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文化产业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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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文化产业管理
知识产权与文化产业管理
----引言
今天有机会给大家讲一下知识产权方面,因为文化管理方面,刚才看了一下工作单位,也都是各地的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所以我报告的题目就是知识产权与文化产业,有管理也行,没有关系。
我想我上午是三个小时的时间,最后给大家留半个小时左右提问题,因为知识产权有时候大家可能媒体上听到很多,包括刚才咱们这位同志一下就提了好几个问题,有一些我是准备了,还有一些可能是没有想到,如果说大家在提问过程当中有什么问题可以记下来,我想我最后留出半个小时时间,让大家提问。
知识产权与文化产业,我想这个应该说知识产权它是人的智力活动的成果,而且与文化也是密切相关。
我想我大概要讲的问题,准备的第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范围,借助这个概念给大家介绍一下,让大家对知识产权有个了解。
第二个准备讲一下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最主要是介绍一个概念叫知识产业,这个也是在我们国家叫文化产业。
第三个问题想说一下网络环境当中的著作权保护,或者叫版权保护,因为这个也是现在一个新的技术发展领域,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比较突出,而且现在恰好国务院正在制定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我本人也是一个专家组的组长,所以说就这些问题跟大家聊一下。
第四个准备讲一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包括这里面可能涉及到现在大家可能注意到的MTV收费的问题。
第五个如果说有时间的话就讲,如果没有时间就不讲,关于一些新的前沿领域,比如说像基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保护这方面,大概我想有把握前面四个问题能讲到,第五个问题不一定,到时候回答问题的时候我可以再提一下。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大概有两种定义方式。
一种就是概括式,就跟我们说的下一个定义,什么东西是什么什么,那么这是一种方式,那么如果说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说,知识产权可以这样做一个定义,就是说是人们就其智力活动成果,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那么至于说智力活动成果,比如说写出一本书来,或者说搞出一项发明创造,一项产品发明,一项方法发明,这都叫智力活动成果,为什么说是依据法律?
那么这个实际上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说相关的智力活动成果,要想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要求。
因为我们现在生活当中有人也说了,我想出什么东西来,我有知识产权,这可能有自己一个假定,一会儿我要讲到有很多情况下,尽管是智力活动成果,可能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所以说首先讲的是智力活动成果,它基本上就是说是人的大脑和客观物质事件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一种东西。
比如说现在正在制定《物权法》,《物权法》实质上规范的是客观的物质,当然这个物质可能有人的加工。
那么知识产权它所规范的不是客观的物质,而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或者说人的大脑,与这个物质事件相互关系,所产生的一种,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信息,实际上这种专利权,专利发明什么东西都是信息,包括我们所说的作品,写一本书出来,或者说编一部电视剧出来,那都是这个体现的某种信息,包括大家上网,去看一些东西,那么实际上都是一种信息,这样的话它是一个,我们讲就是说是无形财产权。
有的说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也是从这个角度去说的,它不等同于有形的物质,可能这个理解起来有时候具体到一个事例当中,可能有时候会有理解的误差。
比如说我经常碰到两个问题,说这个光盘是我从市场上买的,或者说这个软件是我从市场上买的,是正版,但是如果说我再去出租,开一个录像店出租店行不行,这个肯定是不行的,按照法律规定肯定不行的,因为你买到这个光盘,它是一个有形的物质,但是它里面所装载的电影作品,或者说某一个歌星唱的歌曲,或者说计算机软件,那么这是一种无形财产,你买了以后,你只有一个个人范围内使用的一个授权。
如果说装计算机也只能在一台计算机上去装,可能在很多计算机上就不行。
那么这是我想讲这个定义的时候,稍微解释一下,因为后面不可能很展开的去说,就是说它是人们就其智力活动成果,依据法律所享有的财产权利,那么这种财产权利我们说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和有形的物质。
比如我们这里一台照相机的应用,或者说电视机的应用和一辆汽车的应用,这是不一样的。
我刚才说到是这样一种定义方式,那么第二种定义方式,实际上它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采取一种列举式的方式,不说指的是什么,只是说知识产权包括什么。
那么在这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一个定义,那么他所说的知识产权,就包括这么一些内容,一个是版权和邻接权,注意一下就说这个版权和著作权,至少从法律上讲,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讲是一个概念,版权和邻接权,邻接权是什么概念?
