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合同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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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合同发布
编号:
市政道路工程合同文件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总包方:
承包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市政道路工程合同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通过招标,经双方协商谈判,就位于的项目小区外市政道路工程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二、承包内容:
2.1根据甲方(包括市政道路原设计单位,下同)书面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的施工、检验、试验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内容。
2.2乙方有责任对已经甲方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再次复核,并发现设计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方面,或原设计施工图中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方面并于市政道路施工前进行及时的完善,否则,因此造成的返工、损失或工程造价的增加均由乙方承担。
三、承包方式:
3.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风险、包保修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四、合同价款:
4.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RMB万元(大写:
元整),最终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
4.2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含保险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各项检验费、临建费、运杂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水电费、利润、各种规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税金、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风险费以及其它所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
综合单价不会因本工程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也不会因其他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和机械等的市场涨价及政府的有关调价文件)的差异或变化而调整。
综合单价中有但乙方实际未施工的项目或施工不到位的,相应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乙方不享受优化设计节约的工程造价。
4.3本市政道路工程之图纸及说明书中未表明者,若习惯上该部分工作属于乙方工作的,乙方亦应照作且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乙方拒绝该项工作的,甲方由其他方完成,因此发生的费用×120%在乙方的合同价款内扣除。
4.4合同内的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
五、付款方式:
5.1完成路基施工完成14天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
5.2全部施工完成后14天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
5.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14天后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
5.4结算后除留结算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外,结清余款。
5.5保修金按质保协议书的约定支付。
5.6支付进度款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交水电、甲供材料费(同期用量扣除)、各种罚款、违约金等,乙方收款时须出具符合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
5.7进度款付款比例的调整:
5.7.1甲方可根据乙方完成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对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5.7.1.1实测实量得分在80分以下的,该阶段的工程款暂不予付款,直至整改至符合80分以上后再支付。
5.7.2甲方可根据乙方完成本工程的工程进度,对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5.7.2.1工程进度滞后2天内的,按当期应付款额支付。
5.7.2.2进度滞后3天以上10天内的,按当期应付款额的90%支付,其余进度款待进度满足要求后支付。
5.7.2.3进度滞后超过11天的,按当期应付款额的80%支付,其余进度款待进度满足要求后支付。
六、工期:
6.1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具体以建设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6.2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年月日(根据上述实际开工日期以及合同总工期确定)。
6.3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个日历日(含节假日)。
6.3.1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包括但不限于强降雨、暴雪、风暴等)、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
6.3.2本合同计划节点如下(由甲方工程部明确进度控制要求):
6.4以下情形发生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乙方未及时提出报告的,视为乙方自行放弃工期顺延的申请。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二、标准条款
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7.1本合同协议条款;
7.2双方往来函件及承诺;
7.3中标通知书;
7.4本合同标准条款;
7.5招标文件;
7.6承包方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投标报价清单;
7.7供货一览表;
7.8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7.9质量保修书及服务承诺;
7.10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排列在前的文件优先解释,一般性规定与特殊约定不一致的,以特殊约定为准。
八、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和原则:
8.1合同内价款的结算原则:
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完工面积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
8.2合同外价款的调整原则:
8.2.1如该子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有的,则套用该子项目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8.2.1如该子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没有的,则执行年的《省建筑工程计价表》、《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国家、省、本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取费级别为三类工程费率取费,该部分单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主材单价由甲方认价,辅材按当月本市造价信息,发生拆除费用套用现行修缮定额并按配套相关费用定额和文件进行计取费用;发生零星用工或点工按元/工日计取。
依据以上约定计算的费用,按照%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调整的合同价款。
以投标截止日前颁布的文件为准。
8.3经甲方加盖公司公章批准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现场签证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须附有签证前后的对比照片)所发生的费用经甲方审查批准(须加盖甲方公章)后予以调整,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一并结清,施工期间内不予支付该调整费用。
8.4就本工程因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部分,乙方须在该部分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合格的变更、签证资料,逾期提交的或所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相应费用已含在其它综合单价内,不予调整。
8.5由于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增加的,增加造价不超过中标价的3%时,结算价不予调整,超过3%时,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
8.6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变更、核定单、签证报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经核实,如发现乙方上报的变更、核定单、签证报价资料有意弄虚作假,则该份变更报价资料甲方不再认可、办理。
8.7若甲方需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
若无正式书面委托,甲方不予结算。
8.8本工程竣工备案后28天内,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
乙方需要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
8.8.1开工令;
8.8.2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
8.8.3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竣工图纸、扣款单及明细、甲供材料领用清单;
8.8.4经甲方加盖公章签字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原件)和各种奖罚单(如有);
8.8.5经监理公司、甲方工程部共同签字确认后的甲方造成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期顺延的工期顺延证明(如发生顺延);
8.8.6根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含电子版)、合同书;
8.8.7认质认价资料;
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最终结算价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
8.9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审计值为准。
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
8.10乙方所报结算不得弄虚作假,若乙方递交结算值与最终审定值差额超过5%的,则按核减额的10%由承包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11凡是在签证、结算等过程中发现乙方与甲方人员之间发生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乙方支付5万元/人·次违约金予甲方,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按照超出部分的120%扣除工程款。
九、工程质量与验收:
9.1工程质量标准:
9.1.1本工程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优良标准。
验收分数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85分以上。
9.1.2乙方承诺,由乙方完成的工程不会影响本工程整体建筑申报并被评定为杯工程,否则,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3乙方承诺,为使工程达到杯验收标准而需增加的额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9.1.4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
达不到该标准的,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9.1.5本合同对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合格”与“优良”两个标准的定义如下:
(1)分项工程:
1)合格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其以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优良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其以上。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分部工程
1)合格: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
(3)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①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②质量保证资料必须合格并齐全;
③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2)优良
①质量保证资料必须合格并齐全。
②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优良,建筑工程必须含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
(其中;主体、路基、路面等工程必须为优良)。
③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
合格工程标准(若有更新,则执行新版本)见ZN-GF-2010《中南控股集团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上下册、ZN-SC-2010《中南控股集团施工操作手册》上中下3册、ZN-SC-2010《中南控股集团施工技术标准》上中下3册,以上规定中没有的,执行相应国家规范标准。
9.1.6样板施工及其特别约定:
(1)乙方必须先施工样板,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甲方对样板的确认不是对工程质量最终的确认,最终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2)乙方未能按照本条款约定先施工样板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工作,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延误工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因此对非乙方承包工程(含甲方及其它施工方)造成损失和工期延误将由乙方承担。
9.1.7本工程竣工验收时,经验收如不能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乙方负责自费返修直至符合优良工程验收标准,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除须据实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外,还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①针对各分部分项的验收、综合竣工验收,若第一次验收达不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乙方返工后经第二次验收才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