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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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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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14点击数:

(2000年11月3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电国[2000]1048号发布,2001年1月1日实施)

1范围

1.0.1本标准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

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1.0.2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本标准使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0609.3-1989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GB/T11821-1989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11822-1989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DA/T15-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L507-9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

 国务院令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3-27

 国档发[1992]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2-3-17

 国档发[1992]8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2-5-6

  档发字[1997]20号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7-7-28

 建发施字[1982]50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1982-2-8

 能源办[1991]231号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3-18

 电综[1998]219号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8-3-18

3总则

3.1验收目的

3.1.1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3.1.2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3.2验收依据

3.2.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

3.2.2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

3.2.3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信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特别是要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管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

3.3验收组织

3.3.1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

3.3.2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

3.3.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

3.3.4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竣工验收。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3.3.5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3.3.6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3.4争议处理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经贸委决定。

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

4工程截流验收

 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

工程截流前应进行验收。

 非主河道截流,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4.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1.1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

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4.1.2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4.1.3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应急措施等。

4.1.4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

4.1.5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讯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安置计划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基本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

4.1.6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4.1.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

4.2工程截流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时间前将工程截流工作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附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

4.3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4.3.1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听取承担导截流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库区移民工作汇报等,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报告。

4.3.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4.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已具备。

4.3.3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4提出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

4.4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

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5工程蓄水验收

工程蓄水是指截断通过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发挥效益。

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

拦河大坝导流底孔下闸封堵或永久泄水建筑物关闸抬高蓄水位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5.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1.1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已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及安全度讯。

5.1.2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已经完成,拦污栅已就位,可以挡水。

5.1.3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控制泄水,调节库水位。

5.1.4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5.1.5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求。

5.1.6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基本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1.7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信、堵漏和应急措施。

5.1.8为保证初期运行的安全,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期蓄水要求,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5.1.9生产单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和制订各项控制设备的操作规程,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的要求。

5.1.10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

库区移民初步验收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并有库区移民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5.1.11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

5.2验收申请和批复

5.2.1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前9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蓄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2有关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名称;

3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5.2.2国家经贸委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收任务,指定安全鉴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批准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的要求。

5.3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5.3.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工程度讯措施计划报告,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汇报。

5.3.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5.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

5.3.3对个别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3.4检查次年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标准。

5.3.5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

5.4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

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

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6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在移交生产单位投入初期商业运行前,应进行启动试运行和验收。

6.1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6.1.1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或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发电水位以上。

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

6.1.2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他未安装机组的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

6.1.3厂房内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基本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内照明已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证汛期运行安全。

6.1.4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包括风、水、油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调试和分部试运转,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全厂共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投入,能满足待验机组试运行的需要。

6.1.5待验机组相应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经检查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能满足升压、变电、送电和测量、控制、保护等要求,全厂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

机组计算机现地控制单元LCU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投入及与全厂计算机临控系统通信的条件。

6.1.6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满足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

6.1.7厂区通信系统和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通信可靠。

6.1.8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

6.1.9负责电站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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