比如说有人创作出来一首歌曲,还有一个演员去演唱,或者有一个乐队去演奏,那么这是表演者权,他把这个作品传达给社会公众,这就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这个大家简单理解一下就行。
然后还有一个叫专利权,这涉及到发明创造。
那么再就是外观设计权。
就版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权,还有一个就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是列举知识产权的一个范围。
那么世界贸易组织有一个协议,叫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那么他里面所列举的知识产权版权及有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构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也就是商业秘密等等,这列举的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说现在基本上是把这两者结合起来。
如果把这两者结合起来,那么具体到我们国家的法律,我们说知识产权大体是有这么几个部分。
那么第一个部分就是我们比较容易接触到,著作权,包括邻接权,这是一个,那么第二块就是专利,发明创造,那么第三块就是商标,比如说像同仁堂,全聚德这个很多,商标,那么第四块我们把它叫做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这里面包括很多内容,比如像商业秘密的保护,制止虚假广告,还有一些其他的企业的字号等等。
2、知识产权的各种相互关系
我们为了讲清这几个关系,我在黑板说画一下这么一个图,让大家有一个直观的了解。
我想用这么一个图大体把这个知识产权它的各种相互关系,大家有一个直观的了解。
下面我就先从这个“Y”字形最上面,最上面我写了一个思想观念,应该说思想观念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这个地方思想观念包括概念、名词、术语、科学发现,包括数学公式等等,那么这些东西为什么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如果说要对这些东西提供保护的话,知识产权就不再是促进人类文化事业,或者说这个发明的发展成为一种阻碍。
比如说爱因斯坦发现相对论,如果说对相对论规律进行保护,那么这就是非常荒谬的。
包括我们现在党政干部在学习的“三个代表”,像这样一些概念术语都不能受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比如说像勾股定理,或者说是化学元素周期表,什么等等之类,这些反映自然界,科学定理等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是说,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但是不能赋予知识产权保护,哪个人不能说我发明的这个东西别人不能用,大概要是这么说起来,大家可能也容易理解,我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我自己碰到的,大概是农科院有几个植物学家,在四川的西部,他们发现了一种新的植物,这个植物也非常好看,他们是绞尽脑汁,给这个植物取一个名字叫“佛莲”。
因为我看到这个照片,是一种白花,也很漂亮,那么这个植物学家就起了一个非常好听的名字,确实是付出了智力劳动努力,那么他们把这个植物拍的照片,配了文字说明就出版发行了。
那么也是在四川这个地方,那么有一个烟厂,卷烟厂,申请了一个商标,叫做“佛莲”牌香烟,当然他不是把那个照片上直接拿过来,而是做了一个素描,从著作权来讲是一个新的作品,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申请商标注册,而且这个香烟卖的也很好。
植物学家们就觉得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了,就想去打官司,那么这个事情咨询到我们中心,当时是我接待的,我就明确告诉他,思想观念,概念术语不能受知识产权保护。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一旦把它命名出来以后,那么它这个谁都可以去用。
当然后来他们也没有去打官司,如果去打这个官司,我想百分之百也要败诉,因为知识产权不可能对这个概念术语进行保护。
另外一个例子可能是大家已经注意到,有一个“女子十二乐坊”,这是一个音乐方面非常,至少我个人觉得这是一种音乐现代化是一种大胆的尝试。
可能觉得在市场上走的也很火,包括据我所知到台湾去也是风靡一时。
