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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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大学专任教师。

厦门大学专任教师指在厦门大学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第六条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一般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第七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原则上高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60%(其中正高职务岗位数占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40%),中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30%,初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10%。

第八条学校鼓励教师资源在全校范围内得以充分共享,相关学院(直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可以联合聘用或复聘教师,一个教师在同一聘期最多可以接受3个单位的聘任。

凡实行教师合聘或复聘的学院(单位),其合聘或复聘的教师按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比例计算所占相应职务岗位数。

第九条学校保障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受聘教师担任学校机关部处正职以上管理职务或担任各学院副院长、副书记以上职务的,不占本学院教师岗位数。

教师担任学校其他管理职务,通过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或配备教学科研助手的办法予以鼓励。

第十条根据国家及地方省一级政府规定年满60周岁可不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受聘教师职务可不占本学院(单位)的教师岗位数。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优秀人才的引进,凡有岗位空缺,必须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校外应聘人员。

学校根据事业整体发展的需要,在全校专任教师编制总数中划出5%的机动编制,用以保证各学院(单位)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满足学科发展对于特别优秀人才的聘用需要。

各学院(单位)占用学校的机动编制数,应在5年内归还。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受聘教师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遵纪守法,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应满足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同时承担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双重任务。

所有受聘教师均须承担本科生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的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任务(其中至少1门是本科生的课程),或者完成不低于8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本科生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

2、承担科研工作,组织、领导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科研团队完成重要科研项目,或完成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并在3年的时间内至少有1项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

3、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领导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并做出显著成绩;

4、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和高级研修人员,帮助并督促本学科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5、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担任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担任副教授岗位工作5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纪录;

2、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的影响;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3门以上的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重大横向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取得过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可以提供3篇以上本人独立或为主完成的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以下凡“核心学术刊物”均简称“核心刊物”)上发表(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或最近5年内)的学术论文或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但至少有1篇本人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且同时作为通讯作者署名的发表在一类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以证明自己的科研能力;

5、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或者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者在学校或社会的发展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6、能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7、具备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副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的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任务(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或者完成不低于8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本科生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

2、承担科研工作,组织、领导或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或完成重要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并在3年的时间内至少有1项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

3、参与并协助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在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并做出突出成绩;

4、参与并协助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并督促本学科讲师和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5、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担任副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者担任讲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以上且已出站,其他人员担任讲师岗位工作6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纪录;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的课程,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组织、领导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重大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取得过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科研成果,可以提供2篇以上本人独立或为主完成的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或最近5年内)的学术论文或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但至少有1篇本人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署名的发表在一类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以证明自己的科研能力;

5、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或者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者在学校或社会的发展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6、能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7、具备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讲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2门课程(每门2学分以上)的主讲和辅导任务,或者完成不低于6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本科生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

2、承担科研工作,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在3年的时间内至少参与完成了1项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

3、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4、帮助并督促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5、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担任讲师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仅具有硕士学位者担任助教岗位工作3年以上,仅具有学士学位者担任助教岗位工作6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记录;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新聘教师要求有过教学实践),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参与过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的研究工作,可以提供1篇以上本人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署名的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在担任助教期间或最近3年内)的学术论文以证明自己的科研能力;

4、可以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5、具备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助教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辅导本科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本科生课程的辅导任务或实验指导工作;根据需要,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承担部分课程内容的主讲工作;

2、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3、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4、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担任助教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学院(单位)教学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位论文得到优秀的评价;

4、可以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教学资料的搜集;

5、具备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单位)聘任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关于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规定,按照不同学科岗位的要求,制定各学科教师职务聘任的具体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

专任公共课(限外语、体育、思政)副教授以下职务教师超额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在岗位职责及竞聘条件上可以放宽对科研任务的要求,具体放宽标准另定。

第二十三条新聘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除特殊学科外,原则上不选聘本校毕业的硕士和学士直接留校任教;除非有特殊的需要,原则上不选聘本院(系、所)毕业的单一学缘的博士直接留本单位任教。

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认定的特别优秀人才可以不受学历、学位、履职年限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聘用。

第四章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审定教师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审批各类中、初级职务教师聘任人选;研究决定各类高级职务教师聘任人选;研究决定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

学校人事处为学校聘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一级学科成立各学科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一般由7~9名本学科教授组成。

本校全职教授人数不足的学科,可以聘请兼职教授参加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学校聘委会研究确定。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本学科的教师选聘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的聘任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学院(单位)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单位)聘委会”)负责本学院(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报学校备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学院(单位)应聘教师的考核评议工作;根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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