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3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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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pptx

破产法:

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申请,受理,申债,宣告,清算,终结,债权人,债务人,保全财产,申报债权,法院,别除,抵消,追回,取回,新得,收回,费用,优一,优二,整顿和解,分配,终止,破产人,清算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会议),破产法:

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申请,受理,申债,宣告,清算,终结,债权人,债务人,保全财产,申报债权,法院,别除,抵消,追回,取回,新得,收回,费用,优一,优二,整顿和解,分配,终止,破产人,清算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会议),破产财产,第三章破产财产管理,*本章分为三节:

第一节破产财产第二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撤销权和追回权,第一节破产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是依据破产法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财产。

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吗?

是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吗?

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吗?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三、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法第28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具体把握:

破产财产膨胀主义还是固定主义?

破产属地主义还是普及主义?

破产宣告溯及主义还是不溯及主义?

原则一:

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原则二:

依法划定范围具体界定方法:

加减法一般公式:

破产财产=保全财产+收回+新得+追回-取回-别除-抵销,规定九、关于破产财产第64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第65条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第66条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67条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第68条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

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第69条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第70条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71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取回)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别除)(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72条本规定第71条第

(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第二节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称谓及法律地位

(一)破产管理人?

(二)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1.代理说2.职务说3.财团代表说,二、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清算组】是依破产法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机关。

*清算组的法律特征:

1.时间:

存于破产程序,是在破产宣告后成立,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2.职责:

基于法院授权,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关;3.性质:

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清算组的法律地位*问题:

清算组是政府机构吗?

清算组是法院下属机构吗?

清算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我国有关清算组法律地位的学说:

1.特殊机构说2.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3.清算法人机关说4.双重地位说5.破产财团代表说,三、新破产法草案中的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1.法院-日本2.债权人会议-美国3.法院/债权人会议-德国*我国:

由法院指定清算组破产法: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各国规定不一通常规定有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我国破产法: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背景:

国有企业-政府官员问题:

工作冲突?

专业知识?

工作效率?

客观公正?

工作报酬?

失职责任?

解决:

市场化和专业化,(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立法模式:

列举*我国清算组的职责: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具体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

印章、账册、财产;诉讼、仲裁2.清理破产财产。

保管、继续营业、编制表册、评估、拍卖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

收回、追索、追回、合同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

取回、别除、抵销、费用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终结、报告、注销,(四)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忠实的受托人善良的管理人,第三节撤销权和追回权,一、撤销权

(一)概述

(二)法律特征(三)撤销权客体的范围二、追回权,三、破产无效行为,

(一)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2.本质特征

(1)有害性

(2)不当性,

(二)破产无效行为的类型:

1.欺诈破产行为(法35条)欺诈破产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债务人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2.个别清偿行为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清偿。

但是债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三)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追回权对于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该权利称为追回权。

【案例】N市江东电机厂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

1994年9月,该厂遵照市政府指示,兼并了本市四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江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东公司”)。

1996年4月,市政府指示江公司兼并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N市东风电工厂(简称“东风厂”)。

随后江东公司与东风厂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签订了兼并协议。

江东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进驻东风厂后发现,该厂资产440万元,负债500万元(含长期拖欠工商银行的贷款400万元),但其生产的电动工具供不应求。

江东公司遂撤回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与兼并有关的登记申请。

同年7月,经市机械局同意,江东公司与东风厂达成协议:

(1)江东公司投入资金120万元,东风厂以电动工具车间整体协议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实价150万),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

(2)东风厂的其余部分,由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红云开关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和经营风险均由承包方承担。

1996年11月,经市机械局同意,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出售给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新声电扇厂。

1997年3月,工商银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东风厂追索债务的民事诉讼。

同月,东风厂报请市机械局批准,向N市L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有资产30万元,负债600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1996年7月以后是否仍然有效?

为什么?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过程有何不正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期间有何不正当行为?

其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公司有何关联?

(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参考答案:

(1)原兼并协议无效。

因为江东公司已经撤回了兼并申请,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兼并自然归于无效。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公司的过程中,以低于评估价的价格作价出资,侵犯了东风厂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属于违背公司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作为东风厂的承包经营者,只有经营权而无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红云厂压价出卖东风厂财产的行为损害了东风厂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江东公司承担(红云厂是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

(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回江东公司非法从东风厂获得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

(5)工商银行有权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通过破产清偿程序获得清偿。

第四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概念辨析我国新破产法: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费用: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所支付的必须费用。

(德、台:

财团费用)共益债务: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针对破产企业的各种债务。

(德、台:

财团债务)日本:

财团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1.原因和时间: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2.支付来源:

破产财产取回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支付顺序:

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清偿,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判断标准:

其一,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其二,为程序公正及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其三,在破产程序开始及存续过程中产生,

(一)破产费用的范围:

1.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诉讼费用?

和解、重整的费用?

继续营业的税收?

(二)共益债务的范围:

1.因管理人请求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破产费用: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

优先;随时;足额*新破产法:

顺序: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同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现行法:

未区分顺序,破产清算费用随时拨付,发现不足则终止破产程序。

【案例】,康德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

破产宣告时该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债权人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3万元;该公司还拖欠丙地方税务局税款15万元;欠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丁某等人的工资5万元;欠破产程序开始后维修仓库的费用6万元;戊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20万元债权未受偿;己公司行使抵销权后尚有8万元债权未受偿;该公司租借庚公司的一台价值22万元的起重机已丢失未找到,但得到了保险赔偿。

上述各项哪些应列入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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