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课件_《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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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解读,办法出台背景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的推动落实企业落实办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化学品登记中心简介,1.办法出台背景,1.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的高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办法出台背景,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好重大危险源至关重要,重大危险源能量集中,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大。

从事故情况看,2011年至2019年,在危化品生产过程中共发生重特大事故12起,死亡233人,全部发生在重大危险源企业;从体量分布看,全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点多面广,32个省级行政单位区域均有分布,安全风险管控任务重、压力大。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突出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过去的两年,应急管理部针对重大危险源建设了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全面接入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加强信息化管控;同时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消防救援机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以“消地协作”模式每年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两轮全覆盖检查督导,推动排查、督办、治理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1.3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截至2021年4月15日,我国共有危化品重大危险源21091个,其中:

一级重大危险源4365个二级重大危险源1756个三级重大危险源7673个四级重大危险源7297个重大危险源分布点多面广,能量强度大,潜在危险性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

一些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不到位,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安全设施配备还存在突出问题,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要求。

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抓住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关键人、少数人,推动企业明确并压实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重大危险源风险受控、安全运行。

为此,应急管理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2.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框架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企业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于2021年2月4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1办法框架,办法共5章16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二章包保责任(共3条)第三章管理措施(共5条)第四章监督检查(共3条)第五章附则(共2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

第二章包保责任(第四条至第六条),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关键要求,分解明确到三个层面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各负其责。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要求安全包保责任人要在厂区公示,并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履职记录,每天向社会承诺公告风险管控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运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解释了有关用语含义,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2.2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2.3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简称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4企业责任(5),

(1)明确负责人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安全包保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包联:

包干和联系。

工作分工:

主要负责人负责总体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管理,操作负责人负责操作管理,三头并进,多管齐下,包干到人,责任到人,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了安全生产法与暂行规定,针对重大危险源包保的要求,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前六条的包保责任。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四)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五)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阚珂,杨元元主编,2014.9,P40)。

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的职责(7),截止2021年4月,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已全面接入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中,并发挥了较好的预警作用。

除储存企业外,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也已全部接入。

目前,应急管理部针对重大危险源建立了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全面接入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加强信息化管控;各省、市、县、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也建立完善了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了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数据采集工作。

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的职责(6),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5):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相关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二)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暂行规定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个人和社会风险值的确定方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37243-2019)。

(四)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六)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

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就是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从技术管理层面承担安全包保责任的具体组织实施、检测、审查、演练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等。

重大危险源操作负责人的职责(4),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三)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四)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主要是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2)设立公示牌并完成信息录入,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有关企业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3)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有关要求,向社会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4)建立负责人安全包保履职情况评估机制并纳入企业绩效考核管理,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2.5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2),

(1)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第十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

此条对省、市、县、化工园区等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了要求,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尤其是确保园区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工作,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出现异常时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的建立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相结合,不能形成两层皮。

2.6监督检查(3),

(1)加强在线巡查抽查,将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此条要求省、市、县、化工园区等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同时要求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也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对企业包保责任人履职不到位、重大危险源带病运行、预警信息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置等现象进行处罚。

(2)督促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并及时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3.办法的推动落实,1,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应当采取培训讲座、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推动企业理解包保责任制这种形式,掌握包保责任人的职责要求,指导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为办法落地实施打好基础。

2,纳入三年行动重点任务借势推动,2021年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攻坚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应当将办法的落实纳入本单位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推动利用这种责任制形式,抓住企业关键人,加快补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短板,推动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在日常检查以及每年两次的“消地协作”检查中,严格查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倒查企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用好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预警信息整改、分级监管抽查、规范数据真实性等制度,优化预警信息推送功能,保证风险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推送给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监督落实整改闭环管理,形成线上线下监管合力。

4.企业落实办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1)准确界定包保责任人。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要充分发挥技术、生产、设备等负责人作用,调动更多资源力量,为管理好重大危险源提供保障;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4.企业落实办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2)做好包保责任制与原有制度的有机结合。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经要求企业: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办法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将重大危险源突显出来,抓关键少数责任人并提出更为明确要求,解决对重大危险源“都抓都不抓”“都管都不管”的问题。

有关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认真修订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做好衔接。

(3)及时做好包保责任制落实的保障工作。

完成线上线下公示,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安全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将同步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向监管部门公示;按照办法附件中提供的模板,制作公示牌,完成现场公示;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健全风险预警信息处置反馈机制。

特别提醒有关企业,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将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企业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稳定性、真实性、有效性,为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保障。

企业应当以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为推动力,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优化管理方式,加强考核评估,推动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有效防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原名为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1997年由原化工部和劳动部批准成立,2004年4月经中央编办批准划归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为应急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属于公益二类研究型事业单位。

5.化学品登记中心简介,登记管理处,鉴别分类部,应急响应部,科技研究部,综合处,诺诚公司,组织机构化学品登记中心设5部门1公司:

化学品登记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化学事故应急响应,1,危险化学品登记,2,3,4,5,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持,7,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与咨询工作,根据原总局印发的化学品登记中心三定方案(安监总司201653号),明确登记中心以下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主要业务,5.1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与进口企业登记工作。

截至2021年4月份,共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42万家、进口企业1000余家。

建立了由化学品登记中心、31个省级登记办公室组成的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登记人员120余人)网络,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和体制。

开发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国家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国家实施源头管理,构建危险化学品危害预防控制和预警机制奠定了基础。

5.2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与分,为类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提供技术支持,对分类结果进行评估与审核。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实验室建立于1985年,1990年对外开展化学品(货物)危险性鉴定技术服务。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危险废物鉴别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化学品GHS危险性数据、理化参数测试欧盟REACH法规注册数据(理化)测试危险化学品登记、农药登记、新化学物质登记等参数(理化)测试蓄电池、锂电池环境安全及电性能测试成分分析(定性、定量)化学品包装使用性能测试为化学品危害控制、事故原因分析提供技术支持为2015年天津“812”事故、2011年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等多起事故,进行危险性参数测试与事故模拟,为确定事故原因提供了重要的实验证据。

为石化、化工企业原料采购、政府监管提供的鉴定服务情况,已完成项目及检测(39),锂电池环境安全及材料安全性测试与评估,可进行UN38.3、IEC62133、GB31241、UL2054及UL1642等标准内的锂电池环境安全及电性能安全测试;利用量热、微观结构扫描等技术对锂电池材料进行测试及热安全评估。

有限数量与例外数量包装,可进行GB28644.2-201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和GB28644.1-2012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JT/T617-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MH/T1057-2014限制数量危险品组合包装及包装件试验规范、MH/T1062-2015例外数量危险品组合包装及包装件试验规范的测试。

跌落试验机,堆码测试,压差测试,Hazmats,kAssessment,电池-锂电池(UN38.3+跌落)-蓄电池,化学品,-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危险品检测Testing,反应风险评估,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化学品登记中心华南实验室简介BriefingofSouthChinaLaboratory,NRCC,诺诚(深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化学品登记中心华南实验室)成立于,5.3化学事故调查与应急响应,1998年1月1日,化学品登记中心在国内开通了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0532-83889090,提供7天每天24小时的应急咨询服务。

2002年,该应急咨询电话被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为“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2010年,依托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0532-83889090,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中心。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导下,建成了“快速响应、网络联动、预案常备、专业指导、信息准确、案例辅证、救援有效”的国家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并打造了国际一流的化学事故物证提取与分析鉴定实验室,为化学事故的调查和研究提供技术支撑,提升了事故分析与研究的水平。

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化学事故物证提取与鉴定平台,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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