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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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Basicstandardsforprotectionagainstionizingradiationandforthesafetyofradiationsources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2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的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一般要求
3.1适用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a)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
1)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
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
b)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
1)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场所内氡的照射;
3)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
3.2排除
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实施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如人体内的40K、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适用本标准,即应被排除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
3.3实施的责任方与责任
a)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
b)用人单位。
a)供方;
b)工作人员;
c)辐射防护负责人;
d)执业医师;
e)医技人员;
f)合格专家;
g)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
a)确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
b)制定并实施成文的防护与安全大纲,该大纲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并足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在该大纲中,应:
1)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
2)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
3)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
4)根据防护与安全需要,做出便于在有关各方间进行咨询和合作的各种安排;
5)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
3.4实施的监督管理
a)调查此违反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
b)采取相应的行动加以纠正并防止类似的违反事件再次发生;
c)向审管部门报告违反标准的原因和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纠正行动或防护行动;
d)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4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4.1基本原则
4.2管理要求
a)所引起的正常照射不大可能超过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限值的某一很小份额;
b)所伴随的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可以忽略;
c)所伴随的任何其它可能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忽略。
a)通过设施与设备的设计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安全;
b)运行程序简单易行;
c)对安全培训的要求极低;
d)运行历史上几乎没有安全问题。
a)辐照装置;
b)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
c)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
d)核设施;
e)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f)非豁免的、审管部门尚未指明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其它任何源。
a)向审管部门提交支持其申请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b)在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说明对其所负责的源所致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所作的分析,并说明为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所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各种措施。
c)如果照射可能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某种水平,则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其申请书的一部分提交给审管部门;
a)说明执业医师在辐射防护方面的资格;或
b)承诺只有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才允许开具使用其源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
a)符合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
b)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
4.3辐射防护要求
a)涉及食品、饮料、化妆品或其他任何供人食入、吸入、经皮肤摄入或皮肤敷贴的商品或产品的实践;
b)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日用商品或产品(例如玩具等)中无意义的应用的实践。
a)相对于主导情况确定出最优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确定这些措施时应考虑可供利用的防护与安全选择以及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
b)根据最优化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准则,据以采取预防事故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从而限制照射的大小及受照的可能性。
应制定供执业医师使用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这类指导水平应:
a)根据第7章的详细要求并参照附录G(提示的附录)制定;
b)对于中等身材的受检者,是一种合理的剂量指征;
c)为当前良好医术(而不是最佳医术)可以实现的医疗实践提供指导;
d)在可靠的临床判断表明需要时,可以灵活应用,即允许实施更高的照射;
e)随着工艺与技术的改进而加以修订。
4.4营运管理要求
应培植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鼓励对防护与安全事宜采取深思、探究和虚心学习的态度并反对固步自封,保证:
a)制定把防护与安全视为高于一切的方针和程序;
b)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应与问题的重要性相适应;
c)明确规定每个有关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护与安全的责任,并且每个有关人员都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d)明确规定进行防护与安全决策的权责关系;
e)做出组织安排并建立有效的通信渠道,保持防护与安全信息在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各级部门内和部门间的畅通。
应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大纲,该大纲应:
a)为满足涉及防护与安全的各项具体要求提供充分保证;
b)为审查和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综合有效性提供质量控制机制和程序。
应采取措施确保符合下列要求,以尽可能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事故和事件的可能性:
a)所有防护与安全有关人员均经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使之能理解自己的责任,并能以正确的判断和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b)按照行之有效的人机工程学原则设计设备和制定操作程序,使设备的操作或使用尽可能简单,从而使操作错误导致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并减少误解正常和异常工况指示信号的可能性;
c)设置适当的设备、安全系统和控制程序,并做出其他必要的规定,以:
1)尽可能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可能性;
2)提供发现和纠正或弥补人为错误的手段;
3)便于安全系统或其他防护措施失效时进行干预。
54.5技术要求
本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实践和源。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其实践和源的防护与安全符合本条中的有关要求。
应用这些要求的严格程度应与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实践和源所引起的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
对于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除本条中规定的这些基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更为专门的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
a)确保源的实物保护符合注册证或许可证中规定的所有有关要求,并保证将源的失控、丢失、被盗或失踪的信息立即通知审管部门;
b)不将源转让给不持有有效批准证件的接收者;
c)对可移动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指定位置并有可靠的保安措施。
应对源运用与其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即纵深防御),以确保当某一层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
