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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调研报告

几十年的风雨历程,妇女的地位日益提高,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仍时有发生,加上残留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还需要政府及时调整法规和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构筑社会保障体系,优先考虑妇女利益,为推进妇女权益的彻底实现,作出不懈努力。

所以,xxxx区妇联在借鉴吸收国内有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xxxx区的新港镇和捞刀河镇的农村妇女为调查对象,从生活方式、参政议政、学习教育、就业创业、婚姻家庭、土地分配、社会性别观念等多个方面对xxxx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我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中的主要问题

1、女性参政议政比例不高。

广大农村妇女是党在农村执政的重要群众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但是在当前农村,由于受农村妇女自身文化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积极,素质和农村世俗偏见的影响

性不高,农村妇女干部比例较小。

以xxxx区捞刀河镇为例,捞刀河镇政府共有机关干部80名,其中女性18人,在11名领导班子中,仅有1名女性。

根据xxxx年12月底的统计,捞刀河镇共有3个社区,24个村,进村支两委的人数共有121人,女性占32人,约为1∕4,村委书记和主任共有54人,均为男性,无1位女性一把手。

而造成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比例不高其原因一是工作经验制约着女干部的成长进步。

少数女同志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与事业的关系,参政意识不强;少数人安于现状,怕吃苦,不愿下基层工作,有的在一个岗位一干就是十几年,工作经历较单一。

因此实践锻炼机会少,接触面不宽,基层工作经验欠缺,群众对她们了解不够。

二是传统观念制约女性从政问题。

妇女参政的意义还没有完全被全社会真正认识,一些同志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女干部存在这样那样的偏见和陈旧落后的认识。

如有的同志虽然口头上也讲男女平等、尊重女同志,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流露出“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有的同志也肯定女干部的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在某些个体上承认女干部‘巾帼不让须眉”,但在总体上仍认为“女不如男”、女同志“只能当配角、不能当主角”,从而影响了女干部的选拔和使用。

三是家庭因素束缚着女干部的手脚。

如.

何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已成为制约女干部成长和发展的瓶颈问题。

很多女干部不仅担负着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同时在家庭之中也承担着照顾长辈,抚养晚辈的职责,这就使得女干部要面临事业和家庭的双重压力,造成了女干部心理压力过大,体力负担过重的现实情况,从某种程度上约束了女干部个人能力的发挥。

2、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现象仍有发生。

唇和舌都有相碰的时候,夫妻之间的打打闹闹也属于正常情况,因此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然而由于妇女身体因素,女性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虽然在新的《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更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但是由于执法的主体不明确,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后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在这方面,农村妇女的权益侵害得比较严重。

据我区xxxx年信访的数据统计,区妇联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5余次,12338热线7通,其中来电来访诉说家庭暴力的信访有12件,占婚姻家庭类的%。

在所有的家庭暴力信访中,又以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为主体,12起家暴中,农村妇女遭受家暴就占到了9起。

我们对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这9起案件进行分析,了解到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页15共页3第

类。

一是情感上的。

在婚姻类的信访中,“小三”的出现,丈夫的出轨,是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中受到较为严重且比较普片的一种侵害,当婚姻出现危机,女性的心理遭受了极大的伤害,夫妻双方的感情此时比较脆弱,女性在与丈夫进行理论时却往往最容易在此时遭受丈夫的家暴。

二是思想上。

虽然我们的生活在日新月异,但许多农村男人的思想却没有与时俱进,“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

他们还在封建的认为,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属品,是自己的一件“物品”,对于这件物品他们可以任意的加以珍爱或者踢打,而作为农村女性由于面子等问题,遭遇家暴后,大多持有“忍辱负重”和“家丑不能外扬”的心态。

三是金钱上。

从xxxx年开始,xxxx区就对各个村镇进行城市化推进,道路的修通,园区的建立,房地产的开发,致使农村的土地被大面积的征收拆迁。

从本意上来讲,这不仅给农村带去了新的气息也给村民带去了希望,然而却无形的成为某些村民家庭出现问题的根源。

从xxxx年到xxxx年,xxxx区农村征地拆迁实行的是30号令,这个拆迁令对于村民来讲是十分利民的,村民不但能分到地皮还能分到“人头费”,这对于靠天吃饭的村民来讲无疑是大好事。

不靠劳动就得到几十万的拆迁费这让村民的自信心急剧膨胀,很多男人认为

是因为和他结了婚女人才能分到钱,刻意在家庭中建立不平等地位,遇到不和自己意愿的就拳脚相对,也因此造成了家庭暴力现象的不断增加。

3、妇女土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区域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村和村民在共同收到利益的同时,仍然有一部分群体不能不能得到利益分配的同等待遇,这部分群体被统称为“外嫁女”或者“外婆娘”。

