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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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X]44号)精神,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综[X]163号)和《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X政办[X]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镇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

力争到X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到X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一)加强镇政府领导。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有关单位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镇政府领导,镇民政部门牵头,镇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镇各村所有留守儿童。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各村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予以关爱保护。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责任监督工作落实,教育父母履行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处理好外出务工与教育子女的关系;要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选好委托监护人,对不具有监护能力的要督促及时调整更换;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政府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包干联系农村留守儿童,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镇直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主动作为,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由镇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推动镇政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提请领导机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镇直教育、公安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及时向上一级救助福利机构汇报,及时协调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

镇民政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镇教育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增强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镇公安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镇政府相关部门和村委会,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镇公安部门要把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强制报告事项的及时受理、快速出警调查、应急处置、救助保护、案件侦查、情况通报、监护干预等措施逐项落实到日常警务工作中;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和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动员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送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落实关爱服务;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会同镇直教育部门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其他镇直各职能部门要细化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三)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让未成年人在父母保护下健康成长是关爱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发挥群团组织优势。

镇直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工会要在涉及大量流动人口的企业,开展父母责任教育,敦促企业为农村留守儿童随父母进城创造条件;积极开展送温暖、互助互济等帮扶活动,帮助符合政策有留守儿童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镇共青团要结合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载体,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亲情陪伴、精神慰藉、助学帮困等服务。

镇妇联要充分发挥作用,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依托村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场所,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妇女帮扶留守儿童。

镇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镇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推动社会参与。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

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日间照料、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鼓励开展志愿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基层组织要动员、鼓励干部上门家访、探访等,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告。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镇政府机关与相关部门要对失职人员严肃追责。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镇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镇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

公安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

(三)构建评估帮扶机制。

村委会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要会同镇民政、公安、人社、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对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镇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镇公安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镇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建立源头预防机制。

认真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促进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

大力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工作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支持和帮助农民工随带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为农民工子女在入学、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认真做好开展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XX镇根据要求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各村属地责任及镇直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重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镇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X年底,在全镇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现将相关专项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X年12月-X年2月)。

各村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

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X年2月-X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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