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地位作用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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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地位作用2

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地位、作用2

的增长对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既推动了出口贸易的增长,又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矛盾。

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先进技术项目还带动了电子、通讯、信息等新型产业的加速发展,为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先导作用。

再次,它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

由于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刺激了外商在投资中的增长,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人才,也随着外资一起进入我国,推动了我国相关领域的改造和创新。

如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作法,为内资企业提供了经验借鉴,同时还扩大了国民的视野,使其对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些惯例和制度有所了解和运用,确立了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当前面临加入WTO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弊端也暴露出来。

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

1.税收优惠内外有别。

目前,我国主要在所得税和关税领域实行内外两套制度,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虽然名义所得税税率都保持在3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远甚于内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在经济竞争中很难与外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其结果是,外资在国内许多产业占据优势地位,很多领域,如化妆品、通讯器材等几乎被外资独霸,而食品、电脑等行业也是风声鹤唳,危机重重。

这种税收歧视使得本已惨淡经营的内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经不起市场竞争的残酷和压力,最终导致许多企业破产、被兼并或严重亏损。

2.税收优惠层次过多。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难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也人为地造成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

特别是由于税收优惠的权限一度被滥用,致使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单独制定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国内形成了税收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

由于令出多门,透明度低,效力层次不高,有些措施甚至属于违法操作,因此给人一种法纪不严的负面印象,难以取信于人。

3.税收优惠方法单一。

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而且是以直接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为表现形式的。

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免交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或者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等。

这些税收优惠形式很多都只能使一部分企业受惠,对其余企业的吸引力则大大减弱,甚至还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如"免二减三"的办法对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则难以奏效,甚至与短期项目相比还有不利影响。

再如减免税型税收优惠对于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力密集的生产型企业有利,而对无形资产或技术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则未必如此。

更何况,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因素,部分外商还可能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以规避税法,继续无限期地享受优惠待遇。

因此,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在实践中会因其过于简单而使设计功率大打折扣。

4.税收优惠对产业政策体现不够。

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的优惠,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税收优惠的产业引导力不够。

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而实际上特区的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比较少。

再如对投资电力、铁路、港口、码头、公路等能源变通建设的项目,其优惠待遇也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弱化了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导致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规模小、技术质量低的行业。

针对以上的制度缺陷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

1、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已经统一,流转税也基本统一,只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适用于不同的税法。

1994年1月1日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各类内资企业普遍适用33%的税率,名义税率与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趋于平衡,这又为内、外所得税的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无差别国民待遇的实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

2、统一内、外地方税。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尽快实行内、外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种。

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力时,考虑对外商征收的地方税收这一部分的减免权,可以适当留给地方政府,但不宜过多。

3、在保证国民待遇的原则下,确定国民待遇的例外原则。

保留对外资企业的必要优惠,这种优惠一定是特定优惠,而非全面优惠,并且这种优惠要体现从侧重地区倾斜向行业倾斜的转变,将外资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在优惠政策的制定上,要注重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要防止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政出多门和滥用,避免因优惠政策制定的不科学而给偷逃税造成可乘之机。

4、规范税收优惠立法,防止优惠政策政出多门。

目前,一些地区为了吸引外商投资,竞相出台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极大地扰乱了我国的税收秩序,影响了我国税法的严肃性,造成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

我国加入WTO,要求我们的政策、法规必须规范、统一,优惠政策的政出多门不利于我国同世界其他各国的经济交往,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因此,要规范税收优惠立法,杜绝各地区自行出台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5、注重优惠的灵活性,将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配合使用。

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主要是直接优惠,以减低税率和免税期为主要手段。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实行灵活多样的优惠方式,更多地采用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对于吸引外资尤其有利,它具有投资者直接受益,不受国际税收因素影响的特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取消涉外税收政策的全面优惠已不可避免,目前各方面的条件也已成熟,它必将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当然,我们应当争取必要的过渡措施,既保障外商的利益,又为平衡过渡创造条件。

既达到税制改革的目的,又不因改革步子迈得太快而造成外资的大量撤离,做到改革税制和吸引外资两不误。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熊伟:

"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2刘宇杨胜军

(1.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大连116023,2.大连人民广播电台,辽宁大连116023)

3王斯曼 林展伟《WTO体制下的中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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