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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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篇一:

物业纠纷之物业买受人概括承受问题

物业买受人概括承受问题

案例:

20XX年7月,高某在珠江帝景小区购买联体别墅后,虽然办理了交付使用手续,但一直未装修入住,谁知今年8月,高某收到了法院传票,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其给付物业管理费2476元。

高某认为自己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服务,且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与自己无关,因此拒绝支付物业费。

原告方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高某虽然不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但是高某向房产开发商买受房屋就视为高某已经概括承受了房产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对高某产生拘束力,故高某应当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

被告方则认为,高某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应受该合同约束,且高某没有入住,故不必支付合同对价,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为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物业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设计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来临时性地替代物业服务合同,以应对从有业主入住到业主大会成立这段期间。

《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是合同的主体。

从合同相对性原理而言,房产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不能对业主产生拘束力。

但是依据《条例》25条,房产开发商同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包含了双方之间转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意。

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产生拘束力的根据在于业主概括承受了合同的权利义务。

应注意的问题一、业主(物业买受人)应注意的问题——审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面形式固定开发商承诺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需要概括承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践中,开发商一般以附件的形式附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后。

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要一并审查,对于开发商诸如减免物业费等的承诺,一定要让其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是否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三、开发商应注意的问题——应取得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

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书面承诺。

对业主减免物业费的承诺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并应取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篇二:

物业买受人

物业买受人

物业买受人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25条规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中一般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买受人或业主并没有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却对业主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实践中也是业主直接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关系。

也就是说,业主并没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却要受其约束,物业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可以拒签含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物业买卖合同。

在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必须认真研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信用程度、管理小区

的业绩等进行询问和调查;其次应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进行研读,了解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关键条款,发现有对自己不利或不满的内容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其更改或删除,若开发商对物业买受人的意见置之不理,物业买受人可以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对于物业买受人的意见会进行处理,并与物业买受人协商解决方案,然后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篇三: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

篇一:

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

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

(1)按时间先后顺序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下同)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的特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的条款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于: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

2)合同期限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由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2)按收费标准不同可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和业主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来收费,不论管理的好坏、经营的亏盈,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而与业主无关。

实行包干制的前提是对物业服务费标准双方事先要有约定和承诺,即包干的具体额度。

通常,对有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但是当业主方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测算和市场行情不甚明了时,往往对包干的额度把握不定,此时不宜实行包干。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时,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缴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如果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酬金制实质是实报实销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预算预收基本费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决算并向业主多退少补。

在这种模式下,物业服务企业只拿业主事先约定好的酬金部分(酬金可事先预定提取比例或固定额度)。

由于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是代管性质,所以采取酬金制物业服务支出不应交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篇二: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甲方:

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浦江风景苑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__________

物业类型:

__________

座落位置:

_________区/县________乡/镇路_______弄_______号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总建筑面积:

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

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路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2第六条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七条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宅:

高层________元/月每平方米;多层________元/月每平方米;

别墅________元/月每平方米;物业:

________元/月每平方米;

(二)办公楼:

______元/月每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

________元/月每平方米

(四)

(五)

(六)

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元/月每平方米)如下:

一、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3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二、非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

第八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乙方按下述第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一)包干制。

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

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41、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____%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________元的酬金。

(三)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应在_______(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逾期交纳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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