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类IP长途电话业务客户协议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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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IP长途电话业务客户协议xx
IP长途电话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朝阳门北大街21号
企业负责人:
刘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保护甲方的通信权利,基于甲方在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北京电信IP长途电话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有权选择使用北京电信IP长途电话通信服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
1.1.2有权对北京电信IP长途电话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1.1.3应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使用北京电信IP长途电话业务和服务的费用。
1.1.4登记办理北京电信IP长途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甲方资料,并提供甲方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当甲方资料变更时应在变更后的一周内办理甲方资料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对填写的甲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1.5甲方负责甲方所在建筑物红线内管线资源的协调工作。
1.1.6甲方不得利用接入电路从事违反国家电信政策的活动。
1.1.7甲方应对自身话务来源、平台技术防范等方面时时进行监测,严格防范法轮功等不法分子利用平台捣乱。
1.1.8当发生法轮功等不法分子利用甲方平台从事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时,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北京电信和国家安全部门并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
1.1.9如发生法轮功分子等不法利用甲方平台从事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甲方负责承担全部的信息安全责任,同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切断中继电路,所产生的经济赔偿全部由甲方承担。
1.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负责为甲方提供接入北京电信平台所需的全程或部分网络资源,并负责相应的安装、调测和线路维护。
1.2.2为甲方相关人员提供网络技术培训。
1.2.3及时通知甲方有关电信资费政策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情况。
1.2.4严格按照国家《电信服务规范》向甲方提供服务,保障甲方正常使用。
1.2.5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为甲方提供IP长途电话服务。
1.2.6提供IP长途电话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1.2.7乙方的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48小时即视为甲方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告于通告发出24小时即视为甲方已收到。
若甲方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7日内与乙方协商,否则乙方将认为甲方已知悉并同意。
第二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2.1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2.2乙方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为甲方提供所需的电信服务。
2.3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一点受理业务、一点故障申告处理、一点费用结算、一点业务咨询、统一技术支持等全面服务。
2.4乙方以“首问负责”为原则,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96388(10000),解决甲方的相关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
2.5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2.7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第三条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3.1费用结算
3.1.1计费依据
乙方负责按月对甲方的中继计费,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明细话单。
乙方于每月15日前将甲方上月通话费明细话单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能及时核帐付款。
在每月双方统计误差不超过3%时,以乙方的计费数据为准,如果误差超过3%双方协商解决。
3.1.2结算标准
甲方承诺按照北京电信IP直通车业务标准资费产生的IP长途话费小于5万元,以北京电信IP直通车业务标准资费的50%向乙方支付国内长途通话费;按照北京电信IP直通车业务标准资费产生的IP长途话费大于或等于5万元,以北京电信IP直通车业务标准资费的38.34%向乙方支付国内长途通话费。
前期只开通一条中继,中继线一次性费用免收。
当甲方按照北京电信IP直通车业务标准资费产生的月话务量除以全部中继条数大于或等于5000元且小于1万元,每条中继线费用都按中继线标准资费半价收取;甲方按照北京电信IP直通车业务标准资费产生的月话务量除以全部中继条数大于或等于1万元,每条中继线费用都可免收。
今后根据合作进展及增量情况,双方另行商议增加中继事宜。
3.2支付条件及方式
1、计费帐期
以自然月为周期计费,计费帐期为上月1日零点至上月月末日24点。
2、收费周期
收费周期为每月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收取的是上月的费用。
3、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起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
4、如遇乙方帐期发生调整,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乙方通知为准。
5、支付方式及相关信息
支付方式: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支票的方式结算。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守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2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协调好物业的路由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开通电信综合业务,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3甲方逾期不缴纳费用,乙方按照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追缴欠费的同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按所欠费用以每日3‰的比例计算)。
暂停提供服务期间,违约金照计;因欠费拆机的,继续计算甲方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全部费用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4.4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通电信服务,乙方应按电信条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5因甲方自备设备及甲方租用的楼内线路问题影响电信服务质量或造成电信服务中断等电信故障,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6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乙双方未能预期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其他任何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4.7甲方不得利用甲方电路从事违法或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非法转接国际来话;
(2)承接异地话源的话务转接、传送和落地;
(3)擅自转接VOIP话务;
(4)擅自接入并传送不符合号码传送规范,以及修改主叫号码,传送虚假主叫的话务。
(5)恶意收敛或放任相关利益方接入大量国际高结算方向话务。
(6)若出现国际高结算话务量,乙方将按照标准价格向甲方收取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转让、变更与终止
5.1甲方若将其在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向第三人转让,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应当保证其受让方接受本合同,该受让方享有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承担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3本合同变更、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5.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2)逾期30日未交清IP长途电话通信费用;
5.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撤消业务服务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IP长途电话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
(2)因欠费被暂停服务60日内未仍交清IP长途电话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6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调整本合同之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保密
6.1双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
6.2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介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给予或转让该项保密信息。
泄密的一方将对另一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7.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免除责任。
7.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7.4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继续履行。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解决争议:
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9.1本协议有效期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截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除非任何一方在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本合同,本合同期满后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期限为一年。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9.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部、北京市通信管局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9.3《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IP长途电话服务甲方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4变更IP长途电话服务项目时,乙方与甲方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9.7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9.8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9.9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9.10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9.11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或者特快专递进行。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通知地址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
联系人:
电话:
甲方: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1:
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IP长途电话服务甲方登记单
定单编号:
甲方信息
甲方名称
证件名称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甲方类型
住宅党政军、机关团体、派驻机构金融、证券、保险信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制造业、采掘业科、教、文、卫公共事业、房地产旅游、饭店、娱乐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零售与贸易其他行业(请说明:
)
联系人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办公)
移动电话
住宅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业务信息
申请登记的电话号码
序号
主叫电话号码
国际IP长途(开通/关闭)
备注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登记日期
要求开通日期
2009.12.30
帐务信息
付费方式
■现金付费银行划拨其它(请说明:
)
单位财务章
甲方开户名称
银行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付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须知
1以上甲方资料必须真实;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电话服务;
2凡单位甲方在填写本登记单以及签订长话业务协议时,需加盖单位印章;
3如甲方申请的主叫号码多于5个,请填写《业务要求申请单》;
4银行划拨方式:
如甲方采用此方式,则由乙方进行托收;
5现金方式:
如甲方采用此方式,则由乙方指定的代理公司持话费发票及通话清单向甲方收取;
6该登记单一式四联,甲方、代理商、乙方各执相应联,请妥善保管;
7乙方受理、咨询、投诉、故障申告、查询话费:
96388
8甲方投诉时,应提供此申请表的编号和受理业务的代理公司名称,以便于乙方确认甲方身份。
受理员
受理单位
备注
使用方法:
在开通电话上,拨打+对方号码(无须停顿、一次拨完)
第一联公司留存第二联甲方留存第三联代理商留存
(一)第四联代理商留存
(二)
附件2:
甲方业务要求申请单
甲方名称:
定单编号:
装机环境
是否有集团电话有■没有
型号局线数量(线)分机数量(线)
局线类型ISDNE1■模拟
是否有交换机
型号局线数量6条(线)分机数量500(线)
局线类型ISDNE1■模拟
主叫电话
序号
主叫电话号码
国际IP长途(开通/关闭)
备注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国内国际
备注
受理单位盖章用户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注:
此单在甲方登记单不足以登记主叫号码时使用,单独使用无效
第一联公司留存第二联甲方留存第三联代理商留存
(一)第四联代理商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