那么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呢,这是朝阳区法院做的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的二审,二审有没有判我还不太清楚,至少在6月份的时候,还没有判。
就是说先有一个编导,他写了一个文案,那么这个文案里面提到类似于乐坊,类似几个女子去做什么事情等等,那么他后来给他的一个朋友看了,这个朋友就是现在女子十二乐坊的大概总监或者是头吧,他就把这个方案实现了,实现了以后呢,这个第一个人,就说是,就提出文案的人就说第二个人是侵犯他的著作权,就打官司,一审是败诉,他又上诉,上诉我个人看二审还是必败无疑,他里面就提到,就是说“乐坊”这两个字是他先发明的,他发明出来以后,别人就不能用。
像这种,我们一般说,思想观念是不受保护。
但是一旦碰到具体的问题,可能双方还会有一些争执,因为无论朝阳区法院的法官,还是二中院的法官,我跟他们比较熟,他们说在这个问题上是费劲的,向原告解释《著作权法》或者《知识产权法》,为什么不能保护这样一种思想观念。
那么我们说思想观念不受保护,但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可以受到版权保护,这个地方说的表达就是指作品。
比如我们说爱因斯坦相对论,发现相对论不受保护,但是不能由此就把爱因斯坦的这个著作,拿来,随便的发行。
当然现在爱因斯坦已经去世若干年了,已经过了保护期,当然要拿去发行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至少是在他活着的时候,或者说在他著作权还有效的时候,不能借口思想观念不受保护,就把他的著作拿来复制发行。
这是我们说的思想观念表达,无论这种表达是文字的、是色彩的、是线条的、造型的、或者是数字的、包括形体动作,那么这种东西它一旦构成作品,就可以受到保护。
那么我们说在这边对于表达说,他所保护的,就是说一个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这些还涉及邻接权保护,比如说徐沛东一首歌曲创作出来了,或者施光南的歌曲创作出来了,需要关牧村去演唱,需要韦唯去演唱,或者需要比如说刘德华去演唱,那么把它传播给社会公众,那么这个表演者,不同的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活动也是享有权利,比如说像《青藏高原》,那么有李娜的表演,那么她享有权利,那么有韩红的表演,那么她也享有权利。
当然这里头还涉及到名作家录音制品制作者,不同的录制公司录,像这些都是属于邻接权。
这是我们讲的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或者表述,在形成作品的时候,可以作为著作权法的对象,或者说版权法的对象予以保护。
比如说这个著作权法里面讲文字作品、电影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工程设计图纸、地图、还有计算机软件、模型、甚至包括杂技作品等等,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对于思想观念的某种表达或者表述,构成了作品,受到了保护。
我们说思想观念不受保护,对它的表达受保护。
这个好像大概学法律的人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包括尤其像我们讲的,往往就是说可能我这么一说大家觉得很清楚,但是一旦有一个事例,或者一个判例出来的时候,有一个案子出来的时候,可能这个情况就不是很清楚。
比如我刚才说“女子十二乐坊”的这个案子,也许大家在此之前觉得这个思想观念应该受到保护,但是真正说这个事情,说这个官司的时候。
那么法院的判决,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可能又有一些不同的东西,那么这个界限实际上也不是那么截然分明,因为我们说从思想观念到表达,它这个期间必然会有一个模糊地带,会有一个过渡。
我们在这方面,我想我就举一个美国非常经典的案例。
这个案例就是说是原来有一部戏剧作品,这个剧作家写了一个什么主题,写了一个犹太教家族的子女与爱尔兰天主教家庭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恋爱。
那么这两个家庭,就是种族不同,宗教也不同,而且比较对立,那么两个年轻人就冲破宗教的束缚,冲破种族的束缚,最后就恋爱,结婚,生子,到最后双方家长原谅。
那么后来又有一部电影作品,也写了大致这样一个情节,那么这个剧作家就诉这个电影说是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著作权。
那么法院最后就审理,就说后一部作品抄袭前一部作品,抄的是思想观念还是我们所说的表达?
