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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预案

山西省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规范的地震应急体制和机制,全面提高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山西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指导本省及省缘发生5.0级以上、毗邻省区发生6.5级以上和国内发生7.0级以上对我省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救并举;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属地为主;

坚持快速响应、共同应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坚持依靠科技、依法管理,增强能力、提高水平。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山西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其他单位和重点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响应与事权划分

2.1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及其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及响应分为四级(见下表)。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表

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

事件等级

分级标准

震  级

预评估结果

人员死亡数

社会影响度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全省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太原城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

300人以上

特别重大

社会影响

重   大

地震灾害

全省发生6.5—6.9级,或太原城区发生6.0-6.4级地震

50—300人

重大社会

影响

较  大

地震灾害

全省发生6.0—6.4级地震,太原城区发生5.5-5.9级地震

20—50人

较大社会

影响

一  般

地震灾害

5.0—5.9级

20人以下

一定社会

影响

2.2 事权划分

在实施Ⅰ、Ⅱ级应急响应时,省防震减灾领导组自行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实施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太原城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

实施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实施Ⅲ级响应,在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由灾区市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实施Ⅳ级响应,在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5级以下较轻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视情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负有相应事权的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若某级人民政府无力承担时,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省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并对我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处置,省人民政府根据山西省地震局的建议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参加地震应急救助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应当执行政府赋予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接受灾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需军队参加的,可通过当地军事机关提出并按程序办理。

遇有紧急灾情、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直接向当地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按规定立即实行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山西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直部门抗震救灾分指挥部组成。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实施Ⅰ、Ⅱ级地震应急。

实施Ⅰ级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实施Ⅱ级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省长任总指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副组长、省军区、省武警总队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全体成员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3.2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全省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调整、终止地震预警级别;迅速组织有关市、县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制订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现场指挥部、省地震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协调驻晋部队、省外和国际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省直部门和有关市、县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3.3 办事机构与职责

在实施Ⅰ、Ⅱ级响应时,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自行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是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地震局。

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副秘书长和省地震局副局长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包括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有关专家、省地震局相关业务人员。

应急职责:

贯彻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并督促落实;组织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协调外省和国际救援力量的应急工作;加强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为指挥部技术、后勤等提供条件保障;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人员抢救组

牵头部门:

省军区

组成部门: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

分组职责:

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

部门职责: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和省内预备役民兵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

省武警总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

省公安厅负责调动省地震紧急救援队实施重点部位抢险救灾。

省安监局负责调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化救护队实施抢险救灾。

省煤炭工业局和山西煤监局负责调动矿山救护队组织煤矿企业的抢险救灾。

省地震局负责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各类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

团省委、省红十字会共同负责管理与调配志愿者队伍。

(2)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

省卫生厅

组成部门: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

分组职责:

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部门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省发改委、省经委负责组织震后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并组织生产救灾急需物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

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

省农业厅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

(3)群众生活组

牵头部门:

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红十字会、省旅游局、省外事办、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山西保监局。

分组职责: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

部门职责:

省民政厅负责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并调拨灾区简易安置物品。

省发改委负责灾民生活物资的综合保障。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食品。

省粮食局负责解决与调运救灾粮食。

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接收、发放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

省红十字会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

省外事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协助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太原海关负责办理国际救援物资的入关手续。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救援物品的检验检疫。

省质监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质量监管。

省监察厅负责监察相关部门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省审计厅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审计。

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开展震后快速理赔。

(4)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部门:

省发改委

组成部门: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

分组职责:

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调度,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部门职责: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调度。

省交通厅负责开辟救灾绿色通道,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太原铁路局负责调集、调用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实施抗震救灾应急器材空中运输,民航山西空管分局负责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

省公安交警总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通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便捷通道,维护交通秩序。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排险,组织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排险。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排险,并确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用电。

省人防办公室负责组织特殊工程、灾种的抢、排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统一调集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通信设施,保障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畅通;开通地震现场应急移动和固定电话通信,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信畅通。

(5)次生灾害抢险组

牵头部门:

省安监局

组成部门:

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国防科工办、省质监局。

分组职责:

负责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地面塌陷、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部门职责:

省安监局、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相关受灾企业次生灾害的抢、排险。

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负责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

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受灾煤炭企业的紧急救援工作。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军工系统和民爆单位易爆物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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