据了解,部分村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大会以投票的方式限制或剥夺出嫁女应当享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应得的经济补偿。

当前xxxx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有: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

根据而论土地承包政策,各地农村基本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式,然而“农嫁女”却很难得到承包权,有的村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甚至规定“农嫁城”、“农嫁农”的本人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户本村,建议尽快迁出。

二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通道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

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

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虽然区、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页15共页5第

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

三是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

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纠纷。

如“农嫁城”妇女只能享有村分红的50%,其子女不能享有;农嫁居妇女分文不能享受,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女方离婚后迁回本村再婚的,再婚前后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等种种村规,都使妇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

四是宅基地权益难以落实。

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

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4、妇女就业的机会和待遇不足。

就业是民生之本,各级政府在妇女就业创业上也做了很多的工作,然而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女性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xxxx年底,xxxx区被抽为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样本区,并以新港镇的兴联村为样本村进行调查,在xxxx区妇联统计和分析的数据显示,农村妇女就业状况依旧不乐观。

一是农村妇女在就业中遭受性别歧视。

调查发现,女村民参加工作主要是受到性别

的歧视,虽然周边也有不少的就业机会但由于性别的歧视,许多妇女只能选择放弃甚至委曲求全。

在就业过程中,农村女性年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

二是农村妇女就业渠道单一、范围狭小。

根据调查,农村妇女由于自身素质、思想观念、家庭制约等因素导致就业十分困难。

35岁以下的农村妇女有过半半年以上不工作也无劳动收入。

而从业的农村妇女所从事的工种也极为相似,大多都为饭店服务员、湘绣绣女、个体经营、物业清扫员、家政服务员等,均为技术含量低、对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需要体力支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也因此农村妇女对就业的门槛要求很低。

三是农村妇女受到了封建思想的束缚。

部分农村妇女的丈夫认为女人只要打理好家庭、管理好孩子,不需要外出打工,女性迫于无奈只能一味的顺从。

据统计,在调查的35岁以下在家无工作的妇女,有30%是丈夫希望自己不要外出打工。

二、我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1、保障意识不够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将男女平等既定为基本国策,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适时的修改和完善,尽可能的为妇女页15共页7第

提供法律保障。

然而部分妇女文化素质低,对政治感缺乏敏感度,很难把自己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联系起来,认为自己能力低,只要做好自己的事就好,政治上的事情无法参与,盲目地放弃了选举权益;现实生活中许多妇女因为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一些妇女因考虑面子等因素不去报案,甚至有的妇女受到侵害在忍无可忍时,采取极端方法而触犯法律。

与此同时,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她们的各种权利始终难以得到与男性同等程度的保障。

2、法律规章不健全。

我国在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都规定了妇女和男子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的许多政策停留在倡导层次,强调结果,却缺乏一系列可操作的制度和程序来保证。

一方面,我国现行关于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政府的立法滞后,政策不配套,使农村妇女的许多问题久拖未决,而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也严重影响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和发展。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的不够详细,没有惩戒条款作保证。

3、保障机构不完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在妇女权益保障的机构中,妇联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在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心目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在具体的维权工作中,却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妇联是一个群团组织,虽然她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但是在妇女遭受权益侵犯的时候她却没有执法的权力。

二是相关单位虽有整合资源,部门联动,但职责划分不明确,缺少统一的管理机制,尤其在复杂案件中通常都是互相推诿、各说其理。

三是由于执行主体不明确,尚未形成完整的社会化维权工作的格局,许多妇女的投诉得不到解决,有的再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伤心欲绝,有的甚至将愤怒转向政府,从而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和恶性事件的发生。

4、保障措施不得力。

妇女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落实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具体的实施需要相关措施加以保障。

这几年来,政府在解决农村妇女生产生活问题上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探索了妇女维权工作创新与发展的成功做法,但依旧存在着问题。

其原因是党政主导没有和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宣传教育没有与强化执法责任有机结合,实页15共页9第

施妇保法没有与贯彻相关法律政策有机结合,权益保障没有与改进服务有机结合,保护扶持没有与引导自强邮寄结合,突出执法重点没有与推进综合治理有机结合。

三、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意识。

1、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第一步。

妇女权益保护不仅要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更要唤起全社会的维权意识,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树立尊重妇女,关怀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对妇女维权的认识。

加强对媒体宣传导向的引导和监督,着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坚决抵制贬损妇女形象的腐朽文化,努力营造有利于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2、教育培训增强意识。

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男女平等国策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贯彻落实国策的责任意识。

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知识得到有效的普及,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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