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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说明书写作要求

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写作要求

一、引论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包含说明书。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说明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的必要条件之一。

    说明书及其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说明书及其附图还用于支持权利要求,并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说明书的各个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并且应当做到用词规范、语句清楚。

 

二.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该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一) “清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 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 用词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说明书的用词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

(二)“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 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

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2)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

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 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

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了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惟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三)“能够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1)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 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 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4)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措施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措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三.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

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

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系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专利局规定的序列表。

该序列表应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专利局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以下就上述方式和顺序逐项详细说明:

1. 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 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 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 清楚、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4) 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

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

“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5)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 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

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3. 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

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公开日之前。

   (3) 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的,应当标注原文。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但是这样的引证方式是否达到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可参见相关段落。

4.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本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

    

(1)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i)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ii)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但是同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公开这些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说明书中列出的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都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2) 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

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

    然后,可以通过对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3) 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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