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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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ocx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F25

备案号:

943-1997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DL5009·3—1997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所部分)

Codeofsafetyoperation

inpowerengineeringconstruction

(Partofsubstation)



1997-11-28发布199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发布

关于发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综[1997]678号

国家电力公司,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有关单位: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

DL5009·3—1997

该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DL5009·3—1997

前言

本规程是在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基础上编写的。

原能源部(1992)129号文“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中指出:

“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和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有不便。

为此又组织编写了变电所施工专用的安全工作规程,即本规程。

本规程应遵照国务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并应与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输电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相符合。

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变电所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行业标准。

本规程由原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网部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

蔡新华、潘裕章、王瑞武、宋耐坚、华士元、解德山、朱海、何英。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所部分)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高压变电所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要求,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变电所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和启动带电等工作。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102—74圆股钢丝绳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GB3805—83安全电压

GB387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4387—84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DL408一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锅字18号文颁发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10号文颁发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建设部

3通则

3.1总则

3.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适应发展高电压和大容量变电所、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变电工程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3.1.2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3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1.4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5从事特种作业或第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3.1.6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2施工现场

3.2.1一般规定

3.2.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3.2.1.2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2.1.3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

排水沟的截面和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

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

排水沟和涵管应保持畅通。

3.2.1.4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

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3.2.1.5施工现场和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和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和警告标志。

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2.1.6凡在有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通风装置,并设置其他安全设施。

3.2.1.7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拆、挪或移作它用。

3.2.1.8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宜隔开,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2.1.9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2.1.10从事高处、粉尘或有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3.2.1.11下坑井、隧道或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或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3.2.1.12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和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

在高处清扫的垃圾或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3.2.2道路

3.2.2.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主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5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

3.2.2.2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

便桥的两侧应设有可靠的栏杆。

3.2.2.3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

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3.2.2.4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h。

机动车辆行驶沿途的路旁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或“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2.3材料、设备堆放和保管

3.2.3.1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和消防的要求。

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

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和其他剩余器材应和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3.2.3.2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放场所与建筑物和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3.4.2.6条的有关规定。

3.2.3.3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并封闭两端。

3.2.3.4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和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

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3.2.3.5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和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

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3.4.2.6条的有关规定。

3.2.3.6酸类和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

库房应保持通风。

3.2.3.7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3.2.3.7的规定。

表3.2.3.7建筑材料堆高限度

器材名称

堆高限度

注意事项

铁桶、管

1m

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

成材

4m

每隔0.5m高度加横木

2m

堆放整齐、稳固

水泥

12袋

地面应以木板架空垫起0.3m以上

器材箱、筒

横卧3层立放2层

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

袋装材料

1.5m

堆放整齐、稳固

3.2.3.8电气设备、材料的保管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瓷质材料拆箱后,应单层排列整齐,不得堆放,井采取防碰措施。

b)绝缘材料应存放在有防火、防潮措施的库房内。

c)电气设备应分类存放稳固、整齐,不得堆放。

重心较高的电气设备在存放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3.3施工用电

3.3.1一般规定

3.3.1.1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3.3.1.2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3.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由专业班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

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3.3.2施工用电设施

3.3.2.1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

3.3.2.2电压35kV和以下的施工用的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10kV、320kVA和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

b)560kVA和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和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警告牌。

c)变压器中性点和外壳的接地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3.2.3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和杆基积水等现象。

3.3.2.4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易腐蚀场所以和热力管道。

3.3.2.5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和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3.3.2.5-1、表3.3.2.5-2的要求。

表3.3.2.5-1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1

2

2.5

表3.3.2.5-2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1

1.5

3

3.3.2.6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裸线时,架空线高度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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