a)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
b)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这类事故的后果;
c)在任何这类事故之后,将源恢复到安全状态。
实践中源的选址、定位、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均应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实践为基础,这种工程实践应:
a)符合现行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b)以确保源全寿期过程中的防护与安全为目的,有可靠的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予以支持;
c)在源的设计、建造及运行中留有足够的安全裕量,以确保可靠的正常运行性能;预留安全裕量时着眼于预防事故、减轻事故后果和限制照射,并考虑质量、多重性和可检查性;
c)考虑技术标准的发展,以及防护与安全方面的有关研究成果与经验教训。
674.6安全的确认
应在不同阶段(包括选址、设计、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对实践中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安全评价,以:
a)在分析外部事件对源的影响和源与其附属设备自身事件的基础上,鉴别出可能引起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各种情形;
b)预计正常照射的大小,并在可行的范围内估计潜在照射发生的可能性与大小;
c)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质量和完善程度。
5.1基本原则
5.2管理要求
有关干预组织还应为应付其他各种可能要求紧急干预的意外情况(如源非法入境、带源的卫星坠入境内或境外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境内等)做出安排。
对于超过或可能超过有关行动水平的持续照射情况,有关干预组织应按需要制定通用或场址专用补救行动计划,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采取补救行动时,负责实施的法人应确保按照经认可的补救行动计划进行。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需要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时,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立即报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并应随时向它们报告:
a)事态的发展和预计的发展趋势;
b)为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所采取的措施;
c)已经造成的和预计可能造成的照射。
5.3辐射防护要求
a)通过干预可以避免的个人和集体剂量;
b)干预本身所伴有的放射和非放射健康危险,以及干预的经济、社会代价与利益。
a)实际情况特有的因素,如释放的性质、气候条件和其他有关非放射性因素;
b)未来条件不确定时,防护行动带来净利益的可能性。
6职业照射的控制
6.1责任
a)按照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限制职业照射;
b)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
c)记录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决定,并将此类决定通知有关各方;
d)建立实施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织机构;并优先考虑控制职业照射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措施;
e)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种类与完善程度应与预计的职业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提供相应的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
g)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
h)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为防护与安全培训做出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训,以更新知识和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i)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
j)就如何有效地实施本标准和所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
k)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所需条件。
a)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
b)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
c)在防护与安全(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与信息;
d)不故意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违反本标准要求的活动;
e)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
6.2职业照射的剂量控制
a)已尽了一切努力减少照射,并已按本标准的要求使防护与安全措施最优化;
b)已与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协商,并就临时改变剂量限制要求的需要和条件取得了共识;
d)工作人员个人受照的监测与记录足以证明已遵守了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的有关要求,并为受照记录在有关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转交提供了方便;
a)按照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给出的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剂量限制要求进行;
b)限定改变的期限;
c)逐年接受审查;
d)不再延期;
e)仅限于规定的工作场所。
工作人员体表、内衣、工作服、以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和地面等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应遵循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B2所规定的限制要求。
6.3从事工作的条件
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己怀孕后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善其工作条件。
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
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
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
审管部门或健康监护机构认定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适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工作人员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6.4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
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
a)采用实体边界划定控制区;采用实体边界不现实时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的手段;
b)在源的运行或开启只是间歇性的或仅是把源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情况下,采用与主导情况相适应的方法划定控制区,并对照射时间加以规定;
c)在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它适当位置处设立醒目的、符合附录F(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指示;
d)制定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包括适用于控制区的规则与程序;
e)运用行政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包括门锁和联锁装置)限制进出控制区;限制的严格程度应与预计的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
g)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出口处提供皮肤和工作服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冲冼或淋浴设施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的贮存柜;
h)定期审查控制区的实际状况,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改变该区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或该区的边界;
a)采用适当的手段划出监督区的边界;
b)在监督区入口处的适当地点设立表明监督区的标牌;
c)定期审查该区的条件,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监督区的边界。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
6.5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与应用
6.6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a)能够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
b)可以对工作人员受到的照射进行评价;
c)能用于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是否适当。
a)拟测量的量;
b)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
c)最合适的测量方法与程序;
d)参考水平和超过参考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
应将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大纲制定到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
监测大纲必须包含有质量保证要求,以确保:
测量设备具备所要求的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稳定性、量程和分辨能力等)并得以适当的维护,测量与分析程序得以正确地建立和执行,监测的结果得以正确地记录、评价和妥善保管。
