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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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丰富强化监督手段,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质量、安全受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属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造价亿元以上。
二、监督方式:
采用监督巡查事先告知方式,每月月初安排巡查计划,各监督员事先熟悉了解工程情况,由分站主任带队,全员参与,可事可邀请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
每月一周确定为检查周,在这一周对重大工程进行随机巡查,整个监督过程为事先所有成员集中,主任安排分组检查。
而后各组进行检查,可结合相应的检测,抽测。
最后各组集中分析讨论,形成监督抽查记录,反馈监督意见。
三、监督内容:
1、行为检查:
分为静态行为与动态行为。
静态行为: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人员资质,人员配备,人员证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工伤保险办理手续等。
动态行为:
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到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见证工作情况及记录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工序报验,质量验收;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签字是否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等。
(一)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依据对照表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依据对照表
序号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静态行为抽查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
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情况
《建筑法》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
4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5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委托监理单位监理情况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6
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
《建筑法》第七条
7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8
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公司委任书、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4.3.1条
9
工程概算中确定的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资料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10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及其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11
拆除工程相关资料备案手续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2
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
《建筑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3
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的资料
《建筑法》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14
与施工企业签订车辆的清洗及工地内外道路的清扫保洁协议
宁政发[2011]133号
动态行为抽查
1
项目负责人变更书面手续,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4.3.1条
2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
《监理规范》第5.2.2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十条
3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4
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6
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依据对照表
序号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静态行为抽查
1
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且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
《监理规范》第3.2.2、3.2.5、4.1.1、4.1.2、4.2.1、4.2.2、4.2.3条
3
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配备满足项目需要;项目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任命书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监理规范》第3.1.3、3.1.4条
4
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18条
5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及时性、手续规范性
《监理规范》第3.2.2、5.2.3条
6
见证员岗位证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二
(2)
7
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
8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情况
《监理规范》第8.2.5条
动态行为抽查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配备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平行检验
《监理规范》第3.2.5、3.3.2条
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监理规范》第3.2.2条
3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人员在岗情况,监理人员变更手续规范性,参加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情况
《省监督细则》第4.3.4条、《监理规范》第3.1.4条
4
审查工程开工,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监理规范》第3.2.2、5.2.4、5.2.8、5.4.12条
5
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见证工作情况及记录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
《监理规范》第3.2.5条
《旁站管理办法》第6条
6
监理资料应及时收集、汇总及整理、分类有序、及时归档
《监理规范》第3.2.5、5.2.5条、第7.4.1、7.4.3条
7
审查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
《监理规范》第8.2.9条
8
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
《监理规范》第3.2.2、3.2.5
9
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
《监理规范》第3.2.2、5.4.13条
10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验收标准》第6.0.1、6.0.2、6.0.4条《监理规范》第5.4.10条、5.7.2条
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2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3
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抽检、分项工程验收、隐蔽部位验收等工作落实情况;见证、旁站工作未落实的项目不得进入后续施工,对施工单位执行见证取样方案进行监理检查的情况;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规范》第3.2.5、5.4.8、5.4.9、5.4.10条
14
审查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监理评估报告情况
《监理规范》第5.7.1、5.7.2条
15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6
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监理规范》第5.4.6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依据对照表
序号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静态行为抽查
1
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情况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安全员等人员资格及配备情况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
特殊工种等人员职业资格或上岗证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二十一条
5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情况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7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9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
11
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
12
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工伤保险办理手续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13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台帐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二十二条
14
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等的审批及签字手续规范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八条
15
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6
执行民工计酬手册制度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序号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动态行为抽查
1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情况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情况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
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签字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
对施工中及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修或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四十一条
6
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十条
7
施工现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
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及时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应急预案和整改方案报送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0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报告现场安全隐患,立即制止违章操作等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11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2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4
施工单位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的产品合格证。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5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6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7
施工单位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8
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9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0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1
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其事故处理情况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十四、十六条
22
项目负责人变更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监督站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23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填写应与施工工序同步,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二
24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在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5
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1、6.0.2、6.0.4条
26
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
27
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到位情况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4.3.3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28
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公示,并制定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9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交底记录应有双方签认手续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实体质量:
监督的重点是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主要构配件以及路面工程中的基层、面层。
主要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报验记录及复试报告;原材料供货合同备案;
地基基础:
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手续,基础强度、地基承载力,(桩身完整性);
主体结构施工质量,施工实验报告及功能性试验报告,砂浆、砼强度;
实体外观:
线性度,标高;
质量通病防治。
序号
抽查内容
要求
1
技术交底
《CJJ1-2008》6.3.1条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2
分项工程验收
《CJJ1-2008》3.0.9条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
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方案、复试报告及原材合同备案
4
地基基础
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手续,基础强度、地基承载力,(桩身完整性)
5
主体结构
施工质量,施工实验报告及功能性试验报告;
主体结构砂浆、砼强度;
6
外观质量
线性度,标高等
7
通病防治
《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指导书》
3、安全文明:
安全
(1)主要抽查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持证上岗,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2)监督抽查要求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要求
检查依据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目标分解并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2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3
安全交底
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安全监理人员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4
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JGJ59-2011
3.1.3
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
JGJ59-2011
3.1.3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JGJ59-2011
3.1.3
5
安全教育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JGJ59-2011
3.1.3
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JGJ59-2011
3.1.3
当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JGJ59-2011
3.1.3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JGJ59-2011
3.1.3
6
应急救援
工程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应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JGJ59-2011
3.1.3
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JGJ59-2011
3.1.3
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JGJ59-2011
3.1.3
7
持证上岗
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8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9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建筑法》
第十四条
10
安全标志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JGJ59-2011
3.1.4
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JGJ59-2011
3.1.4
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JGJ59-2011
3.1.4
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牌
JGJ59-2011
3.1.4
文明施工
(1)主要抽查内容
现场围档,封闭管理,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现场住宿,现场防火,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
(2)监督抽查要求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要求
检查依据
1
现场围档
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围挡应稳固、整洁、美观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
封闭管理
门楼设置规范
JGJ59-2011
3.2.3
制定门卫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JGJ59-2011
3.2.3
企业标志设置醒目
JGJ59-2011
3.2.3
3
施工场地
现场建立冲洗台,道路硬化、畅通,有排水排污措施,无抛、撒、滴、漏、堵和扬尘等现象
JGJ59-2011
3.2.3
道路硬化、畅通,有排水排污措施
JGJ59-2011
3.2.3
无抛、撒、滴、漏、堵和扬尘等现象
JGJ59-2011
3.2.3
4
材料堆放
按平面图分类堆放整齐,标识齐全
JGJ59-2011
3.2.3
各类垃圾及时清理
JGJ59-2011
3.2.3
5
现场住宿
作业区、办公区分开,定人管理,卫生符合要求
JGJ59-2011
3.2.3
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GB50720-2011
4.2.1
施工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