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责任分工检查标准方法周期6.5万字139页.5万字139页(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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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责任分工检查标准方法周期6.5万字139页.5万字139页(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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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责任分工

XXX煤矿

2023年5月18日

-116一

【检查标准】-116

【检查方法】-116-

【检查周期】-117-

70.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117-

【检查标准】-117

【检查方法】-117-

【检查周期】-117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117

71.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

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117

【检查标准】-117

【检查方法】-118

72.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或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18

【检查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118-【检查方法】-120

7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121-【检查】♦♦.・・♦•・・♦♦・・♦♦・・・♦♦・・・♦♦・・・♦••・・♦•・・♦♦・・•♦121

【检查方法】-121

74.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122

【检查标准】-122

【检查方法】-122 -

75.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 122

【检查标准】-122

【检查方法】-124

【检查方法】-124

76.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125-

【检查标准】-125

【检查方法】-125 -

77.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

-125

责任科室:

总工办

责任人:

总工办主任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九十七条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采区设计和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图。

(2)现场查看采煤工作面,看4类矿井的采煤方法是否为前进式。

【检查周期】

每月一次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78.单回路供电的。

分管领导:

机电副矿长

责任科室:

机电运输科

责任人:

机电运输科科长

【检查标准】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

1、检查供电系统图、供电设计,看是否为单回路。

2、检查月份的电量、电费,看是否为单回路。

3、检查煤矿的供电合同或协议,看是否为单回路供电。

(2)现场查看。

1、检查电源进线和变电所供电电源线路,看煤矿供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的即单回路。

2、如果只有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线路为冷备用(如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则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周期】

半月一次

79.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分管领导:

机电副矿长

责任科室:

机电运输科

责任人:

机电运输科科长

【检查标准】

两回路电源线路是否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

【检查方法】

(1)现场查验矿井供电系统图和前级变电所供电系统图,看矿井两个回路是否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

(2)现场查看电源进线和变电所供电电源线路,看矿井供电线路双回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的同一母线段。

若煤矿变电所或供电系统图不能清楚地反映实际现状,再检查前级变电所供电输出。

【检查周期】

半月一次

80.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分管领导:

机电副矿长

责任科室:

机电运输科

责任人:

机电运输科科长

【检查标准】

第七十一条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碉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

【检查方法】

(1)检查矿井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或年月度工程施工计划、井巷工程平面布置图、月度工程验收单,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

(2)查看图纸资料。

通过矿井供电设计、供电系统图纸上绘制的矿井供电系统,看是否为双回路、是否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3)核实对照矿井双回路所带负荷分配比例,抽查一个时间段内双回路供电线路上发生的电量统计,看是否差距过大,并通过地方电力调度系统查询判断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均为供电专线。

【检查周期】

本矿不涉及该项检查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8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分管领导:

总工程师

责任科室:

总工办

责任人:

总工办主任

【检查标准】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

(六)规范煤矿项目设计报批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检查方法】

(1)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批文,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审查批准。

(2)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施工情况,看是否有重大变更但未经再次审批。

【检查周期】

本矿不涉及该项检查

82.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分管领导:

总工程师

责任科室:

总工办

责任人:

总工办主任

【检查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

(九)做好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试运转。

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按规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超过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名义组织生产。

【检查方法】

(1)在现场,看新建煤矿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的情况。

(2)查现场,看新建煤矿是否在联合试运转批准的时间段内进行联合试运转,严查着试运转的名义提前或在试运转期后未经批准依旧组织生产。

【检查周期】

本矿不涉及该项检查

8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分管领导:

总工程师

责任科室:

总工办

责任人:

总工办主任

【检查标准】

检查改扩建矿井是否存在改扩建区域生产。

【检查方法】

(1)查矿井改扩建初大步设计及采掘工程平面图

(2)查矿井产量,看是否有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情况。

【检查周期】

本矿不涉及该项检查

8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分管领导:

总工程师

责任科室:

总工办

责任人:

总工办主任

【检查标准】

检查改扩建矿井是否存在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

【检查方法】

(1)查矿井生产能力要素档案、改扩建前初步设计,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图。

(2)查矿井非改扩建区域,看是否存在超出改扩建初步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

【检查周期】

本矿不涉及该项检查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85.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分管领导:

生产副矿长

责任科室:

生产科

责任人:

生产科科长

【检查标准】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规范理矿托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托管媒一安全监管蓝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因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版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

第三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选规将采据工作面或者并恶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第四条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四)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

(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第五条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及时向承托方传达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主管部门各项要求。