6.7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照射管理
a)他们所受职业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
b)适当的防护与安全培训与指导;
c)他们的行动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的信息。
a)孕妇受到照射对胚胎和胎儿的危险;
b)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尽快通知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性;
c)婴儿经哺乳食入放射性物质的危险。
6.8职业健康监护
6.9职业照射的记录
a)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的一般资料;
b)达到或超过有关记录水平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以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数据资料。
c)对于调换过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和所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
d)因应急干预或事故所受到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记录;这种记录应附有有关的调查报告,并应与正常工作期间所受到的剂量和摄入量区分开。
a)按国家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职业照射的监测记录和评价报告;
b)准许工作人员和健康监护主管人员查阅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
c)当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人员的照射记录的复制件;
d)当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时,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指定部门的要求,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记录做出安排;
e)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停止涉及职业照射的活动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记录做出安排。
7医疗照射的控制
7.1责任
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
只能按照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对受检者与患者实施诊断性或治疗性医疗照射;
在开具医疗照射检查单或治疗处方时,以及在实施医疗照射期间,执业医师对保证受检者与患
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任务与义务;
所配备的医技人员满足需要,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在实施医疗照射检查单或治疗处方所规定
的诊断或治疗程序的过程中能够承担指定的任务;
制定并实施经审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准则。
7.2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在考虑了可供采用的不涉及医疗照射的替代方法的利益和危险之后,仅当通过权衡利弊,证明医疗照射给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
对于复杂的诊断与治疗,应注意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
还应注意根据医疗技术与水平的发展,对过去认为是正当的医疗照射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在判断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时,应掌握好适应证,正确合理地使用诊断性医疗照射,并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妇女及儿童施行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更应慎重进行判断。
涉及医疗照射的群体检查的正当性判断,应考虑通过普查可能查出的疾病、对被查出的疾病进行有效治疗的可能性和由于某种疾病得到控制而使公众所获得的利益,只有这些受益足以补偿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辐射危害)时这种检查才是正当的。
X射线诊断的筛选性普查还应避免使用透视方法。
判断因职业、法律需要或健康保险目的而进行放射学检查是否正当,应考虑能否获得有关受检者健康状况的有用信息及获得这些信息的必要性,并应与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磋商。
对医学研究中志愿者的照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仔细进行审查(包括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等);应将接受此类照射的可能危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并告知志愿受照者;只能由具有相应资格又训练有素的人员施行这种照射。
7.3医疗照射的防护最优化
医疗照射的防护最优化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其他各章对防护最优化所规定的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所使用的设备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b)备有设备性能规格和操作及维修说明书,特别应备有防护与安全说明书;
c)现实可行时,将操作术语(或其缩写)和操作值显示于操作盘上;
d)设置辐射束控制装置,这类装置应包括能清晰地并以某种故障安全方式指示辐射束是处于“开”或“关”状态的部件;
e)设备带有射束对中准直装置,以便于将照射尽可能限制于被检查或治疗的部位;
f)在没有任何辐射束调整装置的情况下,使诊治部位的辐射场尽可能均匀,并由设备供方说明其不均匀性;
g)使辐射泄漏或散射在非诊治部位所产生的照射量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a)辐射发生器及其附属部件的设计和制造便于将医疗照射保持在能获得足够诊断信息的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b)对于辐射发生器,能清晰、准确地指示各种操作参数,如管电压、过滤特性、焦点位置、源与像接收器的距离、照射野的大小,以及管电流与时间或二者的乘积等;
c)射线摄影设备配备照射停止装置,在达到预置的时间、管电流与时间的乘积或剂量后该装置能自动使照射停止;
d)荧光透视设备配备某种X射线管工作控制开关,只有将此开关持续按下时才能使X射线管工作,并配备有曝光时间指示器和(或)入射体表剂量监测器。
a)辐射发生器和照射装置配备有用于可靠地选择、指示和(必要并可行时)证实诸如辐射类型、能量指标、射束调整因子、治疗距离、照射野大小、射束方向、治疗时间或预置剂量等运行参数的装置;
b)使用放射源的辐照装置是故障安全的,即一旦电源中断放射源将自动被屏蔽,并一直保持到由控制台重新启动射束控制机构时为止;
c)对于高能放射治疗设备,至少具有两个独立的用于终止照射的故障安全保护系统,并配备安全联锁装置或其他手段,用以防止在工作条件不同于控制台上所选定的情况下将设备用于临床;
d)执行维修程序时,如果联锁被旁路,安全联锁装置的设计能确保只有在维修人员使用适当的器件、编码或钥匙进行直接控制的条件下照射装置才能运行;
f)必要时,安装或提供能对放射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给出报警信号的监测设备。
a)在分析供方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辨明各种可能引起非计划医疗照射的设备故障和人为失误;
b)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故障和失误,包括选择合格人员、制定适当的质量保证与操作程序,并就程序的执行和防护与安全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与定期再培训;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失误的后果减至最小;
d)制定应付各种可能事件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必要时进行应急训练。
a)开具或实施放射诊断申请单的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所使用的设备是合适的,在考虑了相应专业机构所制定的可接受图像质量标准和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后,确保患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目标所需的最小照射,并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
b)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认真选择并综合使用下列各种参数,以使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与可接受的成像质量和临床检查目的相一致的最低照射,对于儿童受检者和施行介入放射学更应特别重视对下列参数的选择处理:
1)检查部位,每次检查的摄片次数(或断层扫描切片数)和范围或每次透视的时间。
2)图像接收器的类型,
3)防散射滤线栅的使用,
4)初级X射线束的严格准直,
5)管电压,管电流与时间或它们的乘积,
6)图像存贮方法,
7)适当的图像处理因素等;
c)只有在把受检者转移到固定放射学检查设备是不现实的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了严格的辐射防护措施后,才可使用可携式、移动式放射学检查设备;
d)除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证明需要进行的检查外,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
e)周密安排对有生育能力的妇女的腹部或骨盆的任何诊断检查,以使可能存在的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剂量最小;
f)尽可能对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提供恰当的屏蔽。
a)开具或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申请单的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使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在考虑了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后为达到预期诊断目的所需要的最低照射,并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
b)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针对不同受检者的特点,恰当地选用可供利用的适当的放射性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