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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全文

民通意见全文

篇一: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法律条文,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一般来说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

犯罪行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罪责责任条款承担过错。

2、形式:

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漠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这些行为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国际法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

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不怎么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才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求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可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毛序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诽谤损害赔偿的

第二条件,如果没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不能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此类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

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所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在的出法律上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

一般采用客观来判断方法,即一个人理应预见而没有断言预见,应该注意而无法注意。

在早期统一标准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

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行径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一个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不道德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

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不该人有的重视,并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

如换成另外一个直觉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上的自尊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1)要有损害,如果没有损害或者没有损害存状况再或者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可补偿性,就不需要或进行诉讼。

(2)需要判断原告的损害和被告的行为是否行为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因果关系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必否认,但是法律上只是要求直接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的因果关系越长就说明行为人可预见性越低。

(3)对行为的评价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三)特殊侵权责任

概念:

当事人专有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法律条文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比方说一般来说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例外主要体现在:

1、把不是自己所严重危害作行为引发的损害由自己承担,第一由他人行为造成损害而要承担赔偿责任,自己须与赔偿人之间有一定的关系(隶属、监护人);第二因为危及特定物质或者特别因素致人损害。

责任人与特定物件因素有特定的互动关系(管理、环境污染、动物、建筑物)所以一定要界定致损与责任人有关。

2、过错责任的例外,第一、无过错责任(环境、产品、动物)。

第二、方式疏忽证明的方式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不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责任倒置(道路、机动车、高空抛物致损等)。

二、《侵权责任法》解析

(一)隐私权首次明文提出

【重点条文】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析】

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会了隐私权这一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竞赛活动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而在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而实践中则根据最高院的判例,对隐私利益的不加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保护。

(二)责任组合而成和责任方式

【重点条文】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正当权益,不论犯罪者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尽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意识的,依照其规定。

【解析】

第七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归责的第六条无过错原则。

即是指没有所指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规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规定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

124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3条;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等。

即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执法人员的侵权行为、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因地面施工引起的抗辩、因动物饲养的动物引致的侵权行为等,但以上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同的,在本法分则部分或者其他法律详细规定。

【重点条文】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担连带责任。

【解析】

共同是指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承担责任导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关联方的侵权行为,如教唆、帮助他人试行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威逼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的数人侵权间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协力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加害人难以的情况。

由于无法确定自杀者,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具有对损害的会发生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都言行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十多人侵权,是指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蜂斗菜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又区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其中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部分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如:

甲、乙两人共同将一台电视机收音机从5楼扔下,砸中路人丙,则对于丙来说,甲乙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又如:

甲、乙二人相约比赛谁弹的塑料袋远,二人同时将烟头弹出,结果一烟头弹入丙家中,并引起火灾,但难于确定是谁的确定烟头所造成,则甲乙母女二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还如:

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别车,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轻易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再如:

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闯红灯经过该路段,横穿马路细穗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跳入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

【重点条文】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与提供支援行为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责任的,应当承担部分相应的责任。

【解析】

此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前半段来源于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这里暂且不表。

考虑应当注意的是第二款后半段,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详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即规定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此条文明确的是,在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受到包庇教唆或者帮助的情况下,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民法通则清晰明确的是,在没有外力帮助、教唆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技能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实施侵权行为,其亲属应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尽到了护理人员义务的可以减轻其义务,实践中应区别适用。

【重点条文】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三等亲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行为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极难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所有损害的,行为人承担控股子公司。

第十二条父女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法判断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这几条为前面所述的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直接结合、间接结合,不再重复。

【重点条文】

第十三条法律新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解析】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人远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因此在实践中完全可以在实践中对有家产担保或者明显具有赔偿能力的连带责任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以及时保护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一旦部分连带责任人逃逸以后,如非要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的话,那么即使符合诉讼条件也和需要经过漫长的公告程序最起码期间,对那些需要及时得到赔付以支付医疗费用、生存环境等费用的被侵权人而言,这是极端不公平的。

【重点条文】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意识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总额的连带责任人,应当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解析】因侵权行为而需承担的连带责任诉讼属于真正连带责任,即多人侵权中,一人对外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并不能使得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赔偿义务举证归于消灭。

【重点条文】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应负责任意识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析】

本法列举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比民法通则规定应负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少了两项,一是修理、重作、更换,二是支付违约金,这二者主要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两者方式。

其中修理、重作、更换主要就针对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因标的物的瑕疵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这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此第二十五条没有予以列举。

【重点条文】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心理治疗费及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除了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析】

此条没有像《人身损害赔偿判例》需承担那样详细列出所有可能需要侵权责任承担人赔的项目,但是以“麻醉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概扩,应该参考将来从今以后做出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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