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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立交施工安全审查注意事项新版

 

“下立交施工”安全审查注意事项(2021新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enterpriseproductionmanagement.Theobjectisthestatemanagementandcontrolofallpeople,objectsandenvironmentsin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AQ-SN-0212

“下立交施工”安全审查注意事项(2021新版)

说明: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

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

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重点内容

  1、应用文件。

查看应用的技术文件和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文件是否正确并有针对性(经常发生错、漏)。

  2、施工地点。

施工方案中应说清楚工程施工地点,应与工务段到现场共同确认线别、区间(车站)、里程(经常发生错、漏),站内施工应提供车站配线图。

  3、工程施工与行车设备关系图。

查清施工影响范围内的行车设备状况,绘出工程施工与既有线行车设备关系图(平面布置图),标明需要保护或迁移的行车设备和地下管道、光电缆等设备的数量和正确位置。

  4、保护措施。

方案中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是否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比如:

线路地基、路基边坡、便梁支墩及基坑围护加固等(用图示说明);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过渡方案,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材料等。

  其中,在繁忙干线钻孔桩应离线路中心6m以外。

  5、下穿立交施工质量。

按《关于铁路下穿立交施工质量要求的通知》(工路桥函〔2009〕213号)执行,采用TQF-Ⅰ型防

  水层技术要求和拉模螺栓使用方法应列入施工方案。

  6、行车条件。

按“316号文”要求明确工程施工行车条件,

  在施工方案中应单列章节。

比如:

基坑开挖、线路加固、架设便梁、箱涵顶进等都必须提出明确的行车条件。

  7、架设便梁。

执行上铁工函〔2010〕117号规定:

在既有线路上安装、拆除D型便梁(含支墩、穿钢枕、纵梁就位、纵横梁

  联结、便梁拆除)必须在天窗点内作业。

同时执行《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铁路桥涵立交顶进施工线路限速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上铁运函〔2011〕104号)。

注意:

上铁运函〔2010〕1461号已废止。

  上铁运函〔2011〕104号新规定:

  架设便梁应使用重型轨道车(吊)机械装卸便梁;两线间装卸纵梁,线间距小于6.5米时,邻线必须同时封锁,(要点5至10分钟,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由施工单位向车站申请,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

请在提报月度施工计划时注意。

  钢梁扣件采用标准件,绝缘装置请电务部门测试,电化区段便梁须接地,并请供电段和电务段共同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8、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按《关于印发〈营业线框构顶进作业限制慢行时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运基桥隧函[2006]15号)规定执行:

应力放散由设备管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配合,在施工方案中应明确委托给工务段;按《无缝线路应力放散的补充规定》(工线函[2006]052号)要求安排应力放散。

应力放散52号.doc

  9、线路拨道。

当线间距不足需拨道后架设便梁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拨道施工(含接触网调整)应委托设备管理单位组织;干线施工应采用大型养路机械,一线施工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路局“316号文”第53条规定:

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

  10、基坑方案。

注意按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10〕161号)规定:

距离既有线大于安全距离(根据《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铁建设〔2008〕14号)7.1.4条规定,“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桥涵和其他建筑物基础时,应自基坑底边,按1:

1.5向上推算,确定开挖对既有线影响程度。

”);应有顶进工作坑施工平面图、基坑保护、排水井点布置、工程地质、后背验算、整体稳定验算和墙体抗隆起验算等技术资料。

  开挖基坑注意事项参照《工规》第3.3.15条规定,其中靠近基坑上方不得堆土和放置料具等重物,挖出的土石方堆放应距坑边不小于1m,高度不超过1.5m。

  注意: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米及以上(临近河道时4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应按规定专项审查;对高压旋喷桩施工、预应力管桩施工、需架设便梁的施工、以及施工复杂对营业线安全影响较大的其它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下穿框构桥施工时便梁支墩进行稳定检算;防护棚架装拆,应对结构进行稳定检算;支护设计及方案经上级审批,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临边防护。

具体按《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建函〔2008〕659号)第六十八条规定和(上铁工发〔2010〕117号)相关规定执行。

  11、防止挖断电缆。

地下管线保护和防止挖断电缆安全措施是否明确。

抓住三个关键环节:

现场交底、书面签认;明显标记、保护措施;设备单位监管人员不到场不准开挖。

  12、(上铁工发〔2010〕117号)规定:

软土地区距路堤坡脚3米内的钢板桩禁止拔除;距路堤坡脚3米至8米内的,施工单位应在天窗点内或慢行条件下施工。

  13、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畅通。

注意方案中有否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4、爆破施工。

  ⑴《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铁建函〔2008〕659号)第22条规定:

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⑵《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上铁建发〔2006〕105号)第21条规定:

爆破施工可能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向行车组织部门申请施工封锁计划,阐述爆破范围、爆破数量、作业时间和安全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得利用列车间隔时间擅自爆破施工。

邻近营业线的爆破作业,宜采用松动爆破,不得使用火花爆破,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

不得采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雷管装好等待点炮的作业方式。

  ⑶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爆破作业”第3.3.27条~第3.3.34条执行。

  ⑷办理爆破施工报批手续时,须由施工单位和承担工程爆破的单位共同向当地公安局和铁路公安局提出申请。

  15、施工组织。

施工方案中必须提出施工组织及其劳力安排计划(经常发生漏编劳力安排)。

  16、机械装备。

施工方案中必须提出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名称规格和技术状态。

禁止使用未经年检合格的设备和状态不良的设备(较多发生漏编或考贝错误资料)。

  17、施工进度安排。

按工程项目分类提出施工进度安排计划。

  18、安全措施要求。

应包括:

季节性安全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方案、挖掘机开挖既有线路基和轨下作业安全措施、无缝线路施工防胀措施、大型机械使用物理隔离和防倾覆措施、“一人一机”防护制度;线路和便梁沉降位移观测安排,确保正点开通措施以及组织指挥人员、关键岗位把关人员和劳动安全措施。

  19、施工防护和驻站联络。

执行(上铁工发〔2009〕111号)和(上铁师发[2010]131号)以及“工规”、“技规”相关规定。

  20、施工封锁和限速规定。

按(铁办[2008]190号文)附件7“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执行。

  21、劳动安全和防止路外伤亡。

需要临时拆除栅栏时,施工单位必须与属地公安部门和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在防护栅栏开口处悬挂警示标志牌,设置临时防护设施,确保完好的全封闭状态,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与协议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对防护栅栏活动门实施“常闭”、加锁和派人看守

  22、工程消防。

执行(上铁公发〔2009〕193号)规定。

  23、劳务工安全管理。

按“316号文”第53条规定执行;

  24、施工道口管理。

按“316号文”第55条规定和《关于公

  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上铁建发〔2006〕105号)规定执行。

  25、电化要求。

  ⑴路局机供函〔2009〕72号文要求:

对供电线周围4米以内的大型机械施工,现场必须标画红线等物理措施。

  ⑵上铁运发〔2010〕161号规定“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非自行式施工机械自身高度(或作业时的伸展高度)在机位的水平投影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

  ⑶需要供电段配合的施工按《上海铁路局工供联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上铁机函〔2007〕489号)执行。

比如:

线路拨道累计超过±30毫米、线路抬落道累计超过±30毫米,需停电进行接触网同步调整。

  26、方案变更。

需要设计变更的部分,应提出变更设计联系

  单报设计认可,施工方案需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手续。

XXX图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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