息,建立合同台账,进行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和供应商评级以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采购台账建立、结果统计分析等。
(九)做好采购的有关工作。
(十)指定监督人员负责集团和公司管理项目的现场监督小组成立之前进行的采购公告、资格审查、采购文件发售等前期相关环节、开评标现场以及定标后的授标和合同签订的监督工作。
(十一)对项目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开标前1~4工作日确定,必须严格保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有关单位的代表、投资方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从集团公司指定的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需要的或临时选用的专家未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