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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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马边地方矿业

哈罗罗磷矿

 

职业病危害防治

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科编制

2016年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2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5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11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3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5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7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9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2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原则24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煤矿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煤矿与已进、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煤矿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煤矿职防办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容。

5、煤矿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职业病的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为了认真履行企业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需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场所职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职责和权利

⑴矿井第一领导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的审批和指导工作。

⑵矿井专(兼)职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有矿井第一领导人的领导下,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的具体编制和申报工作,在申报过程中必须如实申报,对申报不实的现象有权提出和纠正。

3.矿井专(兼)职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矿井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老中,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

4.申报主要包括: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陨灭病危害因素的各类,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5.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将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再次申报:

①采取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以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②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容发生变化的,奕当在变更后的30日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③采用的原材、材料和辅助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因素发生改变导致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行申报。

⑤用人单位的名称应当在改变后的30日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⑥法定值班表人改变应当在改变后的30日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⑦年度申报数据改变的应在改变后的30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⑧其它原因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容发生变化的(例如: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变更后的15日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申报。

6.矿井专(兼)职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记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病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安全科对整个矿井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煤矿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

2、确保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二、法规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三、责任划分

1、综合办负责执行本制度;

2、有关部门及全体职工必须履行本制度。

四、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不得以钱代物,必须按规定发放实物。

(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二大类。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头部护具类

(2)呼吸护具类(3)眼(面)护具类

(4)防护服类(5)防护鞋类(6)防坠落护具类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三)根据(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按照本企实际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由综合办制定本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详见附表),报厂部批准执行。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

1、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部门根据实际物品所需要,提供进货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由供应部门统一采购。

2、车间、部门需要买防护用品时,由供应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商议购买,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购买的,也必须经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同意才可购买。

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三证”。

经安技部门验收合格签字方可进仓,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4、仓库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保管,不得霉变,如有损坏的不得发放出库。

5、凡劳动防护用品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

1、各部门根据各工种的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科批准后,统一在供应科领取。

到期更换者向部门领导开具申领单,经人事科批准后,向供应科领取。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供应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3、新入厂职工凭人事部门通知,由供应部门按照工种签发。

4、一个职工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最高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发给,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还不适用,可转报安全部门重新审批。

5、职工在厂调动,原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未到期者,必须按原定期限继续使用,不得提前领取。

期限已到可按新工种领取。

若调换新的特殊工种,劳保用品确定不符合,对职工身体有影响,由车间报请安全部门,经安全部门签署后办理更换手续。

6、职工调出、离职,必须交回所有防护用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7、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

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

复岗时间按人事科通知执行。

9、外单位来厂学习代培的职工,其工作服、劳保鞋等由原单位自备,我公司不负责供应。

七、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

1、安全部门应教育职工,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

使职工做到“三会”:

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

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职工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如不到期损坏或丢失者,一般应由职工自理。

若确系质量不好造成过早损坏,由车间、部门报请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审定,确需更换者,经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签署后办理更换手续。

3、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4、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

为了做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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