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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类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90

主编单位: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国家旅游局

施行日期:

1990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310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科字第153号文及(84)城设字第162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建设部、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2-90,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规定。

  建  设  部

  商  业  部

  国家旅游局

  1990年6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暖通空调

     第二节客房部分

     第三节 电气

     第三节公共部分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四节辅助部分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计。

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第1.0.4条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2.0.2条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

  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

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

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

  第3.1.2条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3.1.3条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第3.1.4条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3.1.5条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第3.1.7条室内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

  第3.1.8条电梯。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二、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9条当旅馆建筑中采用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客房部分

  第3.2.1条客房。

  一、客房类型分为:

套间、单床间、双床间(双人床间)、多床间。

  二、多床间内床位数不宜多于4床。

  三、客房不宜设置在无窗的地下室内,当利用无窗人防地下空间做为客房时,必须设有机械通风设备。

  四、客房内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

  五、客房的隔墙及楼板应符合隔声规范的要求。

  六、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风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七、天然采光的客房间,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8。

  八、跃层式客房内楼梯允许设置扇形踏步,其内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3.2.2条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卫生间。

  一、客房附设卫生间应符合表3.2.3—1的规定。

  二、对不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厕所和淋浴室。

每件卫生器具使用人数不应大于表3.2.3—2的规定。

  三、当卫生间无自然通风时,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

                            客房净面积(㎡)                表3.2.2

建筑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床间    12    10    9    8    --    --

双床间    20    16    14    12    12    10

多床间          每床不小于4

  注:

双人床间按双床间考虑。

客房附设卫生间            表3.2.3—1

建筑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净面积(㎡)    ≥5.0    ≥3.5    ≥3.0    ≥3.0    ≥2.5    --

占客房总数百分比(%)    100    100    100    50    25    --

卫生器具件数(件)    不应少于3    不应少于2    --

                          每件卫生器具使用人数           表3.2.3—2

洗脸盆或水龙头    大便器    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    淋浴喷头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    温暖地区

炎热地区

男    使用人数60人以下    10    12    12    20    15

    超过60人部分    12    15    15    25    18

女    使用人数60人以下    8    10    --    15    10

    超过60人部分    10    12    --    18    12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五、卫生间不应向客房或走道开窗。

  六、客房上下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应在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

  七、卫生间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漏水、防结露和隔声措施,并便于检修。

  第3.2.4条室内净高。

  一、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面积的净高度不低于2.4m。

  三、卫生间及客房内过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四、客房层公共走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第3.2.5条客房层服务用房。

  一、服务用房宜设服务员工作间、贮藏间和开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台。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消毒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三、客房层全部客房附设卫生间时,应设置服务人员厕所。

  四、客房层开水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不应使蒸汽和异味窜入客房。

  五、同楼层内的服务走道与客房层公共走道相连接处如有高差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10的坡道。

  第3.2.6条门、阳台。

  一、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

  二、客房内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高度不应低于2.1m。

  三、既做套间又可分为两个单间的客房之间的连通门和隔墙,应符合客房隔声标准。

  四、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

第三节公共部分

  第3.3.1条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第3.3.2条旅客餐厅。

  一、根据旅馆建筑性质、服务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馆邻近的公共饮食设施水平,应设置相应的专供旅客就餐的餐厅。

  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宴会厅和风味餐厅;三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和宴会厅;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餐厅。

  三、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的一级餐馆标准;四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二级餐馆标准;五、六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三级餐馆标准。

  四、为旅客就餐的餐厅座位数,一、二、三级旅馆建筑不应少于床位数的80%;四级不应少于60%;五、六级不应少于40%。

  五、旅客餐厅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规定外,还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餐馆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3.3.3条会议室。

  一、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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