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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监察、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的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全层次、全过程的大事,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

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达到如下要求:

(1)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要求,并应适时修订;

(2)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级、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

(5)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要注意发挥工会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职能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班级长

班级安全生产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健,班级长全面负责本班级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级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的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5、岗位工人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1)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设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没有统一规定。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白日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投入

一、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支下方面:

(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墙、通风工程等;

(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该计划的核必是安全技术措施。

(一)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

主要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故障——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

(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发生事故以后,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扩大,常用的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有隔离、个体防护、设置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思想,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依据。

还要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

(1)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2)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安全技术措施;(3)辅助措施;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

(1)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

(2)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3)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的原则;(4)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1、编制时间

2、计划内容

(1)单位和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与目的;(4)经费预算及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单位及负责人;(6)措施使用方法及预期效果。

3、编制计划的布置

4、计划项目的确定与编制

5、计划的审批

6、计划的下达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验收

第四部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秤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妈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花妙笔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现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的案例。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2、新从业人员

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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