那么如果说抄思想观念,那这个是不侵权的,因为比如说你写了这样一个不同种族,不同宗教背景家庭的爱情,别人就不能去写了,那从我们所说的这个不保护思想观念来说是不可接受,但如果说抄的是表达,那么就构成侵权。
所以在这个判定过程当中法官提出了一个判定的标准,就是摘要层次法,这个国内现在有一些不同的翻译,我是把它翻译成为摘要层次法。
也就是说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比如说爱情,少男少女的爱情,不同宗教的爱情,不同种族的爱情,像这些一些主题不能因为第一人写了,第二人、第三人就不能写了。
这是一个极端,另外一个极端可能是非常具体的描述,比如两个人的对话、衣着、周围环境等等这样一些描述,那么在这两个之间,他认为有一个不断的抽象,那么抽象到最后一定程度,有一个临界点,临界点之上,属于不受著作权法,版权法保护的,临界点以下,受到保护。
所以说到了最后,就这个案子来说,最后法院认为,后者抄袭前者抄的是思想观念,不是具体的表述,所以说没有侵权。
因为像这样的样子,大概在我们国内,司法案件当中,这样的原理也在用。
那么这是对于表达和著作权的这样一些简单的介绍。
下面我再介绍一下技术方案,任何一个发明创造都是基于一定的科学原理,或者说一定的科学公式,或者说一定的科学道理,到了说完全脱离这样一种科学原理是不存在的。
那么科学原理,一些公式,这属于思想观念不能受到保护,但是根据科学原理,科学公式所做出来的具体的技术方案,那么这个是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的。
比如说像专利法里面保护的有产品发明,有方法发明等等,甚至我们说像集成电路构图设计,实际上也属于这样一个范围。
那么在这个地方,如何去确定思想观念与具体的技术方案之间的界限,那么这是专利审查员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因为在专利法里面有一个规定,叫做有关的技术方案必须具有实用性,如果说不具有实用性,那就说明你还停留在某种思想观念层次上,这个是不能受专利权的保护的。
如果说具有了实用性,比如说你做出来这个可能去制造一个杯子,制造一个比如说相机,或者说对这个电视机,对电脑有什么改进,他实实在在能做出来,这个就属于具有实用性,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但是有一些,比如说像专利类型模糊的一些,有一些发明人硕士,发明了违背科学原理的,永动机,或者说输入功率小,输出功率大,比如说你输入90%,我输出110%,或者这样的东西一般来说都是不具有是实用性,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当然在技术方案这一块,如果说要想去获得专利,还要符合几个条件,比如说新颖性,就是说你这是新的,前所未有的,要符合创造性,就是说要有一个实质性的进步,不能说是小改小革,当然还要有实用性。
那么有一些小改小革可能不符合,至少是不符合创造性的标准,那么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发明人或者说创造这个东西的人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
所以说这个基本上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是相互配合,保护相关发明创造。
比较大的,前沿领域的,很多人都在搞的东西,一旦做出来以后,大家应该去申请专利;如果说小改小革,那你就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去保护。
那么这是我要说的技术方案,当然也讲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讲到专利的保护,就是技术方案。
如果说我们要是从抽象角度讲,好像一个是思想观念的表述,作品,那么另外一方面,依据思想观念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可以去申请专利。
但是事实上,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东西介乎于表达和技术方案之间,介乎于两者之间,就是说这个界限并不是,就是我刚才讲到,这个界限不是截然分明,这个也不是截然分明,其实这个地方也不是截然分明,也还是有一些模糊地带。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最近通用和奇瑞在打官司,就是因为这个汽车的外形。
