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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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时间】2000-10-24【发布单位】国办发号【发布时间】:

【生效日期】:

2000-10-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现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国务院批准改革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已经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个和移交地方管理的个勘察设计单位(名单详见附表六和附表七),这次改革不再调整其隶属关系。

(三)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该企业的成员单位,应保留其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划归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不得再下放。

二、体制改革方案

(一)管理体制调整。

此次管理体制调整涉及个单位,具体方案为: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个勘察设计单位交由中央管理(名单详见附表一)。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等个勘察设计单位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详见附表二)。

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等个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地方管理(名单详见附表三)。

水利部所属的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等个勘察设计单位交由相应的流域机构管理(名单详见附表四)。

铁道部所属的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和铁道部专业设计院等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体制调整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改革一并进行。

这个勘察设计单位也要按照国办发号文件要求,在本实施方案发布后,半年内改为企业。

国家有色金属局所属的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等个勘察设计单位(名单详见附表五)管理体制的调整,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号)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若需调整隶属关系,可由企业自主协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领导干部职务由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工委)管理,原主管部门要将移交单位的领导干部名单、职务资料登记造册,移交中央企业工委。

党的关系原在国家机关的,交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党的关系原在地方的,不作变动。

资产与财务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行业管理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三)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原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方案,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及财务关系移交和划转手续。

(四)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其领导干部职务及党的关系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办理资质调整、变更手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政策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享受国办发号文件及本方案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

从年月日起,改为企业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统筹层次,分别以年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护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年月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高速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法,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年月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补贴基数为年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年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

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年月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年月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年月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年月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年月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年月日(不含)前,已经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

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国家计委、建设部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办发号文件精神,尽快制定颁布新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此项工作原则上与体制改革工作同步完成。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政策按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办理。

在改制前属于财政拨款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自用土地的税收政策按照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办理。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交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子公司及直属分支机构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的年内,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可附注原单位名称。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

可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贯彻“两低于”的前提下,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四、组织领导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勘察设计单位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接收工作,不得将接收单位再下放,不得随意向这些单位安置人员,确保此项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三)在体制改革期间,勘察设计单位的现有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交接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时,日常工作仍以原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四)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办发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尽职尽责地支持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在此次体制改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照中办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原直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派出机构等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参照本方案实施改革,同时享受国办发号文件和本方案的有关政策,具体名单和体制改革方案由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审核批准。

(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办发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进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并与政府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要充分发挥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以及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附表一:

交由中央管理的个勘察设计单位名单编部门单位名称所在备注号地1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由建设部建设部中国建筑设计研北京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究院合并组建,并改制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集团有限公司。

2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工程设北京计院3国家石化局中国寰球化学工北京程公司北京煤炭设计研改制为中煤工程设计集团公司4国家煤炭局究院(集团)北京(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1998205号批准组建)5国家轻工局中国轻工业北京北京改制重组(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设计院监督1999808号批准重组)国家建材局国家建筑材料工6业局天津水泥工天津业设计研究院7国家纺织局中国纺织工业设北京计院8国家有色金属局北京有色冶金设北京计研究总院机械工业部第七9国家机械局设计研究院(西陕西改制为中国机械工程咨询设计安启源国际工程集团公司咨询总院)10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邮电河南改制为中国信息工程咨询设计设计院集团公司附表二:

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个勘察设计单位名单编部门单位名称所在备注号地1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东吉林进入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北设计研究院2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西甘肃进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北设计研究院3建设部中南市政设计研湖北进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究院(武汉)4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西四川进入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南设计研究院5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华天津进入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设计研究院6信息产业部中京邮电通信设北京进入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计院信息产业部电子进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7信息产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四川司院8国家机械局机械工业部设计北京进入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研究院9国家机械局机械工业部第一安徽进入机械科学研究院设计研究院10国家机械局机械工业部第二浙江进入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11国家机械局机械工业部第三重庆进入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12国家机械局机械工业部第四河南进入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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