委托方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要将托管煤矿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托管煤矿矿长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严禁再次转包,严禁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承托方及其上级企业要把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承托方要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和委托方,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法追究承托方及上级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委托方和承托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不得交由双方下属企业或单位代签,鼓励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合同(协议)要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等,明哪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责;明确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达标)的责任方及资金来源。

托管价格测算,应当以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充足完备,产量安排合规(不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作为前提条件,防止出现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利润总额,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托方违规组织生产。

采掘设备由委托方和承托方商议决定,原则上由委托方提供。

托管合同(协议)签订后,委托方应在30日内,报送直接负责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的贺门,同时报送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托管期满需延续的,要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签订托营合同(协议)并履行报送手续。

第八条委托方必须向承托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提供托管煤矿各类图纸、周边矿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积水、积气、火区等)、重大风险点、采掘运输通风供电设备等原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资料交接后双方在资料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托管结束后,承托方要将所有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及时交付委托方。

【检查】♦♦.・♦♦・・・♦♦・・♦♦♦・・♦♦・・・♦♦・・♦♦・・・♦♦・・・♦♦・・♦♦125

【检查方法】-127

78.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127

【检查标准】-127 -

【检查方法】-128

79.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128 -

【检查标准】-128

【检查方法】-129

80.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

行治理的。

-130

8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130 -

【检查标准】-130

第九条承托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兼职救护队员、灾害严重矿井专门防治机构和队伍等全部为承托方人员,其中“五职矿长”、科室负责人员应有本岗位工作经验,或具有在下一职级任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和个人不得再兼管其他煤矿。

第十条承托方井下施工队伍原则上应整建制调动,如需重新组建,自有员工占比不得低于60虬使用承托方上级企业的其他队伍或托管煤矿原有施工队伍的,必须转素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承托方整建制调动和重新组建的队伍都要实行统一管理,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十二条托管煤矿生产前,承托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训I,保证从业人员熟思掌握托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并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托管煤矿生产前,委托方和承托方应共同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停工停产的煤矿,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托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承托方不得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委托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

情苦严重的,

按规定对委托方及其法定代表入(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强成“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不能保证煤矿安全投入所需资金的;

(二)强行要求承托方违法违规生产或冒险作业的;

(三)要求承托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四)不及时交付托管煤矿图纸资料或交付的图纸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的;

(五)强行提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设备、材料,影响安全生产的;

(六)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再次承包或要求承托方分包给指定队伍或人员的;

(七)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放的;

(八)超能力下达或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或承包指标的。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承托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改处罚,追究相应责任。

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承托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存在违规转包或外包队挂靠行为的;

(二)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导致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托管煤矿资格的;

(六)托管煤矿管理团队和个人存在兼管其他煤矿情形的。

第十七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托管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

直接负责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要核实承托方是否达到第四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要求,重点审查承托方必备条件、托管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建、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

托管煤矿正式托管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违章指挥作业、违规转包承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已形成托管事实的煤矿,必须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达到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调整托管队伍,签订或补充完善托管合同(协议)等。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L托管条件审查

(1)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2)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媒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承托灾客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投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金管理经验和业绩。

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3)产能在9万t/a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t/a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2.落实安全责任

(1)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2)开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或协议应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4)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承托单位要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不得进行部分托管,或以技术服务、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托管,不得将托管煤矿再次委托第三方管理。

同时,要将托管煤矿纳入承托单位的统一安全管理体系,承托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要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5)托管合同签订后,承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组建成建制的生产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安全管理团队不得兼管其他煤矿。

(6)承托单位应当强化对托管煤矿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将托管煤矿的教育培训本单位完会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套实托管煤矿安全基础。

【检查方法】

(1)查煤矿是否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

(2)查承包(承托)单位,看是否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3)查是否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个人。

【检查周期】

每月一次

64.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分管领导:

矿长

【检查标准】检查承包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生产。

【检查方法】

(1)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看在实行承包(托管)后是否签订。

(2)查双方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合同,看在实行承包(托管)后,是否约定了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检查周期】

本矿不涉及该项检查

65.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分管领导:

矿长

【检查标准】

检查是否煤矿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检查方法】

(1)查承包方(承托方)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2)查承包方(承托方)安全生产许可证,看是否及时变更并在有效期内。

【检查周期】

本矿不涉及该项检查

66.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分管领导:

矿长

【检查标准】检查煤矿是否存在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检查方法】

(1)查承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

(2)查承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个人。

【检查周期】

本矿不涉及该项检查

67.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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