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213650 上传时间:2022-11-2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68.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docx

《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docx

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

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

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总结

为了备战司法考试,刑法在整个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分量,以下是在上课中老师整理的刑法知识。

(一)刑法明文规定将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需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以绑架罪一罪处罚(《刑法》第239条);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刑法》第240条);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第240条);

4.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处罚(《刑法》第358条);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罪一罪处罚(《刑法》第358条);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刑法》第318条);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又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刑法》第321条);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刑法》第347条)。

(二)刑法明文规定以某一罪名处罚的,不适用数罪并罚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以盗窃罪论处(《刑法》第196条第3款);

2.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2款);

3.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253条第2款);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案解释》第2条);

5.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

(三)法定择一重罪处罚

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刑法》第329条第1款);

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刑法》第329条第2款);

3.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刑法》第399条第4款);

4.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解释》第10条)。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

如果实行了走私犯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外汇犯罪决定》第1条)

6.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处罚。

(高法《盗窃罪解释》第12条第5项)

(四)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120条第2款);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57条第2款);

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伪造货币案解释》第2条第2款);

4.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第2款);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所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盗窃案解释》第12条);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94条第3款);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321条第3款);

11.因为挪用公款而受贿,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挪用公款案解释》第7条);

12.实施《刑法》第140条至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解释》第11条)。

(五)、转化犯情形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

9.聚众打砸抢行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289条)

10.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384条第2款)

11.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92条第2款)

1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333条第2款)

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355条)

1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高法《挪用公款解释》第5、6条)

(六)、包容犯情形

包容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附带实施了本属于其他犯罪的行为,但后者被前者所包容,刑法对后者不予单独定罪量刑,而是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第239条);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第240条);

3.拐卖妇女罪与引诱、强迫卖淫行为(第240条);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行为(第263条及相应司法解释);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的行为(318条);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第321条);

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行为(第358条);

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第358条);

9.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第347条)。

(4)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

常见的继续犯类型

(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窝藏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等;

(2)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263条: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刑法》第236条: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3)《刑法》第336条: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5)《刑法》第260条: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6)《刑法》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7)《刑法》第239条:

绑架致人死亡的;

(8)《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刑法》第114~118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10)《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1)《刑法》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2)《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3)《刑法》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4)《刑法》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5)《刑法》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刑法》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7)《刑法》第278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8)《刑法》第318、321条: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的;

(19)《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20)《刑法》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刑法》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按照法定一罪论处的牵连犯

(1)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刑法》第196条第3款);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刑法》第229条第2款);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电报又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53条第2款);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第318条、第321条);

(5)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347)。

需要数罪并罚的牵连犯

(1)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刑法》第120条第2款);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刑法》第157条第2款);

(3)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刑法》第198条第2款);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的(《刑法》第294条第3款);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刑法》第140~148条);

(6)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伪造货币案解释》第2条);

(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与妨害公务罪并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解释》第8条);

(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其他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挪用公款案解释》第7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