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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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试行)

2008年4月22日发布2008年4月23日实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

前言

为适应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标准化的需求,加强对该工作的指导,并使其更加规范,质量可靠,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编写了《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技术要求》,以统一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

本标准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参考有关地方标准、结合贵州实际编制。

本标准共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滑坡、崩塌—危岩体、泥石流、不稳定斜坡、岩溶塌陷、采空区塌陷、资料整理及成果报告10章,规范性附录A、B、C;资料性附录D、E、F、G、H、J。

本标准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

贵州省国土资源勘察规划院,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和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常大美、时南翔、杨胜元、刘秀伟。

本标准经赵国宣、丁坚平、魏康林、谢树庸、刘仁义、伍锡举、莫安儒等专家审查。

1总则

1.0.1为统一贵州省地质灾害勘察的技术标准,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工作符合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要求。

1.0.2本技术要求规定了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的技术方法、研究内容、评价准则,适用于贵州境内常遇的滑坡、崩塌、泥石流、不稳定斜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

1.0.3地质灾害勘察应在广泛搜集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防治地质灾害经验等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要求,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准确、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

1.0.4地质灾害勘察属于岩土工程领域中的专门勘察,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的技术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岩土工程与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相关技术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滑坡

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与地质条件下,斜坡上的岩体或土体,在以重力为主的作用下,沿斜坡内部的软弱面或软弱带(一个或多个)发生剪切破坏而产生整体下滑的现象。

2.1.2崩塌―危岩体

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倾倒并以滚动、跳动、坠落移动的现象称为崩塌。

被多组不连续结构面切割分离、稳定性极差的、具备倾倒、坠落或塌滑等形式崩塌条件的地质体,称为危岩体。

2.1.3泥石流

在山区沟谷或斜坡上,由于暴雨或融雪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等松散固体物质的土、水、气的混合流,是介于挟沙水流与滑坡之间的一种地质作用。

2.1.4不稳定斜坡

在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下,可能引发滑坡、崩塌等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斜坡地段。

2.1.5岩溶塌陷

由于地下存在的岩溶洞隙而引起地上岩、土体覆盖层向下陷落而造成灾害的现象。

2.1.6采空区塌陷

由于地下存在的采空区、井巷、隧道等而引起地上岩、土体覆盖层向下陷落而造成灾害的现象。

2.1.7地质灾害勘察

通过调查、测绘、勘探等手段,对地质灾害区进行系列地质工作,并提出综合报告和图件的过程,是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前必须进行的工作步骤之一。

2.2符号

2.2.1岩土性质指标

φi―滑面上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Ci―滑面上的粘结强度标准值

γw―水的重度

Qi―水平地震力

W―崩塌危岩体重力

γm―泥石流的重度

Gm―固体物质的相对密度(比重)

2.2.2计算参数指标

Fs―滑坡稳定系数

Gi―滑体重力

Ri―滑体抗滑力

Ni―滑动面上的法向分力

Ti―滑动面上的滑动分力

θi―滑动面底面倾角

Li―滑动面长度

ψi―传递系数

Pwi―动水压力

V―滑体(岩体)后缘裂缝静水压力

U―沿滑面的扬压力

hw―裂隙充水高度

Ei―滑体的剩余下滑力

γt―滑坡推力安全系数

α―崩塌体滑移面倾角

ƒ―固体物质体积和水的体积之比

Qm―泥石流流量

Fm―泥石流流体的过流断面面积

Vm―泥石流断面的平均流速

I―泥石流水面纵坡

Rm―泥石流流体水力半径

F―洪水时沟谷过水断面积

x―湿周

―阻力系数

ξ―泥石流修正系数

mm―泥石流粗糙系数

2.2.3其他

ƒm―平均值

σ―标准差

δ―变异系数

n―参加统计指标的数量

γs―统计修正系数

3基本规定

3.0.1地质灾害勘察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阶段,按可行性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分阶段进行。

地质条件简单、规模不大、基本要素较清楚,或灾情危急、需采取抢险治理的地质灾害体,可以简化勘察程序,采取一次性勘察。

3.0.2地质灾害可行性勘察,应满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的技术要求。

主要采用搜集资料、调查测绘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及测试工作。

基本查明地质灾害产生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初步确定地质灾害体的分布范围、规模大小、形成机制、形态特征,对地质灾害体的稳定性、发展趋势、危害对象及危害程度、防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作出评价,提出可能的防治工程方案及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的初步指标,提供可行性研究设计进行防治或避让和防治工程方案比选的工程地质依据。

3.0.3地质灾害初步勘察,应满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初步设计的技术要求。

在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控制性勘察资料基础上,开展符合初步设计阶段要求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测试工作。

进一步查明地质灾害产生的地质背景,形成条件,地质灾害体的空间形态特征、物质组成与结构特性、变形破坏现状和危害程度,计算并综合评价地质灾害体的稳定性及其演化发展趋势,为进一步优化可行性研究治理工程方案的初步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和岩土力学依据。

3.0.4地质灾害详细勘察,应满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

应在充分分析、利用初步勘察成果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场地和地基开展有针对性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和测试工作。

详细查明防治工程施工区地质灾害体的厚度、物质组成、结构特性、空间分布特征,地下水类型及其富水程度和空间分布特征,结合勘探进行钻孔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补充采集必要的室内岩、土、水试验分析样,并根据需要布置长期监测点。

采用多种地质模型检算地质灾害体的现状稳定性和采取治理工程措施后的稳定性,为地质灾害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和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参数。

