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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产借贷合同

项目资产借贷合同

 

项目资产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所投资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项目”)及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见附件1“项目及借款基本情况”。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即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

(一)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四)

1.;

2.;

3.。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以下简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一)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与拟发放借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7.甲方的重要财务指标持续符合附件2“财务指标约束条款”的要求;

8.单笔支付(支用)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应在借款发放前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1)单笔支付(支用)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即万元人民币);

(2)单笔支付(支用)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

(4)。

上述任一情形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

(1);

(2);

(3);

(4)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单笔支付(支用)金额不符合本款第8项所列任一情形的,甲方应在借款发放前向乙方提供与拟发放借款相对应的使用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10.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

(3);

(4)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11.其他条件:

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二)用款计划如下:

1.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2.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3.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4.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5.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6.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金额;

(三)按项目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四)。

三、甲方应按第二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拆分或取消用款。

甲方应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贷款承诺费:

贷款承诺费计算公式为:

贷款承诺费按【以下两项任选其一:

(1)月

(2)季度】支付,甲方最迟应当于每【以下两项任选其一:

(1)月

(2)季度】初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以下两项任选其一:

(1)月

(2)季度】贷款承诺费。

四、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确定。

五、乙方受托支付

1.只要单笔支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8项所列任一情形,甲方必须委托乙方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交易对手。

甲方不得将上述借款资金自行支付给交易对手。

2.在乙方受托支付模式下,乙方将借款资金转存至贷款发放账户,然后将借款资金由贷款发放账户直接支付至甲方交易对手的账户。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借款资金。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进行形式性审查。

乙方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乙方要求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交易对手。

4.乙方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乙方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乙方介入甲方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因受托支付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5.在乙方受托支付模式下,如果由于甲方提供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甲方交易对手账户,应按以下约定处理:

6.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借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六、借款资金进入贷款发放账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账户使用与监管

1.贷款发放账户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账户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且第一次贷款发放之前,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的发放和支付。

(2)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账号:

)。

2.还款准备金账户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或将已在乙方开立的现有账户(账号:

)作为还款准备金账户。

还款准备金账户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或甲方的收入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应按照以下比例进入该账户:

(2)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3);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还款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

3.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以下账户进行监控:

(1)账号:

(2)账号:

(3)账号:

乙方的监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2);

(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上述任一账户内的资金。

第七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一)还本计划如下: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二)。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还款准备金账户或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资料等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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