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卫生计生服务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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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卫生计生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计生系统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率,根据**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事项,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合理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保证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卫生计生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卫生计生服务的合力。

(二)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卫生计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卫生计生管理体制相衔接。

(三)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卫生计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卫生计生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卫生计生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卫生计生服务供给体系。

(四)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

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卫生计生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卫生计生服务的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和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卫生计生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卫生计生需求有效对接。

(五)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

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卫生计生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

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卫生计生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机制。

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承担提供卫生计生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卫生计生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卫生计生服务方式提供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局”)购买服务主体是局机关及下属管理单位。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局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鼓励能提供特定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质量和第五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和项目需要确定。

第七条  市卫生计生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应当符合《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由市财政局牵头,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修订,报经政府购买服务联席会议审定、公布。

现行目录具体包括: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特种疾病检查服务

(三)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四)“优生两免”服务  

(五)其他列入市本级目录范围,属于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服务事项。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局根据指导目录,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现行补偿体制和财力可能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九条  市卫生计生局购买服务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指导目录,结合项目工作任务,提出项目预算申请,经审核后汇总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列。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局对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应严格按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将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局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或政府采购计划,以下简称“采购建议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采购确认书”),按采购确认书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有特定要求、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购买主体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或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在编报采购建议书时提出,提供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及相关材料,报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局购买服务的采购活动由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相关规定及项目需要,组织采购需求论证、招标评审、服务合同的起草与签订、验收、事中监管、绩效评价、采购及管理活动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确认书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购买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的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公开信息应当包括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资金、购买方式、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谈判结果,与承接主体订立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数量、质量要求、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支付方式、事中监管方式、事后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接主体应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局发出书面履约完成通知,由市卫生计生局在收到承接主体履约完成通知后,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邀请有关技术专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组织实施验收和履约评价。

验收时,应征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适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数量、质量等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时,由业务科室提出,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预算资金政府采购支付相关要求,及时支付购买服务的合同或协议等约定款项。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纳入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市卫生计生局对购买服务的必要性,资金支出的合理性、服务产出、效果和效率,服务管理水平等,遵照现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采取恰当的评价方法,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对购买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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