那么汽车的外形,是技术方案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那么事实上应该说它是技术方案的思想方案表达,事实上是,兼而有之。
因为我也到科技馆看过,从20世纪一开始,产出来那个汽车,那个外形和现在的这个汽车外形是很大的不同,现在是很漂亮,现在买车要看车的外形,当然也要看其他的因素,那么这样一种外形改进,既有技术的因素在里面,比如说流线型,减小阻力,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流线型也很美,美学思想观念的表达。
实际上我们讲工业品和外观的设计,当然也包括,比如我们说像茶壶的外观设计,桌椅的外观设计,电脑、电视机什么等等,空调我们周围看到所有工业品的外观设计,都是既具有技术方案的特征,又具有一种思想观念表达的特征。
所以说在我们国家现在外观设计是放在一个专利法里面保护,但是很多国家外观设计不在专利法里面,它是有一个专门的外观设计法律,它所提供的法律是既具有专利的特征,又具有版权的特征。
因为通用和奇瑞官司正在打,因为通用有一个问题,他没有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以说他现在就说我这个汽车的外观能不能作为我们著作权发明的一种叫做实用艺术品。
我举个例子,像珠宝,妇女用的珠宝,别针都叫实用艺术品,或者说艺术台灯,这都叫做实用艺术品,但是我想这个现在我们结论大概是比较清楚,大概要想作为实用艺术品来保护汽车的外形,外观设计,这个大概是不大可能的。
因为它毕竟是实用的方面多,艺术的方面少。
比如说艺术台灯,能受到保护,包括美国有一个典型的案例,也是一个艺术台灯,它的台灯的支柱就是一个女性的雕像,那么最后就是法院判定这是一个实用艺术品,可以受到保护。
但是它里面也设定一个标准,就是说实用艺术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它保护的是艺术方面,不保护实用方面,它是从作品的角度去加以保护。
所以说我们在讨论,也反复强调,像汽车的外形,包括它的前灯、四门、内设这样一些东西,要说它构成一个作品,那还是比较难。
所以说大家要注意,像这些东西都是在这一两年当中发生的事情。
那么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之外,还有一个也是大家可以想到,计算机软件。
任何一个计算机软件,包括我们现在所用的XP或者Win,它既是一种技术方案,比如说,word,它能让你写字,那这就是一个技术方案。
除此之外,比如说像财会方面的,远洋运输方面的、包括银行所用的一系列计算机软件,那么它都是具有实用性,都具有技术方案的特点。
但是同时我们又知道,所有计算机软件,都是以一种编码的方式把它编出来的。
大概就是0101这样的方式,实际上就是它的一个闭合,一关一闭,就是一闭一合,就是按照这样的原理编出来的。
现在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出现了很多的不一致。
现在我们国家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去进行保护,但是大家可能也听说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这个从1998年开始已经没有问题。
再就是2001年以来我们的银行业感觉到恐惧的,就是电子商务方法,也就是说现在大家可能到银行去存款去取款,这样一种方法,原来没有问题的,现在突然花旗银行说在中国申请专利,某一天就非让中国的银行系统支付专利使用费。
像这些东西都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就是说在那样的计算机软件里面,既涉及到技术方案,又涉及到这样一种表达,或者从作品的角度来说。
我想这是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就不多讲了,举一些例子大家了解就行了。
那么在下面我就写了商标,商标也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大家无论是买什么产品,买电脑也罢,买电视机也罢,或者买家具都要写什么牌的商标,那么这个商标和这个著作权和专利,商业秘密是什么样的关系。
现在因为在知识产权,就是说商标是标识性,实际上我们说商标它后面所体现的是某种产品,某一个企业的商誉,那么这个商誉又是由什么构成的?
