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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员工考勤上的规定

劳动法在员工

考勤、考核、薪资治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

第四章员工治理

劳动法在考勤、考核、薪资治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

一、本章主要工作内容

1、考勤治理

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丧产病事假;非正常放假;带薪休假;

2、绩效治理

绩效考核标准制定,奖金核算.

3、薪资治理

薪资标准制定,薪资支付.

4、职业保证和劳动保护

5、加班费基数和带薪年假日薪资标准确定

二、相关要求

〔一〕工资

1、工资发放

〔1〕以货币的形式发放工资〔见「001」「002」「003」〕.

不得以实物、产品及有价证券等方式替代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见「004」〕.

①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②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直接将员工工资存入其个人账户.

〔3〕尊重员工的知情权〔见「004」「012」「013」〕

①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使其清楚具体工资标准、组成及相关扣除工程和扣除理由.

②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见「005」至「008」〕.

①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②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至少每15天支付一次〔见「009」〕

③员工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书或企业规章制度公示的付薪日支付.

④付薪日恰遇休息日、节假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⑤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同时一次性支付员工工资.

〔5〕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①根据合同或规章制度公示的薪资计算方式结算员工工资〔见「002」「003」

「012」〕.

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每月扣除局部不得超过当月员工工资的20%,假设扣除后剩余局部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

「011」〕.

③除法定事项〔由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付局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外,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员工工资〔见「014」〕

〔6〕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①全日制用工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见「011」至「022」〕.

②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020」〕.

③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问,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见「023」「024」〕.

2、工资总额

〔1〕工资总额由六个局部组成〔见「025」至「029」〕

①计时工资:

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根据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根底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新入职员工的见习工资、生活费.

②计件工资:

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线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员工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③奖金:

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或技术革新、治理改进报酬.

④津贴和补贴:

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⑤加班加点工资:

根据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加点工资.

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带薪私假参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附加工资、保存工资.

〔2〕以下14项内容不属于员工工资总额〔见「025」〕.

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奖金.

②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③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④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⑤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资报酬.

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开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⑦对员工自带生产工具的补偿费用支出.

⑧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⑨支付给购置本公司员工股票和债券的股息.

⑩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

⑩临时用工向提供临时工的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治理费.

⑩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或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⑩支付给在校实习学生的生活补贴.

⑩方案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劳动法在考勤、考核、薪资治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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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考勤、考核、薪资治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2

〔二〕考勤和休息、休假

1、工时制度〔见「033」至「048」〕

〔1〕全日制用工工时制度未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标准工作时间.

①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见「036」「038」「039」〕c

②因工作需要可以加班,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见「041」〕.

〔2〕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见「044」至「048」〕.

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弹性工作

时间等适当的方式,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见「047」〕.

②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见「046」〕.

〔3〕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见「009」〕o

2、休息休假

⑴标准工时工作制休息日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见「040」〕.

①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每周至少安排员工休息两天.

②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的用人单位,每周至少安排职工休息一天.

〔2〕综合工时、不定工时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规定休息日〔见「049」「051」〕.

〔3〕全民法定节假日共11天主要依据法律规定〔见「052」〕: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带薪年假

〔1〕休假时间根据累计工作时间决定〔见「053」至「055」〕.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见「055」

2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根据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缺乏1整天的局部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见「056」〕.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见「055」「057」〕.

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4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见「063」〕o

〔2〕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当年安排休年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可以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

①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

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见「060」〕.

2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

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见「061」〕.

3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见「061」〕.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方法按照职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月计薪天数计算〕〔见「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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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假与加班

1、请假

〔1〕事假

事假为无薪假,职工当月有事假,实际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水平的限制〔见「065」〕

〔2〕病假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见「067」至「068」〕.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070」〕.

〔3〕婚丧产假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见「086」〕.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实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根据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病假补贴〔见「070」〕〕

〔见「080」「081」「073」〕.

〔4〕探亲假〔见「087」至「081」

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②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那么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由于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③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根据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④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局部由所在单位负担.

⑤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根据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4年探望一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具探亲路费,原那么上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2、加班

〔1〕加班时间限制〔见「041」「043」〕

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力口班费〔见「093」至「096」〕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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