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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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标准

篇一:

伤残等级级别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级别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级别鉴定标准级别划分依据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残评定标准种类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__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__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__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__6国家技术监督局20__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__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__4年4月14日实施);10.《人

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__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标准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1]?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

影响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

眼内异物存留;f.

外伤性白内障;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鼻尖缺失(或畸形);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

颌面部骨及软组

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胸

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补;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

胆囊破裂修补;c.

肠系膜损伤修补;d.

脾破裂修补;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

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

骨盆畸形愈合;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

子宫破裂修补;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

胱破裂修补;h.

尿道轻度狭窄;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

双足十趾缺失

(或丧失功能)20%以上;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基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

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

>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

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

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

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

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18667-20__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

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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