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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书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实际用工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业务经办:

联系电话/手机:

/

联系传真:

E-mail: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业务经办:

联系电话/手机:

/

联系传真:

E-mail: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按照甲方需要派遣劳动者,甲方向乙方支付派遣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声明与承诺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设立、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

2.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获得履行本协议所要求相应法定派遣资质的中国法人。

3.甲方承诺:

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工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甲方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甲方不会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甲方对所作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

乙方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派遣资质。

乙方对所作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被派遣劳动者系指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派往甲方工作的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被派遣劳动者的确认:

乙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将其派遣到甲方工作,甲乙双方才能确认该劳动者是本协议所称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之前与乙方以外的其它(包含甲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乙方没有任何关系,故乙方不承担任何劳动关系责任。

因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而直接到甲方工作的劳动者,不是本协议所称被派遣劳动者,其社会保险关系、工资关系等视为人事代理,乙方不承担劳动关系责任。

第二章派遣期限与派遣事项

第四条派遣期限

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与被派遣劳动者和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派遣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被派遣劳动者同意,派遣期限可以延长。

第五条招工手续

签署本协议时,乙方按甲方《招工简章》的要求(附件一),在日内首次向甲方派遣名被派遣劳动者。

1.《招工简章》要具体载明招工条件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信息。

2.甲方岗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具备相应资格。

3.被派遣劳动者上岗后,乙方填写《首次被派遣劳动者花名册》(附件二),经甲乙双方确认盖章,与本协议一起留存。

甲方需要增加被派遣劳动者人数时,应填写《被派遣劳动者增补表》(附件三)提前15日通知乙方。

遇紧急情况,甲方急需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制订招聘方案。

第六条其他文件

甲方的劳动规章制度、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发放规定等文件(附件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复印件(附件五)是本协议的重要附件。

第七条跟踪服务

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填写《客户意见反馈表》(附件六),及时处理甲方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投诉,协调三方关系,对甲方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解决方案。

第八条派遣岗位与派遣人数

甲方在以下岗位需要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为:

1.派遣岗位:

;所需要的人数:

名;

2.派遣岗位:

;所需要的人数:

名;

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变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每月末双方确认的《被派遣劳动者增减明细表》(附件七)为准。

甲方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市工作,如工作地点有特殊要求的需在招工简章中列明。

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变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工作时间

甲方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工时制度。

甲方实行的工时制度是第种:

1.标准工时。

2.综合计算工时。

3.不定时工作制。

其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休息休假

甲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和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四章工资

第十一条甲方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甲方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相同福利待遇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连续工作的,甲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工资调整。

甲方应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每月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时,于节假日前一天发放。

甲方因暂时周转困难或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及被派遣劳动者,并明确支付的日期,承担拖欠工资的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工资发放形式为第种形式。

1、由甲方代发;

2、由乙方发放。

由甲方代发的,甲方应在工资发放记录上加盖公章并由发放负责人签字后,在工资发放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乙方,乙方据此开具劳务费发票。

由乙方发放的,甲方应在工资发放日前3日,将工资总额从银行足额划付到乙方账户,并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清单。

甲乙双方应当将工资发放记录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任何一方均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项:

1.实行月薪制,每月基本工资为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2.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为每月元;绩效奖金考核发放办法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3.被派遣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劳动定额,甲方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中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以及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等,甲方应遵照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负责教育被派遣劳动者遵守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

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纪。

被派遣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并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体检。

第六章工伤

第十七条工伤申报与认定

1.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同时支付抢救治疗费用,乙方在保险理赔后应首先返还甲方垫付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2.工伤申报:

甲方应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12小时内通知乙方,由乙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社险机构备案。

由于甲方未通知或超时通知乙方造成不能申报工伤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延误的由乙方负全责。

3.工伤认定:

甲方应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把工伤认定所需全部材料交予乙方,由乙方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于甲方超时或申报材料不齐、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造成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延误的由乙方负全责。

第十八条工伤及职业病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危险责任雇主承担原则,按照工伤处理“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由于甲方决定着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甲方直接指挥监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被派遣劳动者受伤是在执行甲方指令的过程当中,工伤与甲方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又有很大关系,同时甲方享有受领给付权即被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动所完成之利益归属甲方所有。

因此,由甲方按照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单位”承担的全部责任,并支付相关费用。

2.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发生工伤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各种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扶理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包含家属)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产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因死亡发生的丧葬费、抚恤金、抚养费等)均由甲方负责。

除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的项目外,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的工伤保险法规或职业病补贴规定的标准,与被派遣劳动者或家属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后,由甲方直接支付或交由乙方代为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或家属,由甲方直接支付的将支付单据复印交乙方存档。

3.被派遣劳动者因工致残,按照伤残等级乙方须保留其劳动关系的(不论是否退出派遣工作岗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至退休时的伤残津贴或在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一切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支付。

4.被派遣劳动者因工致残,依法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乙方按照规定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或承担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一次性支付。

5.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患职业病的,按照前款处理。

6.乙方负责工伤保险的理赔及各项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甲方应继续支付派遣员工的病假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待遇,并继续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甲方应及时通知和配合乙方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各种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或因死亡发生的丧葬费、抚恤金、抚养费等)及其他应付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除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的项目外,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与被派遣劳动者或家属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后,由甲方直接支付或交由乙方代为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或家属,由甲方直接支付的将支付单据复印交乙方存档。

第七章社会保险及规费

第二十条缴费责任

甲方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及地方政府规定缴纳费用的缴费责任(个人承担部分除外),由甲方到相关行政部门核准应缴纳金额后划拨到乙方;具体缴纳项目如下:

1.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2.意外伤害保险费;

3.工会会费;

4.残疾人保障基金;

5.教育基金;

国家及黔南州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有调整时,由甲方按调整后的险种和缴费比例缴纳和补交,在有劳动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时,甲方仍有按裁决或判决执行缴费和补缴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缴费手续

1.每月1日,以双方确认的《被派遣劳动者增减明细表》(附件七)为准缴纳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有变动时,甲方未向乙方通报,造成社会保险漏报、脱保或多缴的,相应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当按时准确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漏报、脱保或多缴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按时将社会保险费划拨到乙方,乙方没有垫付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扣缴。

2.1由甲方代发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甲方应负责按月将代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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