肯定是由它的技术革新,管理、售后服务等等构成。
可能很多购买海尔的产品,海尔的售后服务很好,那你觉得可以放心,那么这些东西都是和它后面的商誉是连在一起的,商誉包括商家的这个广告,它的广告宣传等等之类的。
因为说到商标呢,我就举一个例子,商标和著作权的关系。
在1997年的时候,北京的法院曾经判过一个案子叫做《武松打虎》,现在已经是一个经典的案例,那个《武松打虎》说的是什么,就是说北京原来工艺美院有一个画家叫卢静(音译),他大概在文革的时候创作了一个《武松打虎》的一个连环画。
那么山东阳谷县,就是武松打虎的地方,有一个酒厂就叫景阳冈酒厂,景阳冈酒厂后来就设计了一个商标,那么这个商标里头就把这个画家的第十一幅连环画用了,后来发现未经许可使用。
后来判这个景阳冈酒厂败诉,那么景阳冈酒厂败诉之后,国家商标局把这个商标撤销。
所以任何一个商标,无论是文字、图案、色彩等等,首先是一幅作品。
所以说我们现在也经常对企业讲,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要先解决好著作权的问题,版权的问题。
大家可能注意到去年中央电视台的台标出了问题,有的设计者说这不是作品,当时中央电视台没有给我钱,而中央电视台毫无疑问这是商标,当然那个官司最后是中央电视台胜诉,当然这个胜诉可能也还是有些其他的因素在里面。
所以说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也不少,那么这是商标。
商标之下我画一条横线,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个就涉及到商号,比如说字号,全聚德当然既是商标也是字号,商号,那还有比如说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特有包装、装潢。
我刚才看到有北京市卫生局系统的,比如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判一个挺有名的案子叫84消毒液,是某个医院的,1984年,研制出来的84消毒液,它不是商标,但是它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那么像这些东西,还有比如说我们说至少在改革开放初,像茅台酒,它的这种特有的包装装潢都是具有市场上可识别性。
那么还有比如说像虚假广告,最近比如说对保健卫生用品这方面好像对虚假广告管理的力度比较大,像陈小艺做得一个广告,最后是受到查处。
像这样的东西,就说企业对于自己产品的一个虚假宣传,包括对于他人商品的诋毁,那么这个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当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很重要,还有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所以我们说知识产权至少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划分方法,或者是按照我们国家这个法律体系,大概就是这么四大块。
首先是著作权,对于作品的保护,还有专利权,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还有商标权,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注册商标,那么还有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还有未注册商标,包括企业的字号,也包括制止虚假广告,还有商业秘密的保护。
像字号这方面也是发生过不少的事情,比如说立邦,立邦是一个商标,那么大概在2003年的时候,我记得有一个非常有名的案例,南京市就出了一个南京市立邦油漆有限公司,后来就判被告败诉。
因为他是不正当竞争,把人家的商标拿来登记为自己的字号,实际上就是有搭车的嫌疑。
当然现在也有反过来把人家的字号拿来去注册为商标,这个也都有。
所以从法律体系的设计上,还是有待于完善,因为现实生活当中总是在出一些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很快,A、一方面它是不断的受到技术发展的挑战,技术发展向前走,知识产权必须跟上。
网络出现以后,这个域名的问题,甚至有了动态商标,比如说一开始我们商标或者文字,或者图形、图案静止在那里,但是它有可能就出现一个动态的,比如说一个是小鸡,从蛋里一点一点孵出来,或者一朵花一点点开了,成为自己的商标。
当然像著作权也是这样的。
B、还有一个现实生活不断的提出挑战,所以说它这个发展是很快。
说知识产权技术发展与现实生活,尤其现实的商业生活关系非常密切的。
4、知识产权名称的中文译名问题
所以我们说知识产权基本上就是四大块,如果要是有人说,比如说一个客户来了,他感觉到他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一般我们就要看是不是著作权,有没有专利权,有没有商标的问题,我们最后再往下说,有没有不正当竞争。
如果说这些要都套不上,也不存在什么知识产权。
因为知识产权这个概念,事实上是有一点问题,实际说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名字翻译过来是智力,或者说一种智能,并不是知识,就是说人的智力劳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种财产权,也就是说你要有创新,有创造,不是知识,我们说这个知识范围很广,从我们的先民,大概从山顶洞人到现在所积累下来的都叫知识,我们日常所知道的很多东西都叫做知识,只有智力劳动带来这样一种财产权,也就是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而非知识带来这些权利。
当然现在我们说这个概念也没有必要去改了,因为前一段时间我们做一个节目还问到,这个概念最早什么时候出现,据我所知1973年,当时中国有一个代表团,到日内瓦参加一个活动,然后新闻记者发回了报道,这叫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