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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案例大题

 

柳某于2007年3月入职A公司工作,直至2010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011年3月11日,柳某就其与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2009年度年终奖金。

2012年2月23日,柳某又以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度加班费为由再次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

请。

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1)若柳某不服该仲裁结果,欲寻求司法救济,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2)若柳某主张其于2011年3月11日第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中断,其所主张的2010年度的加班费未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支持该主张,为什么?

(3)若柳某提出应由A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仲裁庭应如何处理?

(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柳某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应该支持主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之日起算”。

柳某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明确知道其自身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柳某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2010年12月31日。

所以,陈某于2011年3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是在仲裁时效起算日起一年内提出,是受法律保护的。

(3)(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

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仲裁庭应该要求A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如果不提供考勤记录,那么就认定加班

 

-可编辑修改-

事实存在。

40.李某任职于甲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

李某于2011年8月怀孕,其间曾因先兆流产向甲公司请过两次病假,甲公司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准假。

后来李某未再履行请假手续,多次缺勤。

2011年12月5日,甲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系旷工30日。

甲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明确的请假程序,并有“连续旷工8天,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

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问:

(1)甲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处理李某,应符合什么条件?

(2)如果《员工手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为什么?

(3)若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甲公司不服该裁决,甲公司可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处理李某,应提供《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的材料,即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李某也已签收,程序亦合法有效。

(2))如果《员工手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因为《员工手册》经合法程序制定和通过,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公司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刘某是某燃气炉具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

2012年1月13日晚上,公司各

 

-可编辑修改-

部门按照惯例组织年度迎春聚餐。

刘某根据公司经理的安排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

当晚9时聚餐结束时,刘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

请回答:

(1)刘某的摔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什么?

(2)某燃气炉具销售公司若提出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有哪些?

(3)若刘某系被来饭店就餐的郭某碰撞摔倒,而郭某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刘某如何实现权利救济?

答:

是属于工伤.员工在上下班时间钱还能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刘某应该向郭某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其医疗救治。

40.2010年8月,杨先生入职甲软件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在入职培训时签收并学习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规定,公司的所有员工均不得自公司离职后三年内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

2011年,杨先生自该公司离职,并进入乙软件公司担任销售总监。

甲软件公司便以杨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诉

 

-可编辑修改-

至法院,要求杨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请回答:

(1)甲软件公司章程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哪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

(2)

若杨先生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其离职后公司是否支

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杨先生产生什么影响?

为什么?

答:

离职后应该对杨先生支付合理的竟业补偿金。

甲公司应该在杨先生离职后如果对其支付合理的竟业限制补偿金。

那么杨先生离

职后就应该遵守起劳动合同中所签订的竟业限制。

若没有对其支付合理的竟业限制保险金,则杨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甲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保险金。

案例:

2009年5月,王某到某建筑公司务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月工资800元,每天工作9小时,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

2009年8月,王某在施工中因自己操作不当被砸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0年5月,合同到期,公司终止与王某的合同关系。

请回答:

(1)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哪些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答:

以下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第一,合同约定每天工作9小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

国家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第二,王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承担责任。

(2)王某因自己操作不当被砸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

答:

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因为自己的

 

-可编辑修改-

操作不当被砸伤,但是在施工中造成的伤残,而且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

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

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请回答:

(1)邹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为什么?

答:

邹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的“非全日制用工及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等与“劳务合同”是自相矛盾的。

根据《劳动法》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原则,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劳动者的内容来确定,而按劳动关系来确定是对劳动者最有利的。

因此,应当确定为劳动关系。

(2)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不合法。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

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3)邹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

答:

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邹某被逆向行驶的轿车撞伤,符合这一规定。

39.金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

 

-可编辑修改-

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

2011年6月初,公司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金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

(1)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答:

劳动合同有效,因为该约定违法。

(2)公司在金某的要求下是否必须与之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什么?

答:

不是必须与金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金某与其所在单位虽然已经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履行完毕,不符合上述情形。

(3)假设金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金某是否履行了劳动者

的如实告知义务?

请分析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答:

金某没有履行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都应当如实告知。

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条件有姓名、学历,身体状况、掌握的技能、没有在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

40.赵某于2008年1月到甲公司担任会计工作。

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18日至2011年1月17日。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

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为其出具终止合

 

-可编辑修改-

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的手续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甲公司认为赵某未与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并拒绝办理工作交接,同时赵某涉嫌经济犯罪侵害了公司利益,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而不同意赵某的仲裁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问:

(1)赵某拒绝办理工作交接,甲公司能否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拒绝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的手续,为什么?

答:

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拒绝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到期后,原劳动合同如无变更,则视为合同到期,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至于补偿问题,如用人单位以不低于上期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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