对治理工程措施、结构形式、埋置深度及工程施工等提出地质建议。

3.0.5地质灾害一次性勘察的工作深度与成果资料,应符合详细勘察的基本技术要求。

3.0.6地质灾害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测试、试验综合方法,并遵循先进行调查、测绘,后进行勘探、测试、试验的工作程序。

3.0.7地质灾害勘察的岩土分类与鉴定,岩土水试验样的采集方法、勘探编录,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的技术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岩土工程与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及贵州省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3.0.8各类地质灾害和各阶段的勘察,均应先编制勘察设计书(附录A),严格按照设计书开展工作。

当勘察过程中出现与设计书预估地质情况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进行勘察方法及其工作量的调整。

3.0.9现场勘察工作应确保各类勘探、测试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3.0.10资料整理及成果报告应符合真实准确、分析有据、结论可信、简易可行。

4滑坡

4.1一般规定

4.1.1针对滑坡灾害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查明滑坡灾害发生的时间、诱发原因及范围、规模、地质背景,判断滑坡稳定状况,预测其发展演变趋势,为滑坡灾害的预防、治理提供依据。

4.1.2滑坡的勘察包括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及工程勘探,范围应包含滑坡灾害区及适当扩宽的邻近稳定地段,比例尺可根据滑坡规模选用1:

200~1:

1000。

4.1.3在工程地质测绘、调查基础上,沿滑动主轴方向布设勘探线,勘探线长度应超过滑坡灾害影响区范围10~20m。

4.1.4用合理的试验、验算方法确定滑坡体岩、土物理力学抗剪指标,并进行灾害体的稳定性评价。

4.1.5根据稳定性评价及监测结果,提出滑坡灾害治理的原则和建议。

4.2勘察技术要求

4.2.1根据滑坡体的物质组成、结构型式及滑体性质、发生年代和规模大小等因素进行滑坡分类(附录B)。

4.2.2根据滑坡规模、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工程重要性等因素,将滑坡按表1划分级别:

4.2.3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和需查明的工程问题,滑坡勘察以采用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坑探、井探、槽探、物探等形式为主,对规模较大的深层滑坡可采用钻探手段,并辅以必要的洞探和物探工作。

物探测试工作的方法及应用参照附录E。

4.2.4滑坡工程地质测绘包括由滑坡活动引起的地面变形破坏的范围,主要内容有:

①滑坡后缘断裂壁及滑坡台地的形状、位置、高差、坡度及其形成次序;滑坡舌前缘隆起、滑塌状况与剪出口位置;滑动面(带)坡度、分布位置、物质组成及擦痕方向等。

②坡体破坏裂隙的分布范围,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分布密度、产生时间、特征及其力学性质。

滑坡分级表

表1

重要性

重要

较重要

一般

危害程度

危害人数>30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一级

一级

二级

危害人数50~300人或经济损失100~1000万元

一级

二级

三级

危害人数<50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

二级

三级

三级

治理难度

复杂

一级

一级

二级

一般

一级

二级

三级

简单

二级

三级

三级

③滑坡微地貌形态,地层结构、岩层产状、节理发育规律,滑体岩土组成状况,并确定滑坡主滑方向、主滑段、抗滑段及其变化。

④滑坡地下、地表水露头(如井、泉、积水洼地等)及滑带水分布与流量。

⑤滑坡灾害区破坏程度。

4.2.5视滑坡灾害区规模大小,沿滑动方向布置勘探线。

勘探线及勘探孔的布置应有利于查明滑坡灾害特征,除主轴方向必须布置纵勘探线外,在主轴线两侧及滑体外亦应布置纵勘探线。

在垂直滑动方向上,以纵勘探线的勘探孔(点)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布置适量横勘探线。

4.2.6控制性纵勘探线上勘探点不得少于3个,点间距依据滑坡规模确定,但不宜大于40m。

纵、横勘探线端点均应超出滑坡灾害区边界。

4.2.7各纵、横勘探线上的勘探孔应穿过最下一层滑动面,进入稳定岩土层一定深度(3~5m),以满足对滑坡灾害治理的需要。

4.2.8为全面了解和描述滑坡灾害体的工程地质特征,宜布设一定数量的探槽或探井,并用于滑坡体、滑动面(带)和下伏稳定地层中的采样。

探井深度揭穿最低滑面即可。

4.2.9在上述的各勘探线上,对预设地下、地表排水及可能采取工程防治支挡设施的地段,尚应按相应结构的要求增布勘探点。

4.2.10勘探中可以运用钻孔测斜手段,以准确确定滑动面位置,并可延续至滑坡治理后的监测阶段。

4.3试验及指标确定

4.3.1通过采用与滑动受力条件相似的试验方法,获取滑坡体和软弱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抗剪指标,对软弱结构面(滑带土)可作重塑土或原状土的多次剪试验,并求出多次剪和残余剪的抗剪强度。

4.3.2滑坡体中每一岩土单元,特别是弱结构面、滑带土的取样数量,均不得少于9件。

4.3.3滑面(带)的抗剪强度指标根据岩土性状、滑坡稳定性、变形大小以及是否饱和等因素,用试验值、反算值和经验值(工程类比)综合分析确定。

4.3.4采用反算法检验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指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采用实测的二个或二个以上主滑断面进行计算。

②对正在滑动的滑坡,其稳定系数Fs可取0.90~1.00;对处于暂时稳定的滑坡,稳定